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在中国的墓地(1871-1945)

作 者:

作者简介:
曹大臣,南京大学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副教授。南京 210093

原文出处:
历史研究

内容提要:

近代日本人旅居中国者甚众,死者一般依约葬于各地。甲午战争、日俄战争特别是1931年以后,日军在中国战死数十万,为收容遗骨,合祭其“圣战英灵”,日军在占领区广建忠灵塔、英魂碑以及神社等设施。战后,日本发起释放战犯运动,赴海外搜集战死者遗骨,并将14名A级战犯供奉于靖国神社。此种肯定及美化侵略战争的行径,遭到中国政府及人民的强烈反对。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1 年 09 期

关 键 词:

字号:

      近代中国,被迫开放口岸,允外国人通商旅行。外国人死后,有的永久葬于当地,有的葬后迁还。这都需要中国地方政府配合,如允设火葬场、划定墓地等。外国人的安葬问题,也是中外关系的一部分。安葬及追思逝者,中外无别,但信仰不同,习俗各异,给时人提供了了解外国人生活习俗的机会,也是今人研究外侨社会史不可或缺的领域。①因地缘等关系,日本居留民②赴华甚众,死者远超他国侨民。甲午战争、日俄战争特别是1931年以后,日本发动大规模侵华战争,日军在中国战死数十万。日本人在华墓地,平战两时,有何阶段性变化?中国幅员辽阔,从东北到南疆,日军控制力不均,墓地有无地域性差异?受条件限制或战时因素影响,其葬仪与本土及传统习俗有何变化?靖国神社乃日本国内最高的军祭之地,参拜问题如何成为中日之间的历史遗留问题?拙文将根据日本外务省、防卫省等相关档案,就以上问题作出探讨。

      一、异域丧葬景观:居留民墓地

      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规定开放上海、福州、厦门、广州、宁波等五处为通商口岸,同意英国人来华居住营业。虑及死者安葬问题,1844年4月12日英国驻上海领事巴富尔召开会议,决定成立公墓管理委员会,起草章程,筹设外侨公墓。上海开埠之初,对于外国人茔地的设立,并无专约。此项权利,最早赋予美国。1844年7月3日,中美签订《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其中规定,美国人在五口贸易,或久居,或暂住,须由地方官会同领事官等,择定地基,设立殡葬之处。至于地价,由美国人与当地人公平议定。该约还规定地方官须负保护墓地之责,“倘坟墓或被中国民人毁掘,中国地方官严拿照例治罪”。③之后,各国或仿效美国在商约内订立条款,或根据“最惠国待遇”自然获得该权。1846年,英国早于美国在上海建起中国第一座外侨公墓——山东路坟山。

      日本明治维新后,富国强兵,于1871年和清签订《修好条规》。日本人来华后,多聚居于上海,不久即有数人因各种原因而死亡。④因日本人无专门墓地,只得零星葬于华人或外侨墓地。日本与欧美宗教信仰不同,又有强烈的集团心理和封闭意识,因此日领事官认为将死者寄葬各处“有碍帝国尊严”,遂禀报外务省,要求在上海租地设墓。1873年11月8日,大藏省拨洋银650元给领事馆,租赁马车路(后名卡德路)一块地产,作居留民埋葬之用,此为日本人在华最早的专用墓地。⑤1896年中日签订《通商行船条约》,其中第四款规定:凡通商各口岸城镇,无论现在已定及将来所定外国人居住地界之内,均准赁买房屋,租地起造礼拜堂、医院、坟茔,其一切优例、豁除利益,均照现在及将来给予最优待之国臣民,一律无异。⑥日本根据此项“最惠国待遇”,攫取了与他国同等的设墓权。甲午后,赴华日人渐趋增多,并后来居上,远超他国。时居留民死者除婴幼外,青壮年居多。死亡率的居高不下,使日本也不得不在中国各地筹设专门墓地。在厦门,日领事官于1901年11月以洋银2200元租赁五个牌海滨一带山坡作为日本人墓地。⑦在奉天,1907年前后日领事官在与地方官协议后,分别在大西门外及西塔开设两处墓地。⑧在汉口,1909年日本人开始在“支那派遣队”兵营北郊设置墓地。在青岛,1917年日本人开始在万年山东北设专门墓地。⑨在广东,居留民会于1918年在南郊的高燥僻静之地——河南南石头开辟墓地,并附火葬场等设施。⑩

