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4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370(2011)03-0124-06 马戛尔尼访华前,中英贸易虽已在中国南部沿海有所发展,但英国人对中国法律还所知甚少。马戛尔尼出发前,曾试图找一位谙熟中国法律的随从,但未能如愿,他感慨道:“使团能否成功取决于对中国法律、风俗和中国人性格等知识的了解。我害怕是因为,由曾到过中国的搬运工及其他曾在广州居住过的人那里,我得知,极少有西方人考察过中国城市1公里之外的情况,极少曾经有人单独居住在中国城市,而且没有人具备掌握这门语言的好奇心和勤奋。”[1]因此,在访华过程中,马戛尔尼使团注意搜集、记录有关中国法律的知识和见闻。副团长乔治·伦纳德·斯当东(Ceorge Leonard Staunton)所著的《英使谒见乾隆纪实》,参赞约翰·巴罗(John Barrow)所著的《我看乾隆盛世》都涉及中国法律。约翰·巴罗对《大清律例》评价较高,他说:“为便利臣民使用,在其语言所允许的范围内,中国人用最通俗的文字出版了《大清律例》……这部中国法著作文字清晰,结构严谨,完全可以与布莱克斯顿的《英国法释义》相媲美。”[2]这是英国人较早对《大清律例》的评价,可以说从马戛尔尼访华开始,西方开始关注中国法典。 一 马戛尔尼使团中斯当东的儿子乔治·托马斯·斯当东(George Thomas Staunton),当时只有12岁,由于年少好学,很快就掌握了一些简单的汉语对话。当使团在承德避暑山庄觐见乾隆皇帝时,小斯当东用汉语请安,乾隆龙颜大悦,并赐其礼物,而小斯当东学马戛尔尼的样子单膝跪地领赏。此场景被使团的画师记录下来。这也成为小斯当东再次来到中国并与清政府打交道的资本。小斯当东回英国后继续接受教育,并获得法学学位,后受聘于东印度公司,长期在广州一带活动,此期间他开始着手翻译《大清律例》。小斯当东曾参与涉英案件审理,维护英商利益。1807年2月,英国商船海王星号上的水手在广州与当地村民斗殴,3天后,一名受伤的村民去世。中国政府扣押海王星号英船,并要求英国人交出凶手。英国人辩称此次斗殴为双方混斗,凶手实难查明。后中英双方妥协,中国政府同意东印度公司特选委员会派人员参与审判,英国人则交出当时参与斗殴的水手。斯当东参与整个交涉过程,并于4月份参加审判,为英国水手辩护。当时中国政府认定水手希恩可能是正犯,但是没有确切证据,最终中国政府妥协,判希恩“罚款抵罪”。东印度公司认为这是对华斗争的一次胜利,小斯当东也因此获得东印度公司董事部的奖励。据载“托马斯·斯当东爵士由于他在希恩事件中的卓越贡献,董事部曾给予奖励(1808年2月26日训令),授予商馆翻译职位,年薪500镑,另外又加以大班工资。”[3]海王星号事件刺激斯当东尽快完成《大清律例》的翻译①。但“由于准备前言和附录花去了大量时间,这一卷直到1810年3月才得以出版。”[4]45不过小斯当东仅翻译了《大清律例》中的“律”,而对“例”则极少涉及,而且,虽然在前言中他称赞中国法律严密,但又认为中国法律在罪责等方面非常落后。 小斯当东的《大清律例》为西方人认识和研究中国法律创造了条件。《中国丛报》上研究中国法律的文章多参考斯当东的译本。此书出版后便获得广泛好评,1810年8月《爱丁堡评论》发表专文评论此书,“尽管英国与中国之间重大的商业联系已经维持了一个世纪之久,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这份著作是近来第一本将汉语原著译成英文的著作,这相当了不起……这给我们提供的,不是由于景慕者或者诋毁者带有偏见的梗概,而是原始的真实法规。旅行者带有感情色彩和充满想象的描述,使得我们不能客观评价中国法律……然而,我们有众多理由相信,在我们眼前的这本书翻译的完全正确和精确,而且翻译者的如此真诚而沉着的判断使得他有资格让人信任。托马斯·斯当东,在一篇相当长而又简练、谦逊、充满才智的前言中让我们有更多的期待,他向我们展示了中国制度一般特征的有趣梗概。”[4]47-48另一份英国著名期刊《评论》(Critical Review)则指出,“我们对中国法典翻译者的感激之情丝毫也不会因我们持有的对中国的厌恶而减弱。”[4]46鸦片战争后,英国占领香港,英译本《大清律例》便获得实际用处。当时香港保留了中国传统法律,这本书成为香港英人法官审理华人案件的依据[4]47。斯当东对此也颇为满意,他自己评鉴道:“这本书使我在35年后沾沾自喜于自己在我们的东方学术中拥有了令人尊敬的席位。”[4]50 斯当东翻译《大清律例》,并不是出于研究目的,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英商在华利益。斯当东对中国刑法的了解,使他成为推动英国发动鸦片战争和谋求在华利益的重要力量。在1840年英国一次议会辩论中,斯当东曾言:“显然,驱逐出中国是中国法律提供的唯一补救措施……我想,我们没有必要为这种暴行要求补偿,在敌对状态下诉诸于补偿只会导致拒绝。我们在整个东方的高姿态主要是基于公共观点的道德力量。如果我们屈从于中国实施的这种暴行和商业恶化,而不进行任何澄清的努力,那么离印度到来这一天的时间也不远了。”[5]这为推动发动战争和战后英国主张在华治外法权提供了重要舆论支持。 二 从斯当东翻译《大清律例》开始,直到1899年E.阿拉巴德②出版其名著《关于中国刑法和同类性质论题的评注》之前,一直未有专门研究中国法律的英文著作出版。阿拉巴德曾遗憾地说:“然而,事实上,自从小斯当东开始才出现了中国法律梗概,但是他已出版的巨著已经落后于时代。法律的某些部分确实不时出现——主要深藏在杂志之中,但是没有展现完整细节——不管多么模糊。”[6]正如阿拉巴德所言,从1810年斯当东出版英文版《大清律例》一直到19世纪末,英美对《大清律例》的认识和研究成果主要发表在当时的英文期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