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政治教育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作 者:

作者简介:
高国希,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思想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制度建设是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社会管理的对象是人,发挥制度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需要有思想、有情感的人才能得以实现。因此,思想认识是制度管理的有力支撑,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应该成为社会管理的应有之义。


期刊代号:G2
分类名称:思想政治教育
复印期号:2011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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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5707(2011)05-0016-03

      社会管理,主要是对人的服务和管理,体现在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社会管理,需要制度建设来保障,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同时,由于社会管理的主体与对象都是人,上述机制要通过有思想有情感的人才能起作用。因此,社会管理又要有品德、品格的支撑,发挥核心价值、共同思想基础的作用,因而思想政治教育在其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与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思想认识是制度管理的有力支撑

      社会管理是一门科学,制度体制在其中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但社会管理的对象是人不是物,人,作为现实的、有思想有情感的人,思想观念的因素起着重要的作用,这就是精神与观念的力量。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切工作的“生命线”,就是在发挥着统一认识、提升境界的作用。《人的现代化》一书的作者英格尔斯指出:“那些完善的现代制度以及伴随而来的指导大纲,管理守则,本身是一些空的躯壳。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1]“一言以蔽之,那些先进的现代制度要获得成功,取得预期的效果,必须依赖运用它们的人的现代人格、现代品质。”[2]

      对公民品性的注重,正在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在20世纪七十年代,西方政治理论家关注的是罗尔斯所说的社会的“基本结构”,如宪法权利、政治决策程序、社会制度;而八十年代,是德性伦理复兴的时代,德性与品格受到更多的探讨和强调;到了九十年代,公民资格理论又成为人们关注的中心,这是因为人们认识到,必须关注在制度和程序中起作用的公民的素质、倾向、行为、身份、责任、角色。这些理论都旨在说明,公民品德与公民身份对于民主文明的社会是重要而独立的要素。现代社会要克服“公民的私人化症状”(哈贝马斯),克服冷漠、不合群、孤独,就要拥有和表现出公民资格所需要的公民品德。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奥尔森指出,从个人理性到集体理性的过渡,是最为困难的逻辑。这里要解决的,就是把松散的自由个体凝聚成好的社会(团体)这一主题。积极的公民生活,是人类的一种优良生活方式。为了制度的运转和保护我们的基本权利,需要承担公民的基本义务。自由的时代容易使人成为“原子主义”式的个人;契约的时代也容易使人为了自己的权利(利益)最大化而讨价还价。社会生活、政治参与,是实现人的归属需要的途径。私人生活其实也是在公民社会中的生活,私人生活,并不意味着前社会状态、反社会条件下的孤立和超然。我们鼓励个人自由,这种自由增加了个人联合与合作的可能性,但它不是鼓励冷漠。积极参与公共讨论、参与集体生活,个体才能够更广泛地融入社会。正如,政治哲学家金里卡所认为的,公民资格最根本的要求就是:要有公民恰当的社会品德。这需要公共精神的培育。我们说,思想政治教育就是培育这种精神的重要途径。

      思想政治教育在国际上更多地被称为“政治社会化”。霍布斯在《论公民》中声称,人注定适合公民社会,不是凭借自然,而是凭借教育。“政治是教授美德的最高技艺或最高科学”。[2]一个人在社会中获益越多,他就越有责任有益于社会,越有可能使自己成为人。

      成为人,“成人”,不只是天地生就的,更是自己如何成为人。那么,“成人”是如何做到的?遵从着什么“逻辑”?在接受了“成为人”的艺术的指导后,公民被设想为借助于法律与政治生活,习惯性地保持着德性的进程。如果成功了,这个社会就会由明智的有德性的公民管理。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民把他们自己的喜好与公共利益整合在一起。借助于公共善的谆谆劝导,一个人成为好的公民。这说明,制度还要有观念、品德的支撑。

      二、思想教育是社会管理的应有之义

      罗尔斯指出,“社会体系并不是超越人类控制的不可改变的体制,而是人类活动的一种模式。”[3]78罗尔斯这里其实指明了,既然在与制度与活动的人之间有这样一种互动,培育对制度认同、富有品德从内心接受与运行这一制度、支持这一社会的公民,就非常重要。因此,我们说,政府具有关注美德的使命和培养美德的责任。如密尔就多次强调政府有责任培养公民的公共德性,改造人心。好政府的第一要素既然是组成社会的人们的美德和智慧,那么,任何政府形式所能具有的最重要的优点就是促进人民本身的美德和智慧。对任何政治制度来说,首要问题就是在任何程度上它们有助于培养社会成员的各种可向往的品质——道德的和智力的,或者可以说(按照边沁更完善的分类)道德的、智力的和积极的品质。在这方面做得最好的政府,就很可能在其他一切方面是最好的,因为政府的实际工作中一切可能的优点正是有赖于这些品质(就它们存在于人民中来说)。[4]

      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培养公民的品德,并把培养公民的道德、品德作为明确的任务。2001年,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对公民道德的强调,说明了道德建设既是政府的事情,也是作为一个现代公民的必备素质。除了突出公民在道德建设中的主体性和能动性之外,政府在营造公民道德的社会氛围,建设思想文化阵地,传播理论、塑造心灵、弘扬正气、宣传楷模、帮助人们辨别是非,为道德建设提供法律支持和政策保障,把提倡与反对、引导与约束结合起来,通过严格科学的管理,培养文明行为,抵制消极现象,促进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社会风气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自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后,道德和法律就相辅相成,互为支持,成为维持社会秩序须臾不可或缺的规范。它们既有区别,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孔丘主张“为民以德”,提出“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民有耻且格。”(《论语·为政》)这是说,用政令治理百姓,用刑罚统治他们,则人们只能克制自己免于违令犯罪而没有廉耻之心;用道德来治理百姓,用礼义要求他们,则人们不但有廉耻之心,而且能纠正自己的错误。作为儒学的开创者,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孔丘首推道德仁义,因为这是“本”,是解决人们内心的信念和动力问题,只有道德立住了,法律才能事半功倍。否则,法律就制裁不到点子上,是舍本逐末之举。“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百姓诚惶诚恐,却不知自己错在了哪里。孔子不赞成法治,是因为法有强迫性,民众是被动服慑的,而用伦理感化,民众就会有羞耻之心,会自动纠正;另外作为一种理想状态,道德的标准和要求无疑远远高于法律戒令,对于求圣达贤的孔子,当然要推崇为人的礼乐之道,这是比仅仅服从法律强迫要高得多的境界,道德是人的生死攸关的大事,具有本体和绝对的权威:“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故失之者死,处之者生。”(《礼记·礼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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