      中日关于墓地的大小、费用及管理权问题意见相左,长期争持不已。地方官认为,墓地面积应由中方自定,向日方收取费用,统一管理,领事官却主张一切由日方负责。直到1915年济南地方官还与日领交涉此类问题,可见各地并无统一标准。综观各地日本人墓地情形,基本形成以下定则。

      (一)墓区土地权。在墓地选址上,日领事官借口租界狭小,或界内不能新葬,要求另辟空间,选在界外,结果变相多占土地。根据苏杭等日租界章程,墓地所占土地,所有权属中方,日方拥有使用权,但须出资租赁。若该地界属于私人,或由中国地方官购入,转租日本人,或日领事官通过地方官介入与民协商;若该地界属于公地,则由日领事官直接与地方官洽商地价。至于墓地使用年限,未见文献记载,按《济南商埠局设立外侨茔地条规》,参照各租界地的租期,葬期以30年为限,到期起运,如有不克办理之处,可延展30年,期满不得再延长,逾期不迁或无主之坟,则任将平除。

      (二)墓地面积。墓地的大小,根据当地日本人死亡情形而定。1897年苏州日租界章程最早明确了墓地的面积,即在界外的僻静空旷之地,以十亩为率。(11)1901年,重庆日租界章程仿照苏章,也以十亩为限,倘将来不敷,随时与地方官妥商扩充。(12)上海日本人墓地面积,据1913年的调查为13亩(包括火葬场3.4亩)。(13)青岛的日本人墓地,占地约4亩。济南商埠局预设的外侨墓域较小,位于津浦铁路以北之堤口庄东,总共占地6亩8分1厘,为节约用地,对每座坟墓还详加规定,死者占地长1丈,宽5尺(包含立碑);若有某国要求划出专葬之地,“则以半亩为限”,条件是该国领事应每年酌认捐款。从现有资料看,东北地区的日本人墓地较大,如奉天的西塔墓地占地30亩,大西门外墓地则达167亩。(14)

      (三)墓地管理权。日本人墓地开设后,属外务省统辖,领事官负责具体事务,也有委诸居留民团体或寺院管理者。1874年初,上海品川领事考察欧美领事对葬事的处理特别“郑重谨慎”,日本人墓地却因管理不善,“空地上积满马粪,或是种满蔬菜和树木”,“此不仅为外国人耻笑,且关系该国政府对其人民爱护之厚薄”,于是拟定《上海墓地规则及墓门墙围办法》。规定:墓地事务由领事馆庶务课专员负责,凡官民死去时,即刻检视尸体,提具归阴证明书和医师死亡证明书;若系旅客,则附遗物认定书。领事馆负责官员须问明死者原籍、生前职业及居住地等,并检查墓地有无不合情形,定准棺柩之地,挖穴埋葬。埋葬簿登记的墓穴序号,刻于石碑表面,并留副本备查,以免混乱。至日后修补、重新深葬或转葬他处,须经领事特许。墓所设看守人(可雇中国人或其他外国人),(15)经常扫除,若有人前来吊祭,须随时开门。领事馆鉴于居留民远离乡土,“奋发锐意进取”,为奖励此等精神,从领事馆月费300元内出资维护。大藏省认为此非长久之计,决定另谋办法,拨付1150元用于墓地门墙建设。(16)1876年东本愿寺上海别院设立后,领事馆遂将墓地移交其管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