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安徽族田经营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志龙(1971- ),男,安徽舒城人,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和中国经济史研究中心讲师,历史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原文出处:
安徽史学

内容提要:

在近代安徽,就族田的田产经营而言,出租给外姓中、贫农耕种是主要经营方式;地租形态主要是实物地租,且租率较一般私田低;大部分欠租是在催缴过程中通过协商解决。就族田的地租经营而言,宗族通过放贷、购田和投资工商业实现地租的增值;宗族放贷地租的利率大大低于一般私人放贷;族田地租向近代工商业转化已渐露端倪。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1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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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5X(2010)05-0061-12

      关于安徽族田经营的研究,以往学者多有论及,但视域基本局限于明清时期的徽州,且缺乏专门系统的探讨①。本文在前贤研究的基础上,试图从全省的角度对近代②族田的经营进行具体而微的分析,从而揭示近代安徽族田经营的实态。

      从经营对象上来看,族田经营可以分为田产经营和地租经营。下面就从这两个方面分别进行考察。

      一、传统而富有特色的田产经营

      1、出租成为主要经营方式

      明清以来,安徽族田田产经营方式大体上分为佃仆制、支丁轮种和一般出租经营。佃仆制自清代中叶就开始走向衰落,近代以来,尽管在一些地方残存,但已不是安徽族田经营的主要方式了③。支丁轮种在近代安徽仍然存在。据土改时期的调查,绩溪全县族田20867.455亩④,支丁轮种238.275亩,占1.14%⑤;休宁县五城区共有族田3299.945亩,支丁轮种22.531亩,占0.68%⑥;舒城县上河乡计有族田120亩,支丁轮种7亩,占5.83%⑦;霍山县有族田22562.69亩,其中支丁轮种部分不到39亩,所占不过0.17%⑧。可见,支丁轮种的族田所占比例都很小。由于一般是在宗族的族田很少且收入主要由承种支丁直接用于办祭的情况下才采用,因此属于这类的族田“只一小部分”⑨。支丁轮种也不是近代安徽族田的主要经营方式。

      在近代安徽,族田最为主要的经营方式是出租。在皖南⑩,歙县方氏同治六年(1867)有坟田10.04亩,全部出租(11)。光绪三年(1877),绩溪高氏计有祠田47.3706亩,其中自种1.5189亩,占3.21%;出租45.8517亩,占97.79%(12)。民国年间,繁昌姚氏有义田53亩,其中3亩留给坟丁耕作,出租50亩,占94.34%(13)。据土改时期对铜陵东家店、芜湖石埭和杨垾、宣城东里和金象等5个典型村的调查,每个村族田的出租率基本都接近100%(14)。广德梅溪村尽管不是土改调查选择的典型村,总计8.5亩祠田也“全部出租”(15)。皖中、皖北与皖南基本相同。从清光绪年间到民国三十一年(1942),桐城方氏“凡祖祀田”均实行“佃种”(16)。民国六年(1917),庐江姚氏大小公堂有田122.8亩,所有田亩“收租”公用(17)。灵璧王氏从光绪十二年(1886)起至少到民国二十六年(1937)止,10余亩祠田一直全部出租(18)。此外,从皖中南部的无为白马乡到皖北北部的濉溪古西乡等10个典型乡(村)的土改调查也反映,所有族田都“出租”(19)。正因为出租是近代安徽族田最普遍和主要的经营方式,故本文以其为研究重点。

      需要指出的是,在晚清和民国百年左右的时间里,作为安徽族田主要经营方式的租佃制虽也呈现出由定期租佃向永佃的发展(20),但是定期租佃依然是主要类型,且出租经营的总体模式没有变(21)。这也就为下文灵活选择近代不同时期的资料开展研究提供了依据和方便。

      2、佃户的来源及其成分

      族田给谁佃种,宗族在出租前必须明确,因为它关系到租息能否按时、按质和按量交纳。在近代安徽,宗族一般不准族人佃种族田。合肥韦氏规定,祭田“务写与外人佃种”(22)。六安匡氏“通族议决”,“所有祠田不许家族耕种”(23)。宗族不仅这样规定,而且还努力贯彻。土改调查显示,祁门莲花塘村大小公堂共出租族田1203.69亩,其中租给族人98.52亩,占8.18%;租给外姓1105.17亩,占91.82%(24)。1827年至1929年间,休宁吴启贤堂东、西二庄202宗租田中,“东庄邻近该堂所在地,历年佃人中亦仅有一、二人姓吴,最多不过3人,而且未必是同族同宗。西庄则除1827年有一人姓吴外,其他各年没有一个姓吴的。”黟县孙夔鸣公租簿反映,1863年至1908年间,簿内20宗田地共有佃户68名,“其中没有一人和簿主同姓”(25)。民国二十二年(1933)前后,霍邱管氏祠堂祭产出租情况如下:

      

      管氏有祠堂祭田7处,计32石,除了其中2石田的佃户不清外,其余基本为殷、张、周、叶、王和杨等外姓佃种,外姓佃种占总田数的93.75%。灵璧张氏坟地在解放前也是租给外姓人耕种(26)。宿县李氏共有祭田120余亩,“付守祠人及邻近人耕种”。其实,为了防止族人看祠滥取,很多宗族的看祠人都是外姓人。至于族田就近择佃,从李氏族田的分布看,多靠近外姓住处,很大程度上也就排除了族人佃种(27)。濉溪县古西乡的族田主要是赵氏祠田,但赵氏宗祠有田529.1亩,分布在古西乡的只有53亩。赵氏支祠有田800多亩,“在古西乡的很少”(28)。因此,赵氏族田绝大部分是出租给了外姓。据上可知,近代安徽宗族族田绝大部分出租给了外族人。

      至于宗族因何将族田向外出租,霍邱朱氏讲得非常清楚,其目的就是要防止族人佃种后,“恐主佃不分,或有随意取予之事,难以节制。”(29)族田租于外姓就是“为了便利收租”,从而保证地租的顺利收缴(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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