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3年的“恐怖时代”已不再是法国大革命史料编撰所关注的焦点问题。在完成与旧制度的决裂以及揭示法国大革命的深层意义这两个方面,“恐怖时代”失去了往昔的名声。上述“双重优势”归属于1789年。诸多历史研究表明,大革命爆发的最初几个月就体现出了革命性断裂的深远与激进。因此,为了理解法国人如何与传统决裂,我们应当研究1789年制宪会议的历史,而不是国民公会的历史。① 随着法国大革命的重心从1789年转移至1793年,争论本身也发生了转移,更多地表现为大革命的原则及其长期结果,即现代民主制度的出现,而不是大革命喧闹的过程。与事实相比,我们更关注大革命的遗产。然而,一个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大革命是怎样从1789年过渡到1793年的?怎样解释最初以追求自由为目标的大革命骤变为暴力与专制主义? 几种解释的争论 关于“恐怖时代”的起源,法国大革命的相关研究长期摇摆于两种解释之间。对于反对大革命的传统而言,“恐怖时代”是大革命的必然产物;“恐怖时代”作为一个事实根植于1789年的原则(公民平等与人民主权)甚至1789年的政治规划(社会与政治秩序以理性的原则为基础而非扎根于历史与传统)中。在大革命的反对者眼中,法国大革命从起初就完完全全是恐怖的,因为他们认为民主带来暴力与恐怖。我们能够反驳这种关于大革命暴力来源的解释。显然,在建立与巩固现代民主制度的过程中,大多数国家并没有爆发大革命,也没有出现恐怖。与之相反,革命者的继承人(des héritiers des révolutionnaires)将1789年到1793年过程中的所有必然性都排除在外。他们认为,“恐怖时代”只是外部情境的产物,与大革命的原则无关。革命者声称,为了防御敌人的攻击,他们被迫诉诸“恐怖”。也就是说,大革命的反对者用大革命的原则来解释革命的过程,而革命的支持者严格地区分事件与原则。对前者而言,“恐怖”是不可避免的灾难,后者则认为灾难的责任应当归咎于大革命的敌人。 第三种解释来源于法国大革命在历史上的应用,即20世纪的极权主义以及意识形态在当代革命中的作用。在这里,“恐怖”可以归因于雅各宾主义,同时包括意识形态与战斗的组织。雅各宾主义重组社会的计划非常激进,与现代社会的诸多原则相去甚远:为了付诸实施,暴力与恐怖在所难免。② 第二种解释与第一种解释相互冲突,与第一种解释一样,面对许多来源于事实的非难。革命者的继承人主张运用雅各宾派的意识形态加以解释,这个观点难以立足,因为“恐怖时代”早于国王的败落,也早于雅各宾派夺取政权。 实际上,“恐怖时代”一词和恐怖手段的使用与1789年大革命同时产生。如果不将“恐怖时代”归咎于大革命的原则,“恐怖时代”也与大革命相伴而行,因为它与大革命同时出现,二者之间的关系阐明了这一点。进一步的分析表明:“恐怖”贯穿于大革命的始终。“恐怖”与大革命同时出现,也同时结束,甚至没有将二者混淆起来的时间也只是从1792年到r794年的短短二十几个月。如下表述掩盖了这种并存状态:“恐怖时代”这个惯用语用来表明大革命的一个时期,从1793年到1794年,甚至从1792年到1793年。于是,发生在这个时间段之前或之后的暴力就会有本质上的不同。因此,那些历史学家眼中的“恐怖时代”并不是真正的恐怖时代;而对于真正的恐怖时代,他们反倒没有发现。历史学家们没能对其加以界定,也没有思考恐怖与暴力之间的关系。 充斥于大革命的暴力事件分为三大类。第一类,集团暴力行为与大屠杀,即以野蛮为特征的暴力,具有集体性和自发性,自身没有具体诉求和可识别的计划:这种暴力以杀死受害人为终结。并非法国大革命才拥有这种暴力,在各个时期,这样的暴力爆发于危难时刻,突如其来的巨大灾难使集体感到威胁到自身的存在,一下子仿佛天塌下来,比如鼠疫、革命、内战,或是败仗。于是,为了恢复社会的凝聚力而处死替罪羊。人们将这种做法视为事物自然秩序的一部分,以此为目的的暴力事件存在于所有时代。③ 上述暴力与恐怖主义的暴力几乎或根本没有关系。与野蛮的暴力相比,恐怖主义的暴力有其独到之处。后者对暴力进行分析,经过事先的策划与考量,暴力程度要与其追求的政治目的相匹配。暴力不再是目的,而是手段。此外,与实施大屠杀的民众不同,恐怖分子不满足于杀害:受害人不是真正的靶子;他们杀人是为了恐吓并辖制该目标,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通过作出让步来满足他们的要求。因此,恐怖主义是一种策略,它通过暴力,甚至仅以暴力相威胁,以达到恐吓目的。从这个角度来说,恐怖主义具有理性的特征,与大屠杀和集团暴力行为相区别。④ 在法国大革命期间,还有第三种暴力,同时具有野蛮暴力和恐怖主义的特点:由权力引发的针对特定群体的纯粹、直接的灭绝。与野蛮的暴力相似,这种灭绝也是斩尽杀绝,同时针对受害人与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但它也与恐怖主义类似,是预先策划、谋算的、有组织的,为政治目标而实施。 法国大革命包含了上述三种暴力形式,在1789年时就是如此,只是当时还没有出现第三种暴力。在大革命的起初,从1789年到1792年,以野蛮的暴力为主。恐怖主义的暴力从1789年开始出现,作为一种诉求付诸实施,但局限于一定地域和范围,从治安委员会的命令以及打击大革命敌人的斗争中得到合法性;直到1791年,它才作为一项政策,上升到国家的高度。到更晚些时候,从1793年开始,这种暴力以权力体系的面孔出现,开始进行系统性的实施。灭绝仅仅出现于1794年最初的几个月,系统地屠杀反叛的旺代人。⑤ 随后,又连续屠杀了“革命法庭”所认定的“人民的敌人”。我们可以对这种分类方式加以总结:如果说从1789年开始,恐怖与大革命同时出现,接下来,恐怖便逐步升级,十分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