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禁烟法令为何没阻止鸦片的输入

作 者:

作者简介:
付江红 贵州民族学院社科部,贵阳550025

原文出处:
黔南民族师专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1996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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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 本文论述了在清朝后期,随着鸦片输入形成的泛滥之势,清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禁烟法令,以图阻止鸦片的输入,然而,在当时贿赂公行的腐败吏治下,由于查禁鸦片的大小官吏有法不依、执法犯法,以及清朝国力衰弱等原因,使清政府颁布的一系列禁烟法令,成了一纸空文,鸦片输入依然如故。

      关键词 鸦片,禁烟、贿赂

      在中国近代史上,鸦片可以说是一个可耻的象征〔1〕。 清朝统治者从自身统治集团的利益出发,曾经先后颁布过一系列禁烟法令,以阻止鸦片的输入。

      据史料记载,清政府颁布的第一道禁烟法令是在雍正七年(1729年)〔2〕。这道禁烟法令规定:“兴贩鸦片者, 照收买违禁货物例枷号一月,发近边充军;私开鸦片烟馆诱发良家子弟者,照邪教惑众律,拟绞监侯,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船户、地保、邻佑人等,仗伏一百,徒三年;兵役人等借端需索计赃,照枉法律治罪;失察之汛口地方文武各官,并不行监察之海关监督,均交部严加议处;尚未及吸食者罪名”〔3〕由于当时的鸦片输入尚未形成泛滥之势,因而, 这道禁烟法令并没有明文规定定禁止鸦片的入口。加之当时雍正皇帝对鸦片输入的“政策”是“贩卖毒品,严惩不贷;严格区分药用鸦片和毒品鸦片烟,毒品严禁,药用毫不干涉,且照顾到小本商人的正当〔4〕。因此,这个时期的鸦片输入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正当的鸦片输入,如供医药材之用等,另一种是非法的鸦片输入,这专指鸦片毒品的输入。对于第一种情况,只要贩卖者能“照药材纳税”,则是准许输入的,对于第二种情况,清政府在法律上规定,则是采取严励打击的措施。然而,这两种情况是很难以区分的,贩卖鸦片毒品者,可以打着“药材之用”的幌子,使鸦片输入名正言顺。再说,这个时期(1727年前后),鸦片的输入每年不超过200箱〔5〕。因而,这个时期的鸦片输入,自然不会引起清政府的多大重视。

      然而,到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当英属东印度公司在印度开始实行鸦片专卖政策之后,鸦片输入量急剧增加,到19世纪初期,每年输入中国的鸦片已达4000多箱〔6〕。 鸦片输入已经开始形成了泛滥之势。

      面对鸦片输入开始形成的泛滥之势,鸦片所带来的种种危害已日趋暴露了出来,鸦片的大量输入,不仅毒化了当时的社会风气,而且还使朝廷府库里的白银大量外流,造成了财政吃紧。于是,禁止鸦片的输入,断其来源的问题,自然也就成了清政府的当务之急。因此从这个时期开始,清政府频频颁布禁烟法令严励禁止鸦片的入口。如,在1800年(嘉庆五年),清政府明文规定:“禁止从外洋输入鸦片和中国内种植罂粟”〔7〕。1813年,清政府又颁布了关于官吏、 兵弁及人民吸食鸦片治罪条例;1815年又颂布了查禁鸦片烟章程,同时还确立了官吏禁烟奖惩办法,然而,所有这些禁烟法令及章程,还是没有能够阻止鸦片的继续输入。据统计,到1821年,鸦片输入量已达5959箱〔8〕。因此, 就在该年(即道光元年),清政府再次颁布了一些禁烟法令,其中有些禁烟法令还是相当严厉的。如该年清政府颁布的一道禁烟法令规定:“凡洋船至粤,先令行商出具所进黄埔货船并无鸦片甘结,方准开仓验货。其行商容忍,事后查出,加等治罪:开馆者议绞,贩卖者充军,吸食者杖徒”〔9〕。这道禁烟法令不可谓不严。然而,“禁之愈严, 而(鸦片)偷漏愈盛;治罪愈重,而(鸦片)走私愈多”〔10〕。到1823年,面对居高不下的鸦片输入(此时已达9035箱),清政府再次颁布了一项条例,要求地方官吏认真禁烟,如果对私种罂粟,夹带鸦片、煎熬鸦片、开设烟馆等情节有失察的,都要给予严重处分。1831年,清政府更加严厉地规定了买食鸦片烟罪名的条款,同时还在全同许多省份调查鸦片种销情况,严厉查禁鸦片。然而,现实无情地嘲弄了这些禁烟法令,其结果出现的是愈查禁而鸦片输入量就愈多的怪象。据统计,这时鸦片的输入量已从1821年的5959箱增加到了1833年的20486箱〔11〕。13 年中增加了近3 倍。 到鸦片战争爆发的前几年, 每年输入中国的鸦片已达40000箱左右〔12〕。这说明,清政府颁布的一系列禁烟法令, 到这时已经是形同俱文、法如虚设了。鸦片的输入依然还是有增无减。

