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中的“甲残本”

作 者:
彭剑 

作者简介:
彭剑,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副教授 武汉 430079

原文出处:
历史档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1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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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研究》1999年第6期刊登了俞江先生文章《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的发现及初步研究》(以下简称“初步研究”),介绍了现存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资政院全宗档案中的两种宪法草案,其中第二号卷中的宪法草案仅存三条条文及按语,第三号卷中的宪法草案则条文齐全。为行文方便起见,将二号卷中的宪法草案定名为“清宪草甲(残本)”或“甲残本”,将三号卷中的宪法草案定名为“清宪草乙(全本)”或“乙全本”①。2002年,俞江又在《法律史论集》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上发表了《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末宪法草案稿本的后续说明》(以下简称“后续说明”)一文,对其“初步研究”的观点作了一些有益的补充和修正。对于清季的修宪,学界比较熟悉的是《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而俞江则向大家揭示了两种新的宪法性文件,其学术贡献显而易见,自然也引起学界的关注。《历史研究》2007年第2期上发表尚小明先生《“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质疑》(以下简称“质疑”)一文,针对俞江的“初步研究”订正了很多不准确的地方,将这项研究又往前推进了一步。面对尚小明的“质疑”,俞江又有《关于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末宪法草案稿本再说明》(下文简称“再说明”,收入其2008年出版的《近代中国的法律与学术》一书),进行回应。笔者研读俞、尚两位学者的文章,发现他们所讨论的“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中的“甲残本”,尚有可以补充的地方,这对于我们理解清季修宪的有关问题,特别是日本法学界对中国修宪的影响,也许是有些助益的。

      一 甲残本、《大清宪法案》、《大清宪法案理由书》的关系

      关于“甲残本”,俞江的“初步研究”已经有过介绍,它实际上包括两个文件,一件封面上楷书“第四号”,内中包括“大清宪法案”第五条、第六条及其按语;一本封面上楷书“第五号”,内中包括“大清宪法案”第七条及其按语。关于“甲残本”的作者,俞江根据两份抄件中译者都提到了“大清宪法案”,而“该草案的纂拟者对日本宪法史极为熟悉,往往站在第一人称的立场评述日本宪政”,以及汪荣宝日记中记载他曾于1910年借阅过“北鬼氏大清宪法案”,推定“甲残本很可能是汪荣宝说的‘北鬼氏大清宪法案’”②。

      这里提到的“北鬼氏”,即日本学者北鬼三郎,著有一部《大清宪法案》。对于该书的出版时间,俞江在“初步研究”中根据汪荣宝在1910年7月2日(宣统二年五月二十六日)阅读过《大清宪法案》一事,推测“‘北鬼氏大清宪法案’的纂成时间至少应在宣统二年五月汪荣宝阅看之前”③。在“后续说明”中,则根据其在北京大学图书馆所看到的“两种北鬼三郎之《大清宪法案》”中正式出版的那一种,坐实了该书的出版时间是日本明治四十二年(1909年),出版社是东京经世书院④。尚小明因未见俞江之“后续说明”,乃通过查阅《东洋文库所藏近代中国关系图书分类目录》,也将《大清宪法案》的出版时间和出版社确定为1909年东京经世书院⑤。据俞、尚二人的论断,《大清宪法案》的出版信息是可以确定下来了。

      俞江能看到经世书院版的《大清宪法案》,自言“很幸运”⑥。尚小明和笔者就没有这么幸运了。俞江在“再说明”中提到,他看到《大清宪法案》是“大约在2000年左右”⑦,而其后尚小明在写作“质疑”一文时,在北京大学图书馆就没有能够找到经世书院版的《大清宪法案》⑧。而笔者在写作本文的过程中,也未能在北京大学图书馆找到该书⑨。

      俞江在“后续说明”中将他所看到的两种《大清宪法案》分别在“一、《大清宪法案》(日文)正式出版本”和“二、《大清宪法案》(日文)稿本”的标题下加以介绍。这两种《大清宪法案》,笔者和尚小明都没有看到过。不过,我们都看到了一种称为《大清宪法案理由书》的抄本。将这一抄本与俞江对第二种《大清宪法案》的介绍加以对照,可以发现,二者其实是同一种文献。关于《大清宪法案理由书》,尚小明介绍说:“东京经世书院版的《大清宪法案》笔者未能看到,但在北京大学善本室笔者看到了一种日文抄本,书名为《大清宪法案理由书》,作者即北鬼三郎。全书共6册1函,为清末抄本。其中第一册为例言、总目录和《大清宪法案》正文,其余五册为‘理由书’。”⑩ 这与俞江对他所看到的第二种《大清宪法案》的介绍是吻合的:“该书共分六小册。第一册内容为(1)‘例言’即前言……(2)总目录;(三)宪法案目录;(4)宪法案正文,共81条。从第二册至第六册为‘本论’,即条文解释理由。”(11) 俞江还介绍,该文献上留有“民国十七年三月赠燕京大学图书馆保存”、“容庚”等字样,而笔者所看到的《大清宪法案理由书》上也有同样的文字。这些,足证俞江“后续说明”中提到的“《大清宪法案》(日文)稿本”就是笔者和尚小明所看到的《大清宪法案理由书》。因此,俞江实际上并未看到“两种北鬼三郎之《大清宪法案》”,他所看到的,是经世书院版的《大清宪法案》和手抄本的《大清宪法案理由书》。

      通过俞江的“初步研究”和“后续说明”,我们可以知道,“甲残本”是《大清宪法案》的中译本。那么,《大清宪法案》和《大清宪法案理由书》又是什么关系?对此,尚小明有如下论述:“从内容和篇幅看,该抄本(即《大清宪法案理由书》一笔者)与东京经世书院版的《大清宪法案》(全书共382页)应是同一书,只是因为‘理由书’占了该书的绝大部分篇幅,因而抄本称之为《大清宪法案理由书》。将该抄本的第五、六、七条条文和‘理由书’与甲残本比较,可知两者完全相同。”(12) 尚小明认为《大清宪法案理由书》和经世版的《大清宪法案》是同一本书,其理由是抄本的第五、六、七条条文和“理由书”与甲残本二者完全相同。然而笔者将《大清宪法案理由书》所收宪法案的第五、六、七条条文和“理由书”与甲残本的条文及“原书”按语对比后发现,二者并非“完全相同”,而是小有差异,并且这种差异是值得注意的,表明《大清宪法案理由书》虽然与《大清宪法案》是同一本书,但并不完全相同,《大清宪法案理由书》当系《大清宪法案》的未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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