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澳门华人慈善组织的成立理念与组织模式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黄雁鸿,澳门理工学院中西文化研究所 澳门

原文出处:
中国文化研究

内容提要:

本文旨在探讨19世纪末期,澳门华人慈善组织成立的理念及行善方式,并在与中国传统善会及西方慈善机构的比较下,探讨这些组织特殊的组织模式。发现既有中国传统善会与地缘及血缘结合的背景,也具备西方慈善机构全民共济的特色,故此这个时期的澳门华人慈善组织,具备了中西方文化共存的特殊背景,展现澳门独特的社会面貌。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1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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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华人慈善组织的发展和壮大有其历史背景,即晚清时期华南地区频繁的天灾和疾病,使救灾和赈济成为急切的社会事务。①处于远离家园的华人,虽然文化传统和人口在澳门占了大多数,却因政治弱势被逼处于社会边缘,于是民间赈济开始,刚开始是具经济实力的华商进行个人义举,继而是组织华人社团进行民间赈济活动,并且从这些活动赚取华人社群的赞誉与声望;澳葡政府也因着管治的便利以及易于控制华人社群,给予这些华商和华人组织越来越高的政治地位,因为“由人们之间的集合而组成的社会秩序,决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②华人组织的合法性与组织领导所得的法定权力,可视为这种约定的形式。

      于横向的社会发展而言,到清末时期,澳门华人的经济实力日益雄厚,对社群社会地位和利益的要求也日益增高,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规律,不管东西方,对一个人口组成多元化,文化差异明显的社会而言,当社会上不同的阶层因经济发展到某一地步,需要政治步伐配合以整合各个阶层来维系社会和谐,同时照顾不同背景群体的利益,所谓的市民社会便开始形成和发展。③市民社会的出现代表了公权力的形成,作为政府,需要给予公权力合法性,因为通过公权力建立社会秩序会获得其成员的忠诚。在赋予合法性之前,澳门华人的赈济组织俱是以血缘性的宗亲会、宗教性的庙宇或行业性会馆的形式存在,这些组织符合了争取市民社会初期“当处于弱势(社会地位上,非人口数量上)的群体,其公民,政治及市民权利被剥削时,就可识别为公民权利不足”的情况,④成为封闭式的、内部作用而且是由一部分有着共同目的、共同关系、共同地共同行为的人组成的互助团体。⑤这种团体有一个特性,就是需要拥有传统权力及超凡魅力的领导型人物作主导:

      这是一个封闭或对外人限制的社会关系,名为组织。组织内的规则是由独特的个人行使:这个人是领导,有可能是个官员,通常代表了权力。他履行制定政策的职责,又或拥有决策权力。⑥

      当澳门社会从传统走向现代,实现包括以生产力发展为中轴的物质功利层面以及精神价值层面的跃进,发展成华人对自身社会和政治权益的诉求增加。政治地位孤立无援,但社会人口和经济力量皆成为澳门发展主轴的华人社群,希望透过彰显自身的力量来达到寻找一种适合社会权利分配和运作的结构体系来制衡无序冲突的制度安排,于是像镜湖医院和同善堂等综合性、排除了血缘、宗教或行业的慈善组织相继出现,除了实现华人族群的互助和赈济,还代表了华人社群的力量,以及作为支撑这些组织领导者为社群向澳葡当局争取权益的背后力量。

      在纵向的历史架构中,澳门华人互助赈济组织是一种特别的组成,它和西方福利制度有一定的相似性:即不存在血缘和宗教的本质上限制,但实质又有所不同,西方慈善事业多与宗教有关,是社会保障的一种重要形式,政府积极参与其中,澳门的组织在排除政府必要的监管外,其余事务靠自发和自治的成份较高;不但与西方有别,又与中国传统的家族保障及官府赈济,在形式上存在着很大不同。故此这些赈济组织的存在和运作模式有中西方的特色,又摆脱不了澳门独特的历史文化所形成华人社群的生存方式,以及华人领袖在当中的主导作用。

      一 中国传统的社会救济方式

      在近代确立社会保障制度之前,中国古代尚无社会保障可言,微量的社会救济是存在的,主要应付天灾,其次是赈济老病贫民,从事这种事业的有政府和地方人士,政府是当做荒政进行,个人则是乐善好施的事情;除了个人和政府,还有宗族之间的赈恤。⑦但到了清朝末年,不但政治动荡,还天灾连年,疫症横行,⑧过往偶发性的赈济措施又或单凭血缘关系的相互帮助,已不能应付社会需要,加上受西方教会在各地开展以传教为宗旨的慈善活动影响,让赋有共济色彩的善堂和善会随之而起。

      1.官方的救济

      中国过往对民间的救济活动,主要在于发生灾难后要安置难民,必须作出政府行为,为之“赈”。赈的方式“有赈米,有折赈,有赈贷。大抵极贫民便赈米,次贫民便赈钱,稍贫民便赈贷。”如康熙九年淮扬地区遇水灾,就向灾民派米和派粥:“人给米五斗,又分设米厂,人日一升,三日一给。自是以后,各省赈灾,大率口日以合计。”⑨

      后来为了防患于未然,清朝康熙年间下令常平仓、社仓和义仓作贮粮之用。常平仓粮归州县备赈,义仓、社仓留在村镇备赈。⑩常平仓属官办,做法是由政府拨库银买粮储存,“出入皆以米谷者也。赈粜之法。出仓谷。随时价粜卖。贮其钱。俟秋成平籴。”(11)平籴后收价银再行采买存积。常平仓由州县官直接管理,到遇上灾荒时开仓赈济州内灾民。

      至于常平仓的运作,除了朝廷拨给米粮,还有政府开捐,由官员、富人、读书人交纳粮食或银钱,给他们以相应的官职、功名或顶带。但常平仓不是遇到灾荒即无偿给予灾民粮食的,通常会以低于市价来卖米给灾民,一来平抑物价,再者防止有人倒卖。后来这项本利于民的赈灾措施成为地方官员克扣赈济物资、借机卖官的途径,到清末时期政府积弱又灾难频仍之时,常平仓不但不能帮助灾民,还成了民众的负担:

      如委员查灾,藉端需索;藩库发帑,借款扣除;造册不核户口之虚实,胥吏易于侵渔;设厂不酌道理之远近,饥民疲于奔走;或浮开折算,或早晚失时;粜米煮粥,则搀和沙灰;给钱折银,则扣平短串。(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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