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587(2011)—03—0001—24 由于清代会计制度的混乱和奏报档册不完整,清代厘金历年全国总收入,始终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在清代,无论是国人还是外人,都曾作过全国厘金岁入的统计与估计,但即使清政府就全国厘金岁入总数进行的专门调查结论也仍然不自深信。民国时期,罗玉东先生综合清人有关估计和披阅大量档案文献史料,对晚清厘金历年全国总收入作了重新估计,但其结论与清代中外人士的估计相去不远。因此,罗氏关于清代厘金全国岁入大体在1400万两至2100万两之间的估计数基本上成为定论。本文拟在罗氏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笔者整理的新数据、新材料对罗氏的数据进行调整、辨析,提出晚清厘金历年全国总收入的新估计,认为光绪五年以后,清代厘金岁入已常年在2000万两以上,光绪二十九年以后突破3000万两。 一、清代中外人士有关全国厘金岁入数据的评估 晚清厘金是清政府为筹措镇压太平天国军费,于咸丰三年(1853)八月由左副都御史雷以諴和已革扬州知府张廷瑞在江北首创的。① 浙江、广西、湖南、湖北等省相继仿行,钦差大臣胜保复两次奏请推广,厘金局卡遂遍布各省。至清末,全国仅西藏、青海两地未见有厘金征收报告。② 太平天国运动期间,各省就地征厘筹饷,本无系统奏报;厘金亦非国家正项收入,清廷亦未深究收支确数,故直到光绪初年,虽全国军务告竣,清廷于全国厘金收入仍不甚了了。 光绪十一年,有人根据光绪十年十二月邸钞核算,“除陕西、云南未据报部外,江苏每年约收三百廿四万两,安徽约收九十余万两(内征钱七十万缗,合而计之),江西约收一百五十余万,浙江约收一百二十余万,湖南北约收二百八十余万(湖北多于湖南,内征钱一百九十万缗,合而计之),福建约收一百九十余万,广东约收一百五十余万(以洋银折合),广西约收八十余万,山东西约收六十余万(山西仅收二十万),河南同洋药收三十余万,直隶洋药约收十余万,盛京约收二百余万(以东钱三百余万缗,续加征五十余万未算在内),贵州约收三十余万,统计每年应收货厘一千七百八十四万两有奇,报部者如此多多,而未报部者亦非少少矣。”③ 内虽有将全部厘金均称为货厘之误,但却是目前发现的清人关于最早的全国厘金收入统计数。如果加上云南、陕西未报收入,光绪十年全国厘金收数已超过1800万两,比罗玉东《历年全国厘金收数》表④ 估计光绪十年全国收数在13901千两—14201千两之间多出四百多万两。但这个核算数存在不少问题,如江苏厘金收入多估一百余万两,而浙江却比同年上报数少估60万两,其他省份亦与当年实报数有颇多出入,难以作为确据。这条材料的价值在于它表明了,至少在光绪中叶,一些官员已经不相信各省实报的厘金收入,而估计全国厘金收入至少在1800万两以上,还不包括各省的隐匿收入。而且就光绪十年以前的厘金收入而言,光绪七年户部已有18580444两有奇的记录,其中虽有补收上年尾数在内,而非截然一年实收之数,⑤ 然补收年年有之,故1800万两厘收的估计确是符合当时户部所掌握的数据的。 但此后户部掌握的厘金收入数据却出现了明显减少。甲午以后,刘岳云根据户部册档,编制了《光绪会计表》,其中详列了光绪十一年至二十年的各省厘金收入,统计如表1。⑥
根据这个统计,光绪十一年至二十年间,全国厘金收入最低在1300多万两,最高超过1600万两。根据刘岳云开列的直隶、江苏、安徽、江西、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新疆、福建、台湾、浙江、湖北、湖南、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二十省百货厘金最多收入合计为16279545两,最少收入合计为13147563两;开列江苏。四川、广东、广西四省盐厘最多收入合计为4558632两,最少收入合计为4047118两;开列江苏、河南两省鸦片厘金最多收入合计为1783416两,最少收入为1328253两。⑦ 将上述数据合计,最多收入合计为22621593两,最少收入合计为18522934两。当然,光绪十一年至二十年间的厘金实际收入不能按照各省最高收入合计统计,但即使根据刘岳云提供的各省最少收入合计,也已经超过1800万两。李希圣《光绪会计录》提供的光绪十八、十九两年全国厘金收入数与刘岳云相同,但提供了光绪十九年十九省(未含新疆、台湾)及盛京的具体收入数据,其中奉天所收53万余两,⑧ 为刘岳云记载各省最少厘金收入,以此计入,光绪十一年至二十年间,全国厘金至少已达1900万两。 光绪二十四年,户部采纳御史陈其璋的建议,奏准“与各国开议酌加进口税。停收厘金”。⑨ 为了评估加税免厘的得失,户部电询各省光绪二十三年厘金收入,据盛京、吉林、黑龙江、直隶、江苏、安徽、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新疆、福建、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二十二省区电复汇总,“总共收银一千零七十万零九千余两;总共收洋一百八十八万五千余元,约合银一百三十七万六千余两;总共收钱五百五十四万八千余串,约合银三百七十万两。统共约合银一千五百七十八万余两。”⑩ 这些收入中,除若干省份将盐厘、茶厘、鸦片厘金混报入百货厘金外,多数未计入盐厘、鸦片厘金的收入。盐厘、茶厘、鸦片厘金不在加税裁厘范围之内,但对全国百货厘金收入仅1500余万两的汇总统计,清廷并不深信。因此,清廷反复要求各省将厘金内销、外销之款和盘托出。光绪二十八年,户部初步查清全国厘金报部之款约为1700万两,似厘非厘之款约三四百万两,内外销款共约2000万之数。(11) 这是光绪年间清廷掌握的厘金收入最高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