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济光政权时期的广东地方精英

作 者:

作者简介:
宫内肇,日 宫内肇(1978—),男,(日本)独立行政法人日本学术振兴会特别研究员(兵库659—0023)。

原文出处: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始于清末的广东地方自治政策,在辛亥革命后,以沿袭清末自治的形式继续实行。即便处于以“独裁”、“专制”著称的龙济光政权时期,其仍能在当时就任民政长的李开侁的指导下得以规划和实施。1914年2月,袁世凯发出了停止自治的命令。此举使得地方自治政策逐渐向恢复乡绅制度和保甲制度的方向发展。自清末延续下来的地方自治政策因此一度中止。各级议会组织亦因自治制度的停止而被废除。这使得在清末时期形成的以省会广州为据点的广东地方精英领导人——传统广东士绅(遗民),和致力于乡村教育、慈善事业的广东地方精英之间的人际关系发生了变化。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1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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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639(2011)04-0069-13

      1913年7月18日,陈炯明发表了广东独立宣言。同月26日,袁世凯任命龙济光为广东镇抚使①,令其入驻广州。翌月3日,龙氏又被任命为广东都督②,任期3年。龙济光的政权是在否定胡汉民、陈炯明政权的基础上建立的。在此政权期间广东地方精英的结构又有何变化呢?本文即着重考察广东军政府在龙济光统治期内所实行的地方政策,特别是地方自治相关政策,并在此基础上动态地把握民国初年广东地方精英的构成及其变化。

      在中国大陆,因为受时代影响,关于龙济光政权的研究,倪俊明、李庚靖、黄敏等学者的既有研究大都强调龙济光政权是“扩大势力,镇压革命,摧残民主,实行封建专制独裁”的封建、暴力政权③。倪俊明指出,龙济光通过滥发纸币、开赌禁并征收赌博税及其他苛捐杂税,攫取资金,以扩充自身军备力量。而在1914年、1915年珠江三角洲遭遇大洪灾之际,龙济光却没有制定任何应对策略,“惟酒宴应酬,对救灾则冷淡如无睹”④。龙氏是云南省蒙自县土司出身,在出任广东都督一职以前,曾多次主持镇压天地会的叛乱及革命党人的起义运动,并因此而获得功名。对此,李庚靖认为“龙济光充当清王朝忠实得力的鹰犬”,“浇铸成自己通向封建上层官僚的阶梯”,以此强调其浓厚的封建性⑤。

      总的来说,既有研究对龙济光政权时期历史的考察,其关注点大都聚集在龙济光自身的暴政上,忽略了对这一时期政府所施行的政策及其社会影响的考察。而谈及这一时期地方精英的动态,深町英夫认为:“从清朝末期以来在地域社会内部逐渐发展的言论活动及政治参与被龙济光政权彻底限制,但地方精英并未抵抗。”⑥ 故并未对其相关动态作详尽考察。然而,笔者却认为,身处暴政统治之下,广东地方精英究竟采取了怎样的行动,这是一个值得考察的重要问题。虽然龙济光在执政期间几乎把所有的注意力都放在强化自身军事力量上,对省内政务一概漠视,但是1913年9月来粤出任广东军政府民政长(以下简称民政长)的李开侁却深刻地认识到地方自治的必要性,拟在任内全力整顿广东省内政务。下文拟以李开侁的地方自治政策为切入点,展开考察。

