一 五权分立的思想,属于孙中山先生三民主义思想中民权主义的范畴。但是孙中山却常常把三民主义同五权分立并列地提出来。这说明五权分立在他整个政治思想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五权分立——究其实质,是关于国家政体的思想,然而这种政体“不但为各国制度上所未有,便是学说上也不多见,可谓破天荒的政体。”〔1〕早在1906年, 孙中山在和友人的谈话及《民报》创刊周年大会的演讲中,就提出了五权分立的思想。他说:“兄弟历观各国的宪法……,英是不能学的,美是不必学的。……兄弟的意思,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是要创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2〕 孙中山认为,实行三权分立政体的国家,总是在任用官吏和监督弹劾这两个问题上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缺陷。怎样才能避免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在选拔委任官吏上的毛病,保证官吏在行使职权时,真正体现国民公仆的品质,廉洁奉公而不徇情枉法呢?孙中山在吸收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基础上,批判地继承了中国古代选任官吏采取的考试和监察制度,提出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增设考试、监察两权。主张将来中华民国宪法,一定要设独立机关,专门掌管考选权。孙中山指出:“现在立宪各国,没有不是立法机关兼有监督权限,那权限虽然有强有弱,总是不能独立,因此生出无数弊端。”况且,“裁判人民的机关,已经独立,裁判官员的机关,却仍在别的机关之下,这也是理论上说不过去的。”而“中国从古以来,本是御史台主持风宪”,如唐朝的谏议大夫,清朝的御史,都是很好的监察制度,但是由于监察弹劾之权依附于君主,以致到头来“亦不过是君主的奴仆,没有中用的道理。”鉴于此,孙中山主张,执掌监察弹劾之权的机关“定要独立。”因此,五权分立理论的创立,体现了孙中山“采取外国良法,对于本国优点亦殊不可轻弃”的中西合璧思想。他认为以外国输入之三权,与本国固有之二权一同采用,便能取三权分立之长,补三权分立之短,对国家进行完美无缺的治理。 五权分立思想,否定了政府和官吏是国家的主人,而认为应该是“国民公仆”。这是孙中山“主权在民”思想的积极体现。在论述政府同人民的关系时,孙中山抨击欧美资产阶级代议政体“有很多缺点”,认为在这种政体下,人民“所得的民权,还是很少”。而代议政体在中国的翻版,更是丑不可言。辛亥革命以后,中国争得了代议政体,但是“代议士都变成了‘猪仔议员’,有钱就卖身,分脏贪利,为全国人民所不齿。各国实行这种‘代议政体’,都免不了流弊,不过传到中国,流弊更不堪问罢了。……所以外国人所希望的‘代议政体’,以为就是人类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之计,那是不足信的。”〔3〕孙中山看到了代议政体的各种弊病,看到了民国成立后,人民无权与军阀官僚擅权的严酷事实,就不能不去思考,如何解决只能够把官吏议员选出来,没有权力把他们管起来的矛盾;不能不去思考,如何消除由政府与人民尖锐对立而引起的种种恶果。 孙中山设想“国家的政治,根本上要人民有权,至于管理政府的人,便要付之有能的专门家”。〔4〕这就引出按照民权主义建国的一个原则——权能分离学说。在五权分立的国家里,人民应该有权,政府应该有能。孙中山在阐明政权性质时说:“政府的一动一静,人民随时都是可以指挥的。”“只要他们(指政府官吏)是有本领,忠心为国家做事,我们就应该把国家大权托付于他们,不限制他们的行动,事事由他们自由去做,然后国家才可以进步,进步才是很快。”〔5〕 可见,人民对于政府的态度,就好比工程师对于机器。人民有选举权,又有罢免权,不仅可以把机器开出去,还可以拉回来。人民的这两个权,就是管理政府中一切官吏的,可以放出去,又可以调回来。国家除了官吏以外,其次便是法律,人民有了创制权,又有了复决权,就可以决定法律的兴废。过去人民没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因此选举了官吏和议员之后,就无法过问,这种民权是间接民权,即所谓代议制政体。而现在是用人民的四权来管理政府的五个治权(即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权)。这样的政治机关,就可以保持人民与政府力量之间的彼此平衡。 五权分立的思想和其他革命民主主义思想一样,在我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中,曾经鼓舞过全国人民为争取民主自由和实施民主宪政而斗争。同时也为新中国成立以后,创立名副其实的人民政府提供了丰富的思想养料。 第一,提出了代议制与直接民主政治相结合的思想。《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写道:“国民党之民权主义,于间接民权之外,实行直接民权。即国民者不但有选举权,且兼有创制,复决,罢免诸权也。民权运动之方式,规定于宪法,以孙先生所创之五权分立为原则,即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分立是也。凡此,既以济代议政制之穷,亦以矫选举制度之弊。”〔6〕这里明确指出五权分立的思想是间接民权(选举权)与直接民权(罢免、创制、复决)相结合的思想。也就是代议制与直接民主政治相结合的思想。孙中山的这种政治思想,集中反映了我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政治要求。同时他主张的选举权要和罢免权相结合,选举出来的代表要对选民负责;选民对代表有提前召回权的观点,客观上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符合的。他主张人民有权决定立法。 第二,提出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思想。在《五权宪法》演讲中孙中山说:“在南京订出来的民国约法里头,只有‘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的那一条,是兄弟所主张的,其余都不是兄弟的意思,兄弟不负那个责任。”〔7〕在《社会建设》自序中说:“盖国民为一国之主, 为统治权之所出。”〔8〕这说明孙中山并不是将主权在民看作宪法上的官样文字,而是真正作为五权分立思想的出发点的。当孙中山后来接受了人民共和国思想以后,其五权分立主张的人民主权,就和西方资产阶级学者的人民主权说有了本质的不同。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指出:“除了谁领导谁这一问题外,当作一般的政治纲领来说,这里所说的民权主义,是和我们所说的人民民主主义或新民主主义相符合的。只许为一般平民所共有,不许为资产阶级所私有的国家制度,如果加上工人阶级的领导,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了。”这说明了孙中山的人民主权思想,即人民当家作主的思想,是他革命民主主义思想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