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英格兰殖民地刑事司法重点的转移

作 者:
韩铁 

作者简介:
韩铁,南开大学 世界近现代史研究中心,天津 310007 韩铁,南开大学世界近现代史研究中心教授。

原文出处:
史学月刊

内容提要:

新英格兰地区刑事司法的重点从道德罪向财产罪的转移,曾被视为美国现代刑法观出现的重要标志之一,而且主要是发生在美国革命后的三十年里。不过,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一转变其实早在清教殖民地建立不久即已开始,并随着殖民地社会在大众观念、经济发展、政治体制和宗教影响方面的变化而逐步加强,成为一种历史发展趋势。从新英格兰清教殖民地刑事司法重点的转移可以看出,美国刑法的现代化虽然起步很早,但进展缓慢,历时长久。事实上,直至19世纪结束,美国在经济增长和民主制度的发展上领先于欧洲的同时,却在刑事司法和国家机制的现代化上落后于许多欧洲国家。这一美国历史发展的重要特点,应该得到中国史学界更多的注意。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11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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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7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10)11-0091-12

      美国学者威廉·纳尔逊在1967年曾经指出,马塞诸塞刑事司法的重点在美国革命后约三十年里发生了重大变化,即从殖民地时期以起诉道德罪和宗教罪为主,变成了在1800~1810年以起诉侵犯人身和财产的罪行为主。这被他看成是美国现代刑法观开始形成的重要标志之一。① 此后有些研究新英格兰刑事司法的学者对这种转变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另一些研究其他地区刑事司法的学者则认为纳尔逊的结论不适用于他们研究的纽约、南卡罗来纳和新泽西等地,还有学者对他利用原始资料进行统计的方法表示怀疑。② 不过,他们都不否认,在新英格兰的大部分地区,尤其是马塞诸塞,刑事司法的重点确实出现了从道德罪向财产罪转移的发展趋势。他们还认为,这种转移比纳尔逊所说的要早,即在美国革命前的殖民地时代就已经开始了。本文试图根据这些法律史学家的研究成果和有关的社会史、经济史研究,对新英格兰清教殖民地早期刑事司法以道德罪为重点的法律来源、司法实践和此后所发生的历史性变化及其原因做初步探讨,以引起国内学者对美国历史上刑事司法的现代化及其发展过程的长期性的注意。

      一 以道德罪为重点的法律来源

      新英格兰清教殖民地早期的刑事司法以道德罪为重点的法律来源是圣经。众所周知,这些英属北美殖民地的刑事司法主要受到了三个方面的影响:其一是英国法,其二是新大陆的物质和社会环境,其三是包括宗教信仰在内的意识形态。③ 美国学者布拉德利·蔡平曾就1660年以前建立的七个英属北美殖民地刑事实体法的法源做了一个统计,结果见下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新英格兰清教殖民地,除罗德艾兰和普利茅斯以外,在刑法上受圣经的影响都远远超过了南部的殖民地。普利茅斯的刑法之所以主要以英国法为准,是因为该殖民地的建立并无英国王室授予的特许状,不想再在刑法上因别出心裁而得罪英国,但1691年普利茅斯并入马塞诸塞后,其法律也就萧规曹随了。至于罗德艾兰,其早期居民大多是因在马塞诸塞海湾殖民地受到宗教迫害而移居到罗德艾兰的,故对海湾殖民地的法律十分反感,结果在刑法上更倾向于效仿英国,而不是马塞诸塞。不过,与罗德艾兰相比,马塞诸塞的法律更能反映当时大多数英属北美清教殖民地的基本理念。⑤ 因此,本文探讨的新英格兰殖民地是指除罗德艾兰以外以马塞诸塞为代表的清教殖民地。

      众所周知,1630年建立马塞诸塞海湾殖民地的清教移民,和1607年在切萨皮克地区的詹姆斯敦登陆的冒险者不同,他们移居新大陆虽然也有经济利益和其他因素的驱使,但是正如美国研究殖民地法律史的著名学者乔治·李·哈斯金斯在近半个世纪以前就已指出的一样,“对于那些决心加入马塞诸塞事业的大多数人来说,宗教动机是最重要的”⑥。他们希望在新大陆建立一个在英国未能实现的符合清教理念的“山巅之城”、一个新的耶路撒冷。⑦ 尽管后来学者们对哈斯金斯在研究马塞诸塞殖民地法律史时所依赖的佩里·米勒的单一“清教思想”论有不少批评⑧,最近甚至还有人对当时是否存在“清教法理观”也表示质疑⑨,但清教徒的宗教观对新英格兰殖民地早期的刑法曾产生过重大影响则是无法否认的事实。⑩

      其实,即便是16世纪和17世纪初的英国法也受到了圣经很大的影响,当时的普通法权威爱德华·科克法官就曾说,英国法是“以上帝之法为基础”(11) 的。这一方面是源于中世纪的经院哲学,另一方面是因为新教神学家将自然法等同于圣经中的摩西法。(12) 更重要的是,当时大部分英国人都认为这个国家在实现上帝的意图上要扮演重要角色。正是在这种对上帝赋予之使命的信念上,清教徒比其他的英国人都更为坚定。他们不仅认为自己是上帝的选民,而且相信自己处于约翰·福克斯在《殉道者纪实》中所说的宗教史的第五个时期,基督的力量和反基督的力量正在进行最后的决战。于是,他们对英国王室和英国国教显然是在放弃这种使命的种种征兆十分不满,其中有些人乃决定离开英国,到新大陆去开始一次“荒野之行”,为其他人,为英国,甚至为整个世界,提供一个榜样,让大家都能按照圣经改造自己,从而实现上帝的宏图。(13) 当马塞诸塞海湾殖民地首任总督约翰·温斯罗普宣告要在新英格兰建立一个“山巅之城”时,他明确指出:“所有人的眼睛都在看着我们。”(14)

      显然,要为实现上帝的意愿做出榜样,首先就要遵循上帝之法。清教徒认为,上帝之法是思维正确的人无须国家强制就能一望而知的,然而并非所有的人都思维正确,因为原罪已经腐蚀了人性,使大部分人失去了区别是非的能力,结果他们需要实体法的约束。实体法就是人类所制定的法律和法规。在清教徒看来,上帝的道德法通过自然法和圣经不断地融入了实体法。中世纪教会人士将教会法规视为实体法的最高表现,可是秉承新教改革精神的清教徒则认为世俗法律才是最重要的实体法。(15) 这样一来,在清教徒的法律观中,违背宗教道德标准的“罪孽”(sin)和破坏社会秩序的“罪行”(crime)之间就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教会作用与国家功能之间的界限也比较模糊。于是,上帝在西奈山通过摩西传达的道德戒律,便成了清教殖民地刑法的重要指南之一。温斯罗普在谈到早期殖民地政府时说得很清楚:“这个政体的官员们在他们所有的行政过程中均有规则可循……其规则就是上帝的话语。”(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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