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主义还是后封建主义

——论近代英国租佃农场制的性质

作 者:
沈汉 

作者简介:
沈汉,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研究方向为英国史、欧洲史。南京大学历史系,江苏 南京 210093

原文出处:
史学集刊

内容提要:

把英国19世纪的租地农场视为资本主义农场,认为租地农场主和工厂主一样是资本家,进而认为19世纪英国的农业是典型的资本主义农业,这一观点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的。它成为迄今我国史学界对英国农业史的一个基本认识。这种认识有违学界对经济制度的分析。从农业史来看,租佃农场不仅在英国近代存在过,在英国封建社会也长期存在。租佃制是各国封建社会常见的农业经济组织形式。英国19世纪的大土地经营不是直接雇佣劳动者耕作,而是分级出租。相当一部分租地农场面积不大,属于家庭农场,不使用或只是部分使用雇佣劳动力生产。一些地区庄园制仍然残存,通过租佃制持有土地的公簿持有农还受到封建领有制残余的束缚。因此,19世纪英国的租佃农场制夹杂着封建残余。19世纪英国农业的性质是资本主义与后封建主义的混合。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11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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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英国近代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典型国家,英国近代农业是典型的资本主义农业。英国农业中圈地运动的发展造成了小农的分化和消失。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1888年英文版的注中写道:“一般说来,这里是把英国当作资产阶级经济发展的典型国家。”①马克思则在《资本论》中写道:“从亨利七世以来,资本主义生产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都不曾这样无情地处置过传统的农业关系,都没有创造出如此适合自己的条件,并使这些有条件如此服从自己的支配,在这一方面,英国是世界上最革命的国家。”②马克思认为,19世纪英国的大租佃农场性质就是资本主义农场。马克思写道,“对国有土地的掠夺,特别是对公有地的不断的盗窃,促使在十八世纪叫作资本租地农场或商人租地农场的大租地农场增长,并且促使农村居民变成无产阶级,把他们‘游离’出来投向工业。”③“代之而起的是真正的租地农场主,他靠使用雇佣工人来增殖自己的资本,并把剩余产品的一部分以货币或实物的形式作为地租交给地主。”④马克思从理论上明确地界定:“就‘范畴’的意义来说,租地农场主和工厂主一样,也是工业资本家。”⑤诺贝尔奖得主诺斯和托马斯也认为,在近代初期英国,庄园制便瓦解了,英国农业迅速过渡到资本主义大农业。

      这些对英国租佃农场性质的论断有违学界对经济制度的一般认识。然而,近几十年来,上述结论对我国的英国农业史研究影响甚大,我国的史学工作者对这一观点从未加以置疑,形成了“一边倒”,也无人起来纠正。依据历史资料,纠正这些影响甚大的过时结论,是真诚的历史学者的责任。本文拟用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的方法对英国近代租地农场制的性质提出不同的见解,以拨正国内理论界和史学界对英国农业史的误读。

      一、租佃制是19世纪英国土地经济的重要结构组成

      对英国租佃农场性质的理解,是判定直至19世纪英国农业经济的性质的一个焦点问题。

      封建主义瓦解以后,英国近代土地经济组织究竟是怎么样的?这里提出两个基本的分析线索。

      第一,从所有权关系来看,到了19世纪后期,英国地产结构在所有权上仍表现为二元结构,即所有者持有的地产和租地农场。所有者持有的农场拥有绝对产权,但租佃制农场则不同,它是一种历史的、中世纪遗留下来的经济组织形式。英国大地产发展起来后,它并不采用直接雇佣大批农业工人的方式来经营。而是继续采取分层出租土地,以租佃制为大地产的主要经营方式。第二,从英国农业中资本主义雇佣关系来看,英国农业中雇佣劳动关系也没有成为劳动关系的全部或主要形式。到19世纪中后期,使用雇佣劳动力的农场在英国占农场总数的50%稍多,其中还有一部分农场使用的雇佣劳动力不多。规模很小的家庭农场的生产以租户的家庭劳动力为主,雇佣劳动力为辅助,这种农场占农场的多数。以雇佣劳动力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大农场只占农场的少数。因此,租佃制是理解19世纪英国农业性质的最重要的结构。

      到了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在英国,大部分农场都是租佃农场。1888年,英格兰和威尔士从事租地经营的农业业主为400297户,所有者农业业主为64588户,拥有部分土地所有权并租佃部分土地的农业业主为18991户。1914年,英格兰和威尔士从事租地经营或以租地经营为主的农业业主为385920户,所有者农业业主为49204户。

      1919年,英格兰和威尔士从事租地经营或以租地经营为主的农业业主为368003户,所有者农业业主为67389户,拥有部分土地所有权同时租佃部分土地的农业业主为20327户。

      1889年,英格兰和威尔士从事租地经营的农业业主为405859户,所有者农业业主为66385户,拥有部分土地所有权同时租佃部分土地的农业业主为20143户。1890年,英格兰和威尔士从事租地经营的农业业主为408040户,所有者农业业主为66130户,拥有部分土地所有权同时租佃部分土地的农业业主为20664户。1891年,英格兰和威尔士从事租地经营的农业业主为404 630户,所有者农业业主为68923户,拥有部分土地所有权同时租佃部分土地的农业业主为21373户。1908年,英格兰和威尔士从事租地经营的农业业主为375212户,拥有全部或大部土地所有权的农业业主为54869户。1909年,英格兰和威尔士从事租地经营的农业业主为374892户,拥有全部或大部土地所有权的农业业主为55920户。1910年,英格兰和威尔士从事租地经营的农业业主为376241户,拥有全部或大部土地所有权的农业业主为55433户。1911年,英格兰和威尔士从事租地经营的农业业主为381134户,拥有全部或大部土地所有权的农业业主为54176户。1912年,英格兰和威尔士从事租地经营的农业业主为38914户,拥有全部或大部土地所有权的农业业主为50972户。1913年,英格兰和威尔士从事租地经营的农业业主为386917户,拥有全部或大部土地所有权的农业业主为48760户。⑥

      就英格兰和威尔士两类土地经营的总面积来看,租地经营的土地面积比所有者经营的土地面积要多。例如,1890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租地经营的土地面积为23646000英亩,所有者经营的土地面积为4226000英亩。1908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租地经营的土地面积为24014000英亩,所有者经营的土地面积为3334000英亩。1910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租地经营的土地面积为23964000英亩,所有者经营的土地面积为3329000英亩。1914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租地经营的土地面积为24152000英亩,所有者经营的土地面积为2962000英亩。1919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租地经营的土地面积为23458000英亩,所有者经营的土地面积为2396000英亩。⑦至于在英国租佃制内部,还存在着复杂的次级租佃关系。在19世纪,英国的土地持有为多层分割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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