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与近代江南县以下行政区划的演变

——兼论商业市镇的政区实体化

作 者:

作者简介:
游欢孙(1977-),男,江西乐安人,江西师范大学历史系副教授,历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区域社会经济史,江西师范大学历史系,江西 南昌 330022

原文出处: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

内容提要:

随着清末民国地方自治运动的展开,以及国家对基层自治区域划分的制度设计的不断变化,近代江南县以下的基层行政区划经历了一个由清末“城镇乡制”向民国初期的“市乡制”、1928年的“市乡街村制”、1929年的“区镇乡闾邻制”、1934年后的“区镇乡保甲制”转变的历史过程。与此同时,传统的商业市镇也逐步完成了由依附走向独立、由支离走向完整的政区实体化过程。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1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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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9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205(2011)02-0044-09

      传统的历史政区地理研究,多以县级政区为研究下限,而较少对县级以下政区进行深入细致的探讨。但随着“眼光向下”的史学研究视野转向,以及相关研究问题意识的转变,特别是由于近世文献丰富性的大大加强,学界已陆续有对中国历代县以下行政区划的类型、性质与功能的探讨,对此,周振鹤、傅林祥、夏维中、黄忠怀、余蔚、张研等学者均已有相关的论述①。而将县以下基层行政区划的划分与基层政治的运作,置于国家政治制度的结构性背景及区域史研究视野当中进行理解,更成为现今历史政治地理研究的一种新趋势。比如,张伟然曾通过个案研究的方式,详细描述了1957年湖南省衡山县南湾乡在要求划归安仁县管辖当中的区域归属、表达与调整过程,并藉此展开了自然区、行政区与文化区之间,行政与政区之间关系的讨论②。吴滔曾就嘉定、宝山两县在清初救荒活动中以市镇为中心划分的“厂”的管辖区,后来逐渐演变成清末民国基层行政区划的历史过程进行了研究③。他还专就江南基层区划的传统与市镇区域之间的关系进行论述,指出现今意义上的“镇管村”机制,是一个清末民初以后才出现的历史现象④。从而使人从一个更为长远的区域历史脉络当中获得了对江南市镇史的全新理解。

      对于清末民国时期江南县以下行政区划演变过程的纷繁复杂,民国时人已有相当之认识。抗战胜利后的第二年(1947年),浙江吴兴冯千乘在叙述《吴兴县行政区划沿革》一书编撰缘起时,就曾这样说道:

      吴兴自民初并县以来⑤,迄未有县志之修辑。关于舆地部份县以下行政区划之变革,自清末以迄民国,改革创制颇多,但未有人作系统之记述。抗战八年,地方文献,散失殆尽。仅凭记忆所及,非但清末民初之地方制度变革情形,已属模糊。即最近抗战八年之变迁实况,亦鲜有人能完全道出者。将来年代久远,必更难追忆矣。⑥

      基于以上担忧,冯千乘乃“就记忆采访参考所得”,将“上自亘古,下及最近”之吴兴县以下自治行政区划沿革作了一番“有系统之简述”。其中关于清末民国时期的内容,就有“民初之城镇乡”、“十七年以后之村里乡镇”、“二十四年之扩并乡镇编组保甲”、“抗战中乡镇区域之变迁”及“胜利后之二次扩并乡镇”等五个部分,从中亦可见冯氏所云清末民国县以下行政区划变革的“创制颇多”,确为一不争之事实。

      另一方面,冯千乘编撰该书时,只能“就记忆采访参考”而行,亦实有其无奈之处。这是因为八年抗日战争,使得江南各县1945年以前有关行政区划变革的地方档案资料多有损毁,加上民国时期编修的县志又多以清末宣统为下限,而幸存下来的各种地方调查资料对于行政区划的记载,也多为一时之记叙,而较少注意其前后演变之关系。承其余绪,1980年代以后江南各县新修志书,对清末民国县以下行政区划沿革的叙述,亦多述其梗概,而不能详述其流变原委。从这个角度看,冯千乘当年所谓“将来年代久远,必更难追忆”的担忧,似乎也已成现实。

      此外,清末民国江南县以下行政区划的变革,对于此一时期江南地区商业市镇与乡村关系的演变也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按照吴滔的研究,明初以降以迄清代中叶,江南地区的商业市镇虽然对于周边农村的地位对比一直呈上升态势,“但直至清末民初乡镇自治期间,才逐渐产生出今天所理解的‘镇管村’的机制”⑦。而从清末民国江南县以下行政区划演变的整体历史过程来看,清末的“城镇乡”自治还只是江南的商业市镇被纳入地方行政区划序列的第一步,之后随着国家对于地方自治区域划分制度设计的多次改变,江南商业市镇与基层行政区划的关系也随之发生了多种变化。本文即以近代吴江、嘉定二县为例,探讨清末民国时期的地方自治运动对于江南县以下行政区划演变以及市镇和乡村关系变迁的意义。

      一 从“城镇乡制”到“市乡制”

      清末“新政”时期,国家在地方传统区划基础上,首次划分地方自治区域,规定:“凡府厅州县治城厢地方为城,其余市镇村庄屯集等各地方,人口满五万以上者为镇,人口不满五万者为乡。”⑧因此,江南各地的商业市镇为了迎合国家以人口数(5万)划分“镇自治”与“乡自治”的标准,以保住原有的“市镇”地位,不得不通过各种途径,努力构建各自的“固有之境界”,从而引发了各县普遍性的区域纠纷。当时的江苏“苏属”地方自治筹备处曾这样形容道:

      朝廷许地方自治,原为人民谋幸福,不料疆界纷争,如临敌国,功效未见,恶感横生,开通如苏辖地方,亦复有此现象,良用浩叹。⑨

      需要说明的是,上引“苏属”地方自治筹备处所称的“疆界纷争,如临敌国”,本是指吴江县与元和县就周庄镇自治合办还是分办所发生的反复诉讼。但这种“疆界纷争”的内容,却不仅包括跨县区域的归属纠纷,还包括各县以下自治区域的划分争端和各种插花地的处理。而在自治区域划分的具体过程当中,各县所面临的“疆界纷争”的类型,也各不相同。就本文所述之吴江县而言,其所遇到的“疆界纷争”,主要是与元和县之间对周庄镇自治的分办还是合办的分歧⑩,以及对青浦县内插花地章练塘的处理(11)。而在县以下自治区域的划分过程中,吴江县的各个市镇的区域构建显得十分顺利,并最终划为城区、盛泽、同里、黎里3镇及八坼、芦墟、北厍、周庄、莘塔等5乡共9个自治区域(见表1)。

      清末吴江县市镇的固有区域建构与自治区域划分过程的顺利,直接得益于当时相关国家政治制度的“宽松”。清末“城镇乡”自治虽然规定“人口满五万以上者为镇,不满五万者为乡”,但在对县以下“镇”与“乡”的数量设置方面,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是给各州县以相当大的自由发挥空间,“城镇乡区域,各以本地方固有之境界为准,若境界不明,或必须另行析并者,由该管地方官详确分划,申请本省督抚核定”(12)。江苏“苏属”自治筹备处建立以后,鉴于“各属镇乡区域大小往往悬殊,广则指臂之效难收,狭则担负之力不足”(13),又规定“凡镇乡固有区域不满五十方里者应行合并,过三百方里者应行分析”(14)。因此,清末江南各县可以放开手脚以一个或数个市镇为中心,在50-300方里的较大地域面积范围的划区标准内,进行“城镇乡”的各种区域构建,而不必过于担心自治区域划分的数量限制。这也是清末吴江县最终划分为1城3镇5乡共9个自治区域的国家政治制度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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