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近代乡村社会变迁的一把钥匙

——读《变动时代的乡绅——乡绅与乡村社会结构变迁(1901-1945)》

作 者:
柳敏 

作者简介:
柳敏,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青岛农业大学人文学院讲师,天津 300071

原文出处:
史学月刊

内容提要:

《变动时代的乡绅》首次较系统地考察了清末以来尤其是民国时期的乡制变革和乡绅变迁,以乡绅为切入点,分析了近代乡村权力结构从保甲—自治—保甲—“村选”政治的历史过程,民国时期的乡村绅士也在权力变动的过程中蜕变、分化以至消亡,随着绅士的离村和基层政权日益痞化,乡村社会陷入日趋崩溃的境地,并成为酝酿社会革命的温床。同时,该著作在历史研究的方法论与认识论方面给予读者一定的启迪,包括区域性案例研究后的宏观解释,实证研究中的思辨追求和历史研究的现实关怀,而该书呈现出来的共性问题也有助于继续拓展乡村社会结构变迁的研究空间。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1 年 03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K092=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10)11-0117-07

      20世纪前半期,中国乡村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是受世界政治经济格局的影响,中国乡村经济日趋衰败;二是国家政权力量开始企图深入并加强对乡村基层社会的控制,乡村经济与权力结构的变动亦成为整个近代乡村史研究的核心议题。对于后者,费孝通于1940年代即注意到晚清以来中国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政治双轨制的打破,导致基层行政效率的低下和地方社会结构的紊乱。①此后,从绅士群体出发关注乡村权力结构的变迁成为史学界一个热点问题,从明清时期绅士阶层的涵义、构成、收入、地位和功能等层次的静态分析,发展到科举废除和社会转型时阶层流动的动态分析,并拓展到制度变迁场域下乡村权力变动和绅士的蜕变与消逝的立体把握;问题视角从传统绅士的权力来源、政治地位、身份特征,转向近代绅士的地方控制、内部衍变和社会存在形态。很大程度上,绅士阶层成为理解中国乡村社会基层权力运作的一把钥匙,甚至如孔飞力所言,“农村名流以什么方式改变了自己的特征,他们又以什么方式去适应变化的环境,这些必定形成了近代中国社会史研究中的中心主题”②。王先明教授的新著《变动时代的乡绅——乡绅与乡村社会结构变迁(1901-1945)》(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构成了这个宏大主题重要的方面。十余年前,作者即指出从整体上作为一个封建阶层的绅士集团的分化与消亡,“从质的方面影响了民国以后农村权力的基本素质。它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和日趋激化的矛盾,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关注”③,而新著对其留下的研究空间进行了充分拓展和论证。

      一 乡绅的变迁——理解近代中国乡村社会变迁的一把钥匙

      当前,研究中国乡村社会变迁有不同的视角,包括黄宗智和马若孟等从小农经济着眼、施坚雅从市场区位体系考察、人类学者从宗族与仪式等象征性资源入手、张鸣和周晓虹等从民众社会心理来审视、张信从地方精英变动来分析乡村社会的权力演变,众多研究成果反映了中国乡村社会的近代变迁。而从社会权力结构角度,已经是明清学界热点的“乡绅”再度成为剖析民国乡村史的利器,如王奇生在《民国时期乡村权力结构的演变》一文中,以湖北等地区为例,分析了科举制度废除后及国家权力下移过程中地方绅士的权化与劣化。④总体来看,研究明清“绅士”成果丰硕,民国时期的绅士研究则非常薄弱,当前学界主要是王先明教授续其前志,继19世纪乡绅与社会结构演变的研究之后,再次探讨20世纪上半期乡绅与地方社会结构的关联,《变动时代的乡绅》正是著者十多年研究成果的总结。

      该书从20世纪上半期制度变迁与乡绅阶层的互动关系研究乡村社会变迁,首次较系统地考察了清末至民国的乡制变革和乡绅演变。全书以具有代表性的区域社会为突破点,将社会学、政治学、社会史等学科知识结合起来,并吸收已有研究理论和成果,着眼于20世纪上半期社会制度变迁引发的乡村政制变革的背景下,传统乡村的权势阶层——乡绅的内在构成要素变化及乡村的权力结构变动,揭示此期错综复杂的政治体制变动下乡村制度变迁的基本模式和历史经验。著作呈现了民国时期国家和社会、地方利益与中央权威、新制度与旧权威诸多力量和要素的角力,正是这种张力与空间的形成和不断变动,激化了乡村的社会矛盾,加大了地方社会的利益冲突,并由此形成了农村“大革命”的前提,而革命也从根本上导致了乡绅阶层在乡村权力结构中的消退。

      笔者认为,从乡村社会变迁的角度,该书有助于认识如下问题:

      1.近代乡村权力结构的变化

      从1901年到1945年,乡村政治结构及运行制度发生了重大转变,约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清末新政与地方自治时期。为消弭社会矛盾、化解统治危机,1901年清政府实行新政,改革政制,1908年后清政府相继颁布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和《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等,开始分期推行地方自治。原来以保甲制为中心的乡级组织逐渐被废,代之以警区、学区和自治区,警察制取代保甲制。清末“地方自治”框架下的改制目标并不具体,各地历史进程,尤其是乡村层面上制度更替的幅度与深度都十分有限。总体上看,乡村并没有出现基层社会权力结构和权力主体的根本性变动,只是将具有现代性特征的“新政”直接嫁接于传统权力之上,如建学堂、设警察、办商会等现代事务基本假手乡村传统权威——绅士来完成。清朝覆灭后,城镇乡的“自治运动”未果而终,但并未中断自治体制替代保甲的走向,地方自治在1930年训政施行之际继续演进,乡村权力主体——绅士也保持着承接性,传统上并不直接占有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绅士,在新政中由于事多费增,开始实现对地方公务与财政掌控的制度化与常规化。而办新政增加的苛捐杂税却毫无例外由乡民承担,传统官—绅—民三角关系的互动状态开始松动,依托国家力量的绅士开始在化公权为私权的过程中将乡村的权力平衡打破,出现如费孝通所说的双轨制的破坏。

      第二阶段,自治为体,保甲为用的保甲时期。1932年蒋介石颁布《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开始在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周围地区施行保甲制,此后逐渐推广,至1937年推行全国。为了有效发挥传统保甲制度的强控制作用,同时也保留现行乡村自治的权威价值,国民政府一方面保持乡村自治区划不变,并统一划定自治区域;另一方面,利用保甲组织推进自治,由此形成自治即保甲、保甲即自治的乡村权力结构模式。国民政府意欲通过保甲制强化对乡村基层社会的控制,利用保甲长作为国家行政权力的延伸网络,但从湖南地区来看,被纳入准行政体制的保甲长们受到民众的群体性抵制。在闽中地区,保甲制度合法性的强化以失败告终,地方豪绅力量不但没有被取缔或替换,反而利用了政府基层政权形式上的健全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合法性(即有了具体的官衔、官职),在制度的框架内为土豪劣绅的地方操控提供了权力委托的依据。不过,也有一些有地位的公正绅士和新学之士控制了部分基层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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