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近代企业的涉外雇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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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赵入坤,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江苏 徐州 221008

原文出处:
历史档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1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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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代资本主义不仅促使世界性商品市场的形成,也造成了世界性的劳动力流动。中国自国门打开之后也很快卷入这个漩涡,引人注目的事实是大批中国劳工的出国。然而,近代中国劳动力的流动不仅有输出,也有输入。这就是伴随近代工业化而开始的外国人涌入中国近代企业。对于近代中国劳动力的输出,学界早已关注,并产生了大量的研究成果。相反,对于近代中国技术劳动力的输入,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较少。当今劳动力的国际流动日益频繁。如何提高对国际人力资源的利用,促进现代化事业的发展,成为一个有待深入探讨的紧迫问题。梳理近代中国涉外人力资源管理的历史,吸取其经验教训,于当代中国不无意义。晚清中国多个近代事业部门均雇佣了外国人。本文讨论的范围为近代企业的相关情况。

      近代以前的清政府虽然奉行“锁国”政策,但是中国人并非盲目排外,也不缺乏学习他人长处的勇气。历史上就有相当数量的外国人才获得中国政府的信任,在一些部门中任职。鸦片战争后的民族危机很快就在中国思想界产生了学习西方的反应。魏源明确提出聘用外国人才以图自强的主张,建议从法、美等西方国家聘用工匠,“习造船械”,“教行船演炮之法”,以“尽得西洋之长技为中国之长技”①。郑观应指出,近代中国新式事业创办之时“因华人未谙其事”,“亦不得不借材异地”②。确实,近代工业技术对中国人来说是陌生的。中国近代企业的创办必须要有外力的帮助。1872年(同治十一年),沈葆桢说:“当左宗棠之议立船政也,中国无一人曾身历其事者,不得不问之洋匠。”③1904年(光绪三十年),两江总督魏光焘指出:“中国素未讲求制造之学,故每创机厂,不得不募用外国工师、匠目。”④面对日益严峻的国际形势,许多晚清重臣也认识到引进外国人才的重要性。李鸿章明确指出,“诚以邻邦环伺,交涉多端,不收其俊,无以得敌国之情;不广其助,无以应事机之变”⑤。张之洞强调,只要“驾驭有方”,外来人才“皆可供我策遣”⑥。

      中国近代企业的创办始于洋务运动,外国人从一开始就参与其中。晚清几十年,各种中国近代企业之中几乎都活跃着外国人的身影。他们的雇佣基本上分为直接雇佣与间接雇佣两类。直接雇佣就是由中方直接与外国人达成雇佣协议,形成实际上的雇佣关系。比如福州船政局的德克碑、日意格率军在浙江镇压太平天国时与左宗棠相识。1864年左宗棠在杭州为试造小轮船而向德克碑、日意格求教。此二人借提供图纸之机自荐成功,获得左宗棠总管创办福州船政局的委托⑦。江南制造总局的马格里为军医出身,也是在镇压太平天国时认识了李鸿章,从而获得信任。另外,江南制造总局创办的基础是1865年购自上海的美商旗记铁厂。该总局雇佣的第一批外国人,除马格里外,原美商旗记铁厂所用的外国工匠有8人获得留用⑧。

      直接雇佣的实现多数是通过各种传统的社会关系。如福州船政局工程师魏翰的同学英人斐士博来华游历。魏翰知其才“堪胜管轮教习之任,是以就近与之订立合同”⑨。云南矿务局需要增雇新矿师。在职日本矿师藤野聿造力荐其国内的同事藤原房。云南矿务督办唐炯以“藤野聿造甚属得力,其所举人自必可靠”,“知照出使日本大臣代为延订”⑩。通过在职外国雇员的推荐来聘用新人,不仅云南矿务如此,陕西延长油矿也“由日人内藤久宽介绍聘得理学博士大塚专一为矿地测量技师,又由该技师承保田村升氏为测绘技手”(11)。通过传统社会关系雇佣外国工匠甚至成为某些中国近代企业的规章。如上海机器织布局《招商集股章程》就明确规定:“凡雇洋匠,必择妥慎洋行主保荐。”(12)当然,也有外国工匠通过市场途径实现了雇佣。如上海机器织布局要招聘引擎师的消息传出后,一个叫巴保的外国工人就自荐上门。湖北开采煤铁总局开办之时,就有一英国人马立师来局自荐为矿师。时人认为此种雇佣途径较好。1875年,薛福成在代李鸿章复盛宣怀的信函中指出,雇佣外国工匠,“如出新闻纸,以头等考单为凭,则外国煤铁各师,闻风麋至,挑选较易为力”(13)。

      直接雇佣外国人还有一种特殊形式,即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而形成的雇佣。这种形式的雇佣比较早的出现是在19世纪80年代。1885年,轮船招商局因故与汇丰银行磋商借款。汇丰银行的借款条件就规定,派出监理一人住局,有权随时查看局中帐册,并验看各船产业,“其人薪水由招商局给发”。另外,每年还“派有妥当者二人,估局中各产物轮船”,所需薪费等也由招商局付出(14)。张之洞为创办湖北枪炮厂,向德国高林洋行借银1000万元,就不得不聘一个德国人为铸造师(15)。到了19世纪90年代,这种情况的出现就更多了。如《中法续议商务专条附章》规定:“中国将来在云南、广西、广东开矿时,可先向法国厂商及矿师人员商办。”《中德胶澳租借条约》规定,中国在山东开办各项事业,“或用外国人,中国应许先问德国商人等愿否承办”(16)。盛宣怀与日本订立的借款供铁合同的第三款规定:“大冶矿山当聘日本工程师一名。”(17)所有这些条约雇佣的起因尽管不一,但其共同之处则是明确限定了雇佣对象的国别。它表明中国企业失去了雇佣自由权。

      间接雇佣就是中方企业在需要雇佣外国工匠时假手第三方经办,完成相关手续。之所以如此,一般是因为中方企业不了解外边情况,为避免雇佣滥竽充数之徒而采取的雇佣办法。间接雇佣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途径。洋务运动初期,洋务企业雇佣外国人一般通过西方在华洋行办理。如云南铜矿所需外国矿师,由盛宣怀委托上海洋行施亚士全权负责(18)。也有的外国工匠是由中方已经雇定的外国人员经手聘用。如1875年台湾基隆煤矿所聘矿师翟萨受托前赴英国聘雇矿师。次年5月,他所雇聘的第一批外国工匠到达(19)。福州船政局的外国工匠由日意格、德克碑经手从法国聘请。左宗棠在奏折中称,“洋人共事必立合同”,船政局所聘洋匠由“洋员与洋匠要约也”(20)。除了上述两种途径外,早期中国近代企业所需外国工匠更多的是通过海关来雇佣的。典型的事例是第一批中国新式煤矿几乎所有矿师都是出自赫德之门或者是由他推荐的。如1875年创办的湖北广济兴国煤矿“由总税务司赫德在英国代雇矿师郭师敦及洋匠三名来华试办”;1876年创办的台湾基隆煤矿所聘矿师翟萨“就是前一年进入海关并且分到台湾淡水的一名英籍矿师”,被赫德称为“我们中间的一个”(21)。开平煤矿的外国煤师由盛宣怀“商属赫税务司由英国雇来”(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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