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辛亥革命正名

作 者:

作者简介:
罗福惠,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孙跃,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博士生。(武汉 430079)

原文出处:
探索与争鸣

内容提要:

在辛亥革命百年纪念之际,回顾清王朝1906至1911年“仿行宪政”的真实状况,检视非革命者对王朝立宪动机及种种倒行逆施的批判,即不难理解中国君主立宪的必然失败,并非革命打断了立宪进程。审视“文明革命论”对辛亥革命的影响和表现,分析南京临时政府的建政措施及革命者发展实业的理想,足以得出当时革命者“激烈”、革命行动“激进”、重破坏而轻建设的观点并不能成立。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1 年 09 期

关 键 词:

字号:

      由于六经之一的《易》“革卦”中有“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之说,所以即使在中国君主专制时代,历代统治集团虽然忌讳“革命”二字,但对其也只能尽力回避,而不致公开非议。从20世纪初年起,古色古香的“革命”二字,不仅融化了西方Revolution的内涵,而且从饱读经典的士人逐渐普及到下层民间,在书面和口头广泛使用,但伴随着革命的神圣化,也出现了严重的泛化和滥用。对此予以厘定分辨诚属必须,但大可不必视其为敏感字眼,对真正的革命加以污名化的“颠覆”。

      一

      对辛亥革命的根本否定,近年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认为这场革命打断了清王朝宪政计划的安排实施。遗憾的是,这种观点立足于历史学最不能容忍的假设:以为假以时日,清王朝会俯顺舆情,逐步有秩序地推行宪政,使中国走上民主独立富强之路。

      单纯由今人来论证上述假定的不可靠,就是犯了与坚持说清王朝能成功实施宪政者一样的错误。所以最好是根据清王朝已颁谕旨、条规和实际行动来作分析,并尽可能证以非革命者的观感,看看清王朝的“立宪”为何物。

      清王朝的预备立宪启动于1906年。这年春夏之交,曾充任“出洋考察政治”大臣之一的载泽在所上《奏请宣布立宪密折》中说:“以今日之时势言之,立宪之利有最重要者三端:一曰皇位永固”,即“君主神圣不可侵犯”,“君位万世不改”;“一曰外患渐轻”,载泽认为外患之来,“虽由我国势之弱,亦由我政体之殊,故谓为专制”,而一旦改行宪政,将使列强“变其侵略之政策,为和平之邦交”;“一曰内乱可弥”,鉴于“倡为革命之说”者,理由无非是“政体专务压制,官皆民贼,吏尽贪人,民为鱼肉,无以聊生”。如果改行宪政,革命党“虽欲造言,而无词可借;欲倡乱,而人不肯从”[1]。可见,清王朝的被迫立宪,真实动机不在追求国家的富强进步和人民的权利与幸福,而始终锁定在维护一族一姓的统治地位上。

      1906年9月1日,清廷颁发上谕,宣布“仿行宪政”,并决定从改革官制入手。由于朝廷的真实意图是继续强化专制集权,而且在各利益集团的争权夺利中保守势力处于强势,故京中的官制改革不过是裁并或增设几个衙门,或者改换几个部院的名称,掌实权的军机处和原本虚设的内阁丝毫不动。而且在权力的重新分配中,公然反对立宪的荣庆、铁良、奕劻等依然在军机处掌控一切,口头上赞成立宪的袁世凯、肃亲王善耆、镇国公载泽等,却在内阁和各部中均无实职。更为可叹的是,官制改革前朝廷按照“平满汉畛域”的“祖宗之法”,朝中各部院的长官如“尚书”、“侍郎”等,均按满汉一比一的对等原则择用;但官制改革中借口“不分满汉”,在改革后的11个部13个大臣、尚书中,让满族贵族占7人,蒙古贵族1人,汉族官僚仅5人,显然是把满汉畛域越发扩大。而在地方官制的改革上,朝廷原本也有借机防范地方督抚尾大不掉,加强中央集权的意图,因而遭到督抚的消极抵制。但由于朝廷不仅仍要依赖督抚控制各地,而且两者都有不满立宪的共识,因此朝廷只能迁就督抚,地方官制改革也成具文。故深知中国真实情形的日本观察者也认为,“此次中国改革官制……无改良之可观。要之归于改革派之失败,守旧派之胜利,可谓之龙头蛇尾之改革也”[2]。

      一年之后,鉴于清王朝的“仿行宪政”毫无实效,热烈盼望立宪的人士公然在立言温和的《神州日报》上大发议论说:“吾以今日现象卜之,过此而往,政府之政策必不外二方面:于一方面也,必日益言销融满汉,必日益言改良庶政,必日益言宣布宪法,必日益言予民自由;于一方面也,必日益派侦探,必日益捕党人,必日益钤制学界,必日益添募陆军”,故推断“政府之于专制也,乃取其实而不欲居其名;于立宪也,则取其名而惟恐蹈其实”。其结果只能是,“所谓立宪云者,则亦言之愈殷,去之愈远。而国民之对于此立宪也,则亦如镜之花,如水之月,可望而不可即”[3]。

      又一年过去,由于立宪派的呼吁和革命形势的紧逼,御用的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拟定了《宪法大纲》。在进呈大纲的奏折中,这些在朝中具体操办立宪者向最高统治者说,该大纲“最精之大义”,“一曰君主神圣不可侵犯;二曰君主总揽统治权,按照宪法行之;三曰臣民按照法律有应尽之权利义务而已”。核心目标是“明君为臣纲之义”和“大权仍统于朝廷”。果然,依据这个“最精之大义”而公布的《宪法大纲》,开宗明义即是“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远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然后详尽载明皇帝的“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统率海陆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宣告戒严之权”、“总揽司法权”等等。形成对应的是对议院权力加以种种限制,如明文规定经议院议准的法律,“未奉诏令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对用人之权“议院不得干预”;“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宣战媾和订立条约等,“不付议院议决”;“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等等。[4]不仅如此,在进呈大纲的奏折中,宪政编查馆拟定自1908年开始的筹办宪政进度,规定9年后才宣布宪法,举行上下院议员选举。

      由于对朝廷拖延立宪时间和假立宪之名,行集权之实的行为大感失望,国内立宪派在1909-1910年间举行三次和平请愿,要求“速开国会”。抗争方式虽然不出集会签名,叩头伏阙,但仍遭到朝廷的斥责和驱逐,带头者或被“递解回籍”,或被发放新疆。朝廷还声明如再有请愿等“聚众滋闹”,各督抚即应“查拿严办,毋稍纵容”[5]。由于在第三次国会请愿前的1910年10月,18行省的总督、巡抚、将军、都统曾联名上奏,呈请“即时设立内阁,明年召开国会”,朝廷被迫同意改9年的预备时间为5年。但和平请愿的一千领袖已对朝廷彻底失望,国会请愿代表发布的《通问各省同志书》说:“某等承全国诸父老委托之重,匍匐都门,请求国会。积诚罄哀,一年于今,三次上书”,朝廷“犹回翔容与,疏慢不促”,“千气万力,得国会期限缩短三年。心长力短,言之痛心。……诸父老有兴亡之责,有国忧勤,其何以图之”[6]?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