      一、李开侁的地方自治政策

      1913年6月,当陈炯明接替胡汉民就任广东都督时,民政长一职本来预定由陈昭常出任。陈昭常(字简持、平叔,1868年—1914年,新会人)是光绪廿年(1894)进士,授庶吉士,翰林院编修。历任吏部主事、员外郎、郎中,吉林长春府及吉林府知府,广西右江道,广西按察使,邮传部左丞,山海关内外铁道帮办,吉林间岛边防督办。光绪三十四年(1908)任吉林巡抚。民国成立后,1912年3月任吉林都督,翌年1月兼任吉林民政长。根据陈昭常的民政长决定书可知,邓华熙、易学清及梁庆桂等人(他们不仅是广东地方精英,同时也是陈昭常的良朋旧友)向袁世凯及国务院发去“前命陈昭常为民政长甚慰。念粤省久无天日,乞促陈(昭常)迅履任,以解倒悬”的催任电报⑦,又提出当陈昭常到任民政长后应当聘请更多的传统士绅出任司长的建议。这表明了他们对陈昭常的到任有着一定的期望⑧。即使到了龙济光政权时期,由陈昭常出任民政长的决议亦没有受到丝毫影响,广东省省议会更多番催促陈氏就任⑨。结果,陈氏因身患“甜泻”症而请辞⑩,民政长一职则改由黎元洪推举的李开侁出任(11)。1913年9月13日,袁世凯任命李开侁为民政长(12)。

      李开侁(字隐尖、颖臣,湖北黄冈人)乃光绪廿三年(1897)拔贡,“曾随柯逢时到广西,历充抚署文案各局要职”(13),其后在广西巡抚张鸣岐麾下担任太平思顺道。辛亥革命后,被“(广)西省举为军事代表,进京赴军事大会,多所建议,为参谋部嘉许”。在他被正式任命为民政长以前,张鸣岐曾为其向北京发去推荐电报,“力称该员长于吏治,兼优军事”(14)。在熊希龄的力荐下,李开侁在粤主政期间,把内务司一职委予伍庄,又任命麦孟华(15) 及广西时期的旧友瞿瀛(16) 二人为顾问(17)。李开侁、伍庄等人积极投身于县级吏治改革事业;尤其是内务司伍庄,提出了以下五项政策议案(18):

      (一)各路观察使为省行政之中级机关,于视察民情、行政均极有关系,似宜请中央速行设立。(二)各县议事会、地方自治会有辅助行政机关最大能力。现宜严饬各县重注此项机关广为举行,俾代表一隅民意,以促行政之发达。(三)各县知事每季举行考勤一次,详查其对于县内教育、实业、财政诸政之成绩。优者酌奖,否则酌罪。又于年中举行大考勤一次,以为黜陟。(四)各县知事宜予以相当之权力,俾能办理一切政务。(五)订定各县行政费,严防知事之滥支,并新订各县之减政表,以节财用云。(19)

      其中,值得关注的是第二项中所提及的,议事会、地方自治会作为行政的辅助机关,应充分尊重民意这一点。在以革命党员为核心的广东军政府(即胡汉民、陈炯明政权)成立后(1911年11月),其仍沿袭清末地方自治政策。因此,县及县城、镇、乡内的自治会(议事会和参事会,县城、镇的董事会,乡的乡董、乡佐)随之而设立起来。李开侁有意让县以下的地方自治组织如旧运作。且同时出台的政策中,还包括了“督饬地方自治团体,提倡种植,以广收地利”一项,即以地方自治团体(自治会)为主干实行农业振兴的计划(20)。

      此外,在第四项中又提到“各县知事宜予以相当之权力”。而北京内务部则决定不以本县出身者为本县知事,即所谓“本籍回避”,并于10月20日将此规定下达各省民政长(21)。由此看来,此举大概是要在自治会(议会)和县知事之间构建起健全的相互对立、监督制衡的关系。而通过对第一项中所谓“观察使”的考察又可知,这种以观察使专职视察民意的制度在当时已得到了落实,但鉴于“现在各路观察使,既未简人,而各县行政机关,实不可无人监督”的实际状况,政府又拟借助此制度“调查知事治事成绩,分别黜涉”(22),即以此赋予观察使监察自治会和县知事的权力。另外,督促各县围绕“(一)官治(二)自治(三)警察(四)教育(五)农林(六)渔牧(七)工商”(23) 等七项内容制定并上交报告书,也是观察使的职责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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