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周生有案”交涉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育民,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杨秀云,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文史系讲师。湖南 长沙 410205

原文出处:
史学月刊

内容提要:

日俄战争期间,对俄国逃兵无故砍毙路人周生有命案的处理,中俄双方由于对中俄条约及近代国际法有着不同的理解,各自沿着“守法”与“违法”两个截然相反的方向行事。中方始终忠实地遵守中俄条约和战时条例,谨慎地援引相关规定索要凶犯,力求会审。俄方则无视国际法和战时条例,坚持治外法权,独断专行,拒交和庇护凶手,竟而指责中国违背中立,以武力胁迫中国接受不公正的判决结果。周案的处理过程和最终结果再说明弱国办理外交的艰难。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1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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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生有案”是指日俄战争时期,逃往上海的俄国“阿斯科”号巡洋舰水手酗酒后砍毙路人周生有而引发的中俄之间的交涉,案件起因并不复杂,但是由于双方对案件的处理分歧太大从而使得交涉极为艰难,几近激起上海民变。最终清政府屈于俄方的讹诈和恫吓而妥协结案。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此案没有专门研究,只是在有关日俄战争的论著中略有提及,其中对此案研究最为详尽的是崔志海的《日俄战争时期的上海外交》(《史林》2005年第2期)一文,该文对此案交涉过程做了一定的考察,但由于该文不是对此案做专门研究,因而论述略显简单。本文主要依据《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清季外交史料》及战时中立等相关规定,从中俄分歧、治外法权及战时中立制度等角度,试图对此命案的交涉作一比较详尽的考察。

      一 案件的缘起

      1904年2月至1905年9月,日俄为争夺中国东北与朝鲜在中国进行了一场帝国主义战争。腐朽的清政府不但未能加以阻止,反而宣布“局外中立”,从而旁观了一场本国领土遭外人蹂躏而不敢吭声的战争。日俄开战后,上海道台袁树勋宣布上海为中立区,分别照会日、俄驻沪领事,申明两国军舰不得在上海沿江沿海口岸停泊、采运或作战,日俄领事均复照同意。但战争前后,俄国船舰弁兵依然多次非法驶入远离交战区的上海避难,日本也以此为借口,不时将船舰驶入上海。日俄两国一方面要求中国严守中立,另一方面又不断破坏中国的中立,动辄指责中国不守中立屡以武力相威胁,从而引发了一系列中、日、俄三方间的外交纠纷。

      1904年8月12日,在旅顺战败的俄国鱼雷艇“格罗苏福意”号和巡洋舰“阿斯科”分别驶抵上海引翔港船坞躲避和修理。当时清政府的《局外中立条规》明确规定:交战国的军舰、军队,“如有败逃入中国境内,应收其军器,听中国官员约束,不得擅自行动”①。后两艇舰先后卸除军械,被拖往浦东东清码头存放。为防俄船舰官兵寻衅滋事,袁树勋与俄国领事反复交涉,约法四章。规定其员弁水手体操、闲游等事项,不得往别处闲游,即偶至租界,亦应限定人数、时刻,另派妥当之人巡察②。

      尽管袁树勋绞尽脑汁希冀防患于未然,俄兵依然我行我素,越限游荡酗酒之事常有发生,甚至发生了砍伤华民致死的“周生有案”(下称“周案”)。1904年12月15日,俄国巡洋舰“阿斯科”号水手亚其夫与地亚克两人私自外出,酗酒后乘车至南京路外滩,因拒付车资与车夫发生争吵,亚其夫夺过路旁木工所用铁斧行凶,将路过的宁波人周生有砍伤致死。两俄兵当场被巡捕解至俄总领事馆,俄驻沪领事阔雷明将两人交送回舰,只是说按军律处理了事,由此引发了中俄处理残杀华民涉及治外法权的中俄交涉。

      二 艰难的交涉

      俄国逃兵无故残杀中立国人民,凶手归谁审讯?怎样审讯?此类案件在中国尚无成例可鉴,中外条约也无明确的条例可援。俄方倚仗在中国的治外法权,坚持按中俄条约或续增条约中有利于自己的条款行事,托词此系军事之案,应照俄国海军律例讯断而拒绝交出凶手。因为中俄《天津条约》第7条俄文本最后有下述几句:“俄国人获罪,应照俄国律例科罚……俄国人在中国内地犯法,应审讯治罪者,解送俄国边界地方或俄国办事官员驻扎海口办理。”③ 《北京续增条约》第8条也有类似规定:“若有杀人、抢夺、重伤、谋杀、故烧房屋等重案,查明系俄罗斯国人犯者,将该犯送交本国,按律治罪……遇有大小案件,领事官与地方官各办各国之人,不可彼此妄拿,存留查治。”④

      而中方依据中俄《天津条约》第7条有“通商处所俄国与中国所属之人若有事故,中国官员须与俄国领事官员,或与代办俄国事务之人会同办理”的规定⑤ 和《中俄改订条约》第11条有关两国人民在中国贸易等事致生事端,应由领事官与地方官共同查办的规定⑥,一方面谨守条约中“会同办理”、“共同查办”等规定,另一方面又要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坚执俄舰从战地逃至中立国境内,按照公法,凡解除军装,扣留人员之舰及船员均受中立国法律管束。今被保护国之人,无故戕杀保护国之民,已非寻常命案,不能按治外法权处理,凶手应交华官归中国法办。

      就这样,中俄双方都坚决要求按条约中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来处置案犯,而这些条款本身有不尽完善甚至相互矛盾之处。双方各执一词,俄国又公然蔑视国际法和战时条例,从而使得“周案”交涉异常艰难。

      1.凶手归谁审讯

      凶手交送回舰按俄军律处理,俄方的淡然处之自然激起清政府和民众的极大义愤,负责处理此案的上海道袁树勋、清外务部及上海各界一致要求将凶手交中国政府严惩。

      袁树勋力索凶手交中国政府处理。18日,他照会俄领事阔雷明交出凶犯,由中国政府审讯。但俄领声称得由水师官审讯,领事亦无权,拒绝交出凶手。19日、28日,袁树勋两次亲赴俄领事署面商交涉,还严正指出:“俄船逃至中立口岸,败兵归我保护平安,岂有反任残害我华人之理?万不能照寻常交涉命案,应归华官讯理。”⑦但俄领认为,案情“事出意外,实属误伤”。双方几次辩论都毫无进展。袁树勋请求外务部与俄总领事订期会讯商办,但俄方一再置若罔闻。

      袁树勋反复照会俄领,表明中国的严正立场。袁树勋指出包庇凶犯的严重后果:“此凶犯,乃容留在沪应由我中立国约束之兵丁,贵总领事竟不饬令交出,听其逍遥法外,视人命如儿戏,置公法于弁髦。沪上商民同深公愤,并闻日本人之经商在沪者,尤有戒心。设因此而有意外之虞,我国不能曲全中立之责,应由贵总领事担其责任。”⑧ 直到12月29日,阔雷明才复照袁树勋,依然态度强硬:“该犯乃系水手兵丁,本总领事唯有将其移送该兵舰水师官员审讯之一法,来文所请送由中国官员审讯一节,置两国约章于不顾,断难照办。”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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