      清政府颁布的这一系列法令,为什么还是没有能够阻止鸦片的输入呢?研究表明,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我认为根本的原因应该是以下几点。

      第一,有法不依。随着鸦片的输入及其形成的泛滥之势,清政府虽然颁布了一系形列禁烟法令,然而,那些负责查禁鸦片的许多地方官员,却很少按照这些禁烟法令去执行。那些负责查禁鸦片的水师警备官员,当他们遇到有运载鸦片的走私船只时,常常是登上这些船只的甲板,“象演戏似地高声宣读禁令”〔13〕。这些官员把禁烟法令宣读完后,不是去收缴鸦片而是被运载鸦片船只的船主领进船仓,借机向这些鸦片贩子索取“默许费”〔14〕。只要默许费到手了,什么禁令不禁令,将全被这些有法不依的官员们抛在脑后。在邓庭桢主政两广期间时,署督标中军副将韩肇庆及其下属的一些官员,对鸦片贩子不是绳之以法,而采取的是一种明查暗纵”的态度〔15〕。这种行为助长了鸦片走私贩子的嚣张气焰。本来,在针对鸦片输入及“洋人”等问题上,清政府是有许多明文规定的。然而,这些法律“在一般的执行中,他们的条文是经常被忽视的。很多其它法令都有同样的情况。在实施过程中,只有制造麻烦和敲诈的机会”〔16〕。在这种有法不依的现实情况下,清政府颁布的一系列禁烟法令,设有能够阻止鸦片的输入,自然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了。这一历史现实表明,在任何一种社会里,如果仅仅颁布法律条文,而不去认真执行这些法律条文,那么,再好的法律条文,也将是毫无意义的。

      第二,执法犯法。对于清政府颁布的一系列禁烟法令,如果清政府的那些负责查禁鸦片的地方官员,都秉公执法,切实查办,那么鸦片的输入是完全有可能阻止的。民族英雄林则徐在担任湖广总督期间的禁烟成效,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明。然而,遗憾的是,在当时负责查禁鸦片的大小官吏中,大多数是一些执法犯法的腐败分子。其中,有的官员自己就参与了鸦片的走私活动〔17〕。不仅如此,一些在执行追缉鸦片的巡缉官船,还常常用作鸦片走私之用〔18〕。这种露骨的执法犯法行为,显然是不可能阻止鸦片输入的。因为,欲正人必先正已。“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一个执法者都是如此地公然践踏法律,要他人遵守法律,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妄想。清政府虽然颁布了一些较为严厉的禁烟法令,但是,由于执行者的践踏破坏,使得这些禁烟法令,变得毫无意义了。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能阻止鸦片的输入?

      第三,贿赂公行。贪污受贿是官僚政治的产物〔19〕。在“官以贿成,刑以钱免”的清朝社会后期,上至朝廷,下至吏胥,兵弁,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鸦片受贿集团〔20〕。可以肯定地这么说,鸦片之所以屡禁不止,与这个庞大的鸦片受贿集团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在必要的时候,这个庞大的鸦片受贿集团,就完全有可能“摇身一变”而成为鸦片走私集团的保护伞,从而为鸦片走私大开绿灯。特别是那些在地方上直接负责查禁鸦片的官吏、兵弁,更是直接的鸦片受贿者。他们要么收受鸦片烟贩的现银,要么收受鸦片烟贩的鸦片,从而在鸦片贩子的手上才劳取利益。对此问题当时有人揭露说:“水师有费,巡船有费、营汛有费、差保有费、窑口有费,自总督衙门以及关口司事者,无不有费”〔21〕。由此可见,当时的鸦片受贿面是非常之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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