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与乡村公产运作的历史变迁

——以两湖为中心的历史考察

作 者:

作者简介:
任金帅,南开大学历史学院

原文出处:
人文杂志

内容提要:

辛亥革命不仅引发了上层政治体制的变革,更影响着乡村社会、经济结构的深层变动。以公产而言,“官督绅办”的传统运作模式维系着乡村社会秩序的稳定,然以辛亥革命为主导的政治近代化进程的不断深化,使乡村权力分配格局不断分化、重构并逐步走向失衡。公产之实际功能与象征意义亦因这种“历史变动”产生畸变,进而激化乡村内部重重矛盾,促成新的革命运动。考察公产运作模式之时代性变迁,分析这种转变的因果效应与制度根源,将有助于加深我们对整个20世纪即“革命之世纪”历史意涵的认知与体悟。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1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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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1)05-0112-11

      公产是为乡村一种较为特殊的经济资源,其捐置、运作基本都由绅士阶层承担,使得公产之运作受制于乡村权力结构的变动。然以辛亥革命为主导的政治近代化进程的不断深化,使乡村权力分配格局不断分化、重构并逐步走向失衡,公产运作模式亦因由这种变化发生着时代性变迁。对这一变迁过程进行历史考察,分析这种转变的因果效应与制度根源,将有助于加深我们对整个20世纪,即“革命之世纪”历史意涵的认知与体悟。

      一、“官督绅办”:乡村公产运作之传统形态

      传统社会中绅士为乡里领袖,为获得声望、权威乃至经济利益,积极领导地方公益事务,有关绅士捐款项、办善事的记载于地方志中比比皆是,而两湖地区多乡居之低级士绅,极热衷地方事务与宗族公益,致力于立祠堂、置族产、修族谱,更使地方公产如恒河沙数。一般而言,公产主要包括仓储、土地以及太平天国之后普遍出现的取之于乡并用之于乡的各类公共款项。①

      乡村公产种类繁多、管理方式各异,却有内在一致性,即由绅士管理、官为监督,构成“官督绅办”运作模式,如义仓管理不假手官吏,但“仍予官以查管之权。……如绅士侵蚀,追赔后仍照监守自盗律、官照失察律究处。官或威逼侵借照在官求索律议处追赔。”② 公款管理有官方定章,“如有都总、区总藉团侵渔者,计贼论罪。浪费公赀者,追赔处罚。各户派费拒不交齐者,指禀拏究。”③ 而宗族公产亦有官方之保护,为防止“族中好事之徒专以公产生事”,④ 族首往往将写有保护公产条款的家法族规拿由官府获取支持。⑤

      “官督绅办”的传统运作模式体现着有清一代分权制衡的政治理念。⑥ 从乡土社会的角度看,绅士是地方权威,而在官方看来,绅士是延展统治领域的基石,“许多官吏发现,通过士绅向百姓下达命令比通过正常的政府渠道要容易贯彻的多”,而且由绅士领导地方事务有助于克服依赖胥吏的弊端,⑦ 因此将正式的行政权委于地方精英被“看成是一个改革措施。”⑧ 但这种分权于绅士并非简单的权力下放,实际上蕴含着构筑监督体系的意图,如厘金的办理由绅士任其事、官吏总其权,以使“绅士有弊,官吏得而处治之,官吏有弊,绅士得而密告之。彼此互相钤制,耳目既周,流弊甚少。”⑨

      正是基于分权制衡的政治理念与制度设计,公产的运作同样或隐或现的被纳入“官督绅办”的体制框架内,即保持了官的治权,中央权威控制力强时委员绅士“不敢公然违抗”,又拉拢绅士参与地方事务,通过官绅权力制衡实现乡村权力结构的稳定,使公产安定社会秩序之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仓储制度平稳运行时,荒歉有备,成为民众生活的重要保障,宗族提供的救助亦“不能说没有很大影响”,⑩ 善堂田类公产也在稳定增加,(11) 而公款的征集则维持了地方团防而未出现普遍滥征的现象。

      当20世纪初政府与社会共同选择推行地方自治(12) 时,公产管理权被以体制形式授予绅士。1909年初清廷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规定自治公所可使用本地公产房屋或庙宇,以本地方公款公产、公益捐(附捐、特捐)、罚金充自治经费,经费管理“由议事会议决管理方法,由城镇董事会或乡董管理之。”(13) 实际上自治经费的征集与管理由绅士掌控,原因便在于城镇乡所设之各级议事会、董事会中的议绅“都是具有功名身份的地方绅士。”(14)

      因由新政之推行,地方士绅从乡土道义性权威一变为掌控体制性权利的“权绅”,(15) 但在诸多方面仍受制于官方之监督与约束:以体制层面而言,绅权之合法性与合理性源于掌控新政所设立之新型公共权力机构,(16) 其扩张是清廷主动放权的结果,也只能在既定的体制框架内进行,正如时人所论“夫政府犹发纵之猎人,而绅士则其鹰犬也;政府犹操刀之屠伯,而绅士则其杀人之锋刃也。”(17) 而在实际运行层面上,“自治事宜,不得抗违官府之监督,故自治者,乃与官治并行不悖之事,绝非离官治而孤行不顾之词。”(18) 委权于诸绅时清廷担忧“自治之意,士绅未能尽解……不得其法,则鱼肉平民,武断乡曲,亦复易滋流弊,又为深虑者也。”(19) 因而在自治制度上设计了较多的监督机制以实现权势制衡,如在经费方面,为防漫无限制的征收捐税,“故特于经费章程内明定收捐之制,而仍规以定率,以至管理征收预算决算检查,俱各详示准绳,仍随时报由地方官查核,所以防踰滥亏蚀之弊,而期有饩禀称事之实。”(20)

      “庚子国难”后,清廷威信一落千丈而控制力急剧衰减,“官督”力量因之大大减弱,使绅权的扩张逐步打破传统乡村社会官—绅—民利益之均衡,湖南“自咸同军兴以来,地方官筹办各事,借绅力以为辅助,始则官与绅固能和衷共济,继则官于绅遂多遇事优容,训致积习成弊,绅亦忘其分际,动辄挟持。”(21) 自治绅士借体制性权利侵蚀地方公产及公共利益之现象触目皆是,自治机构“名目新异,张皇耳目,实不相符,则侵渔有所借口,苛索为之引例。”(22) 致使民变现象层见叠起。这种极端化的绅民冲突“引发了官绅利益关系的破裂”,(23) 清廷自然不会坐视劣绅恶行加剧社会矛盾,进而危及自身统治,于是在调整自身利益倾向时,一定程度上开始向“民”倾斜,并运用有限的控制力约束、惩处劣绅。(24) 因此,就总体而言,清末“官督”力量削弱但尚存之局势,使得公产运作之“官督绅办”模式虽出现松动、瓦解趋势,但依然存在,直至辛亥革命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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