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汉口重建借款问题研究

作 者:
方芃 

作者简介:
方芃(1970- ),女,湖北武汉人,历史学博士,江汉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武汉 430056)。

原文出处:
江汉论坛

内容提要:

为了重建汉口,也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民初湖北军政当局和北京政府曾经筹借外债、内债和侨债,但汉口重建借款终归落空。究其原因主要有五:国内不同军政集团之间争权夺利而不以汉口重建为重;中国政府方面因处外交弱势而无力促使外债债权方履约;第一次世界大战的不利影响;部分借款因担保问题得不到解决而流产;国际财团乃至列强争夺在华权益妨碍了汉口重建借款的成功运筹。重建借款落空最终导致汉口市区丧失了在现代原则基础上实现改造的机会,城市重建在无序中完成。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1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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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1911年的辛亥首义中,汉口华界市区惨遭焚毁,几乎沦为废墟。民元以后,汉口市区亟待重建,汉口重建借款问题缘此而生,并因牵涉多方利益而耸动国人视听,成为近代中国城市史上不可不书的一件大事。不过,有关汉口重建借款问题,史书载记难得一见,学界对此亦无专论。所幸笔者翻阅民初报刊,获得了比较丰富的相关信息,藉此对民初汉口重建借款问题进行了一番梳理,大致可以明了以下问题:汉口重建借款是如何运筹的?其结果如何?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结果?这样的结果对于民初汉口城市发展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一、着着落空的重建借款

      民国建立之初,湖北军政当局和中央政府为筹划汉口重建,先后制定了多种重建计划。其中,以1913年英国工程师葛雷武制定的重建计划最为完整,且经过了认真测算,其预算重建总经费多达9220余万元。①1912年的容氏重建计划,其计划重建的规模虽然远逊于葛雷武制定的重建计划,但预算费用总计也需1200-1300万元。②巨额的重建经费预算表明,民初汉口要实现城市重建,必须以强有力的财政支持为后盾。然而,民国初建,百废待兴,无论是中央财政还是地方财政均极度困难,无法支付巨额的重建经费,经费问题成为困扰民初汉口重建与市政改良的一个主要问题。

      为了重建汉口,也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民初湖北军政当局和北京政府先后多次运筹汉口重建借款,包括举借外债,筹借侨债和内债,但结果均令人失望。

      (一)举借外债:多是煮熟的鸭子又飞了

      民初最早提出举借外债重建汉口的是汉口商界。1912年1月底2月初,试图主导城市重建的汉口商会就拟定了重建计划,其内容之一就是举借外债1500万元。③但是没有得到以黎元洪为首的湖北军政当局的积极回应。其后,北京政府和湖北军政当局,曾多次向美商、英商、法商等外商运筹借款。

      1.举借美债:中方无奈废约

      1911年,美国以大来洋行为首的资本团大来公司,④曾经提议组织中美银行,未果。民国建立后,黎元洪湖北军政府与大来公司就重建汉口借款问题进行磋商。报载,黎元洪湖北军政府与大来公司于1912年5月31日就汉口重建借款签订了合同,规定“借款总额须就工程应用之数而定,并随工程之进行交付,统限一年交足”。⑤这份合同是黎元洪急于促成借款、在未经湖北省临时议会知晓的情况下直接与大来公司签订的。合同签订后,黎元洪未经湖北省临时议会通过就直接交中央政府审核,“又恐中央国务、参议两院之驳诘,故托言业经省议会通过”,“意迨欲中央许可,嗣乃商之议会”。⑥当时约定借款数额为250万镑,并要求中央政府担保。⑦其实,黎元洪军政府与大来公司签订的这份合同只是草约,并且签约的时间应该更早。因为此前该约已交中央审议,且此后鄂省重新与大来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

      1912年5月15日,参议院就大来借款应否由中央政府担保一事进行了辩论,结果议决将此事交付特别审查。⑧同月27日,参议院议决:删去合同中“需其担保”四字。⑨6月,湖北省临时议会在得知借款合同未经其议决就交中央审核并未获中央政府担保后,一面致书质问黎元洪军政府并将此情电告国务、参议两院,⑩一面将合同原文封还中央,(11)以示拒不承认。湖北省临时议会不承认大来借款的理由还有一个,那就是大来公司在该借款中“不经手债权人,只能得回扣利益,不应有种种债主权利”。而本来就主张借款须由中央担任、不欲以地方税捐作抵押的业主会,获悉中央政府不予担保借款的时候,也坚决反对借款。事实上,大来公司也一度坚持要求中央政府担任借款。(12)大来借款合同因之悬置数月未定。

      为了筹得款项,黎元洪其后与民政长及省临时议会议长商议,并应汉口业主之请求,还是决定向大来公司磋商借款150万镑。(13)大约在10月底11月初,大来借款正式合同终于签订了。合同约定双方签字后过6星期交款50万镑,其余陆续交付。(14)然而,就在鄂省人员赴上海提款的时候,英国资本团克利斯浦公司介入其事,枝节陡生,大来公司于是一直延不交款,汉口马路工程因而不能动工。黎元洪屡次照会催促,提出如果大来公司过期不付款,就从北京政府所借六国银行款内拨用——这将意味着放弃大来借款,大来公司方面遂许以三星期内如数交清。(15)但直到1913年1月中旬,大来公司仍未如约交款,且致电鄂省当局,谓此项借款原议“建筑开工六礼拜后交付”,如未开工,则不得以逾期不付为责。黎元洪以其有意狡赖,只好饬令湖北省外交司照会美领事将大来借款合同作废。(16)

      2.举借英债:或未成约,或债权方中止履约甚至废约

      1912年4月中旬以前,黎元洪军政府曾与英商磋商汉口重建借款事宜,计划借款2500万两,其用途以大约1000万两借与商人营业,以1500万两为修理江岸、筑路、造屋之用。英商单方面拟有借款合同,但无果而终。(17)

      值得一提的是,黎元洪军政府在1912年与英商磋商汉口重建借款事宜的同时,也在与德商捷成洋行商谈借款事宜。不过,湖北军政府向德商捷成洋行的借款并非汉口重建专款,只是从对德借款中拨出10万元作为修筑汉口马路的应急费而已。(18)

      1914年1月初报载,“近中央政府因汉口系商务总会之区,未便久荒,业向英国银行议定借款二千万元,以备建筑汉口市场之用”。(19)这表明中英磋商汉口重建借款一事在1913年就已进行。1914年9月17日,《中英汉口修建借款合同》在北京签字。中方向英国三妙尔公司(20)借款1000万镑,年息5厘,45年为期,以汉口商场产业及其收入为抵押,不足部分由政府还本付息。(21)而在8月,第一次世界大战已经爆发。结果,该款仅交付极少部分,后袁世凯复辟帝制失败,英商三妙尔公司中止履约。(22)借款要“俟欧洲战事毕后交款”。(23)1920年,北京政府欲赓续前约,但并无结果。(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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