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前期议会受理请愿权考述

作 者:

作者简介:
袁建娟,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图书馆副研究馆员 江苏 南京 210000;薛恒,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历史学博士 江苏 南京 210000

原文出处:
东北史地

内容提要:

受理请愿权是民国前期议会所拥有的权力之一。民国前期议会在相关法律中,对于人民请愿的受理程序有详细的制度化规定和保障,并非完全是“一纸空文”。在民国前期,南京和北京参议院共收到民众请愿案77件,主要是建议、申诉、控告地方官等愿诉。有些请愿案得到通过,对政府行为起了一定的督促作用。虽然请愿案没有触动军权当局者的利益,但毕竟展现了民国前期国家和社会走向共和的探索。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1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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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241(2011)04—0070—04

      民国前期的议会系指辛亥革命到北伐之前国家政权体系中建立的议会或议会性质的国家组织。包括各省都督府临时代表会(1911.11.20—1912.1.27)、南京和北京参议院(1912.1.28—1913.4.7)、第一届国会(1913.4.8—1924.11.24,其中曾停闭多次,共有第一、第二、第三期常会和非常国会多个时期)和第二届国会(1918.8.12—1920.8.30)。议会的受理请愿权是指议会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受理普通民众请愿并加以审议、咨交政府处理的权力。议会受理请愿权是议会在法律上拥有的与立法、选举、财政、质询、弹劾等并列的权力之一。从理论上说,议会受理人民的请愿是作为共和政制主要体现的议会保持和普通民众的联系,反映人民的愿望,敦促政府当局解决和处理有关重要并急难问题的机制载体和主要渠道。

      一、议会受理请愿权的法律依据和缘起

      根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规定,请愿首先是人民的权利之一,也是议会的权力之一。在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颁布的《临时约法》第一章第七条规定:“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七款的规定。议会得:“受理人民之请愿。”① 不久,南京参议院又制定了《参议院法》并于1912年4月7日公布。在《参议院法》中第六十八至七十四条中对人民请愿的受理程序做了详细的规定。内容为:国民请愿书,非有参议员3人以上之介绍,不得受理;接到请愿书,当付请愿委员会审查;请愿的事件,如有委员会或参议员10人以上之要求,得提付院议。另外,还规定了参议院对以下四种情况不得受理:除法律上认为法人者外,以总代之名义请愿者;请愿书对于政府或参议院有侮辱之语者;变更《临时约法》之请愿;干预司法和行政裁判之请愿。② 参议院为受理人民之请愿,成立了专门的请愿委员会来具体审查、初议人民请愿的书案。

      1913年4月国会成立后,议会的这一请愿受理权得到了重申。《修正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民国议会之职权包括“人民请愿之受理”。由于国会时期分参众两院,《修正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这一权力由“两院各各专行之”。③ 即国会的参众两院均可各自接受人民请愿并进行审议。在国会制定的《议院法》第十一章“请愿之受理”第四十八至五十四条规定了请愿书提交到议院审议的条件、程序、请愿的事项范围等。主要条款为:人民请愿书非有议员5人以上之介绍不得受理;除法律上认为法人者外以总代之名义请愿者不得受理;请愿书对于政府或议院有侮辱之议者、有抵触宪法者、有干预审判者不得受理;请愿书收到后会请愿委员会审查,通过后付议院表决;请愿委员会应作请愿事件之表录,其要领每十日向议院报告一次;请愿事件经请愿委员会可决后得付议院审议;议院可决后咨送政府并要求其报告处理的结果。④ 这一规定在《参议院法》相关规定基础上作了进一步修改。

      民国议会最先受理的请愿案是在南京参议院时期受理的《女子参政权请愿书》。该请愿案由老资格的女同盟会会员唐群英向参议院提出。唐群英曾在日本留学,归国后积极从事推翻满清统治的革命活动。辛亥革命时期发起建立“女子后援”、“女子北伐队”。南京临时政府成立时,她作为“女界协赞会”的代表,受到临时大总统孙中山的接见,被孙中山誉为“巾帼英雄”。1912年2月20日她联络湖南的“女国民会”、上海的“女子参政同志会”等团体,在南京开会,决议成立“女子参政同盟会”。在此期间,唐群英等屡次向临时参议院上书,请求于“宪法正文之内订明无论男女一律平等,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提交的请愿书中指出:“世界潮流日趋平等,各国女子之有参政权特迟速之问题,非有无之问题。”⑤ 要求给予女子以选举和被选举权。1912年3月21日,唐群英还领了“女子请愿会”数十人,“带有军械”,到参议院请愿。唐群英的这一行动可以说是我国最早的女权主义行为。但这一请愿案在参议院经过讨论后被否决。参议院的答复是:“查女子请求参政风动欧美,尚未见诸实行。吾国若能创开其例,亦属历史之光荣。查来书称世界潮流日趋平等,各国女子有参政权特迟速之问题,非有无之问题,云云。本审查会一再讨论,多数以为吾国女子参政亦应有之权利,惟兹事重大,非可仓促速定。应俟国会成立,再行解决,以昭慎重。”⑥

      考当时先进的民主国家,英国于6年后,即1918年才予以女子参政的权利;美国于7年后,即1919年有四分之三的州批准第19条宪法修正案以后,女子方开始有参政权。南京参议院的这份答复虽没有立即赋予女子参政选举权利,但也没有否定女子的参政权利,只是把其实施问题留给将来的国会处理。算是揆情度理,符合国情。参议院北迁后,唐群英在1912年11月6日曾再次激言上书参议院请愿,要求女子立即拥有选举权,被参议院再次否决。⑦

      二、民国议会受理人民请愿权概况

      南京和北京参议院时期共收到民众请愿案77件,主要是建议、申诉、控告地方官等愿诉。请愿案提交参议院后,经审查认为法理充分,直接咨送政府核办、采照、参考的有8件。经过请愿委员会审查认可,交付院议并可决通过的有12件。⑧ 共计通过审议交政府办理者占收到请愿案件总数的26%。第一个被参议院审议通过的请愿案是南洋亚齐华侨代表谢碧田以函件形式提出的《华侨要求代议权请愿案》。谢碧田是新加坡华人代表。华人在海外曾长期以巨大的财力、物力和人力支持同盟会革命斗争。但辛亥革命胜利后,华侨回国参加民国新政权建设时,却发现自己没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不能在议会参政议政。为此,谢碧田等曾两次上书参议院,争取华侨的政治地位。谢碧田在给参议院的信中历陈海外华侨对于推翻满清的巨大牺牲和贡献,指出既然尽了义务,就应该享有权利,要求给予海外华侨以代议权。参议院在议决同意该请愿案时指出:“查华侨既为中华民国人民,应该一律享有代议权。惟华侨处他国统治之下,施行选举法不免发生种种困难。因多数可决华侨应有代议权,惟取得此项权利之时期不在现在之参议院,而在将来之国会。至选举法应如何规定,当俟讨论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大纲时一并讨论。”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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