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鸦片战争”前,广州作为中国对外通商的唯一口岸,成为外商保险公司进驻中国的桥头堡。1805年,英、印商人在广州设立谏当保安行。这是迄今所知现代意义上的保险机构在中国落户的最早记载。作为外资保险业进驻中国的第一站,广州最早受到保险知识、观念的浸染。在外商保险业的影响下,广州保险业的发展一度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20世纪初开始,广州地区兴起了一种别具特色的保险组织形式——“火险联保”。众多“火险联保”公司犹如雨后春笋,竞相设立,在二三十年代兴盛一时,为世人所瞩目。虽然这一保险形式存在的时间不长,但其中还是有颇多问题值得我们去探究。目前学术界对这一问题虽有所关注①,但有关“火险联保”的诸多面相远未清晰、完整,还有待进一步廓清和梳理。本文将尽量挖掘相关资料,对“火险联保”在广州的兴起、发展以及衰落的历史过程展开论述,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历史地位作简要评析。希望这一探索能细化对近代中国保险史的研究,同时为认识清末民初广州地方社会的变迁提供一个新视角。 一、“火险联保”在广州的兴起 “火险联保”的出现,与清末民初广州地方社会特殊的保险需求及华洋保险公司在广州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历史上广州开埠较早,商贸繁盛远甚他处。五口通商后,广州的贸易中心地位虽然受到强烈冲击并很快被上海所取代,但仍是全国颇为重要的外贸口岸。广州的西关一带更是商户云集、商铺林立。当时的广州建筑物多为砖木结构,且彼此相连,每逢风高物燥的秋冬季节,极易招致祝融光顾。特别是年近岁末,家家祀神,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火灾。20世纪初期,广州“马路未辟”②,街道狭窄,一旦发生火警,虽有救火设施亦难于施救,往往一家失火就殃及邻户甚至整条街巷③,造成极严重的损失。 其时,西方国家经济生活中颇为盛行的保险业已经传至中国若干年。这一来自外洋的新鲜事物经由广州进入中国,逐渐为国人所接受。而就广州的具体情形而言,许多大小商户亟待解决的燃眉之急就是投买火灾保险,求得财物安全的一份保障。受制于经济条件,他们尤其需要的是秋冬季节的火灾保险,而非全年。但是,当时广州的保险市场和中国其他地区一样,主要由外商所操控。外商保险公司凭借其雄厚的实力,在条约特权的庇护下,对华商投保者一方面限制极严,动辄以种种借口(如房屋建筑结构欠佳、救火通道不畅等)拒保,另一方面肆意抬高保费,“每千元保费达五六十元,外加经纪佣金若干”④。广州商民付出如此高昂的保费代价,得到的保障却甚为有限。如外商火险条款就规定,遇所保动产如货物、家具等着火燃烧时,必须等候“燕梳公司”⑤派人到达现场后,始准搬迁,否则公司不负赔偿之责。为了能向保险公司领取赔偿,保户在火灾发生时只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财物化为灰烬。⑥外商保险还恣意曲解保险条款,在意外发生时蛮横拒赔⑦;或者在遇到巨灾损失时,撤除招牌,一走了之。⑧而华人因保险赔偿问题与外商保险公司发生诉讼时,地方官吏往往采取偏袒洋人的态度。这一切,久已引起粤地商民的普遍不满,因此各行业遂有自行发起组织联保火险之议。⑨ 其时,广州华商虽也尝试自办保险,但无奈多数规模较小,管理经验匮乏,承保能力殊为有限,尤其是对于米厂、酒厂、火柴厂等火患高风险行业的商户,不敢轻易承保。面对这一情况,广州广大商户就迫切需要一种能满足他们现实需求的保险形式,“火险联保”应运而生。 二、“火险联保”在广州的繁盛 1905年,广州市酒米行业商人率先谋求行业自保和互救,创立了“火险联保”。起初的保险标的只限于店内货物、家私,因店铺房屋多系向房产所有者承租而来,故无法代为投保,至所保货物、家私亦不收保费,只订明以人力互相支援。如遇行业商户店铺火警或受波及,其余酒米店铺应一律派人出动救援,不派人出动者重则罚款。⑩后来,保险标的范围不断扩大,除了店内货物家具外,还包括自置铺屋,并收取一定保费作为赔偿基金。(11) 1908年,广州沙基兴隆街、十三行联兴猪油面粉商杜桂初及西关茶楼酒馆酱料杂货商曾少皋等,群起效法,相继设立了长安火险公司、和乐联保火险公司以及远乐火险公司,三家公司仅联合三数个行业,规模可想而知。次年,三家公司合并改组为冠球联保火险公司(12)。这是近代广州颇具影响的一家火险联保公司。冠球联保公司声称“专保殷实商店”。由于保险费率较之外商公司、华商的营利性保险公司为低,投保者又是股东,广大保户认为加入此种联保组织无须担心联保公司倒闭破产,比某些保险公司更为可靠,因此未保者争相入股,已在外商公司投保者亦转而参加。 1912年,广州西关源昌街发生大火,联保公司因赔款过巨而纷纷解散。不久之后,商人再次集资重设,公司数目反而超过从前。1913年6月,联保火险研究公会议决:每1000元为一股,每股至少收会底银25元,现时的股底不及25元者,按季递加至25元,作为联保赔偿基金。如遇火警,各铺户仍须一律出动,互相支援。倘联保铺屋不幸被焚,即由其他联保店铺按值分摊赔偿;如不分摊,则以其联保基金充抵,取消其联保权利。(13)但如按原保费数额缴足的,则作重新入股论。由于联保保费低廉,入股者众,至1923年增至40余家,“民国十三年商团之役,所焚屋宇,依照保险定制,本不能赔偿,而该公会等竞能给赔半数。当时所付会费,且较营业公司为廉,故投保者趋之若鹜”(14)。 其他行业见联保业务大有可为,也一拥而上,先后组织多家联保公司,广州“火险联保”因之迅猛发展。1929年,广州组织了全省商业联保公会。1929年-1931年间,在火险联保公会登记的有26家联保公司,具体名录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