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榜样教育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作 者:
张琳 

作者简介:
张琳 北方民族大学社科部副教授,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伦理学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宁夏 银川 750021

原文出处:
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

内容提要:

榜样教育在我国青少年道德教育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然而,在今天工具理性充斥的时代,榜样教育该如何进行,康德恰巧为我们提供了充满人性关怀的论证,具有了普遍立法、人是目的和意志自律的特点,展现了榜样教育尊重人的权利和自由、尊重人的理性与自主、尊重事实和人性本真的许多有价值的思想。


期刊代号:G2
分类名称:思想政治教育
复印期号:2011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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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968(2010)12-0022-03

      康德的著作中蕴含着较为深邃的榜样教育思想,篇幅不多,但独特精辟,充满了对人性的尊重和人本关怀。长期以来,他的榜样教育思想如同他的德性理论一样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有人认为康德对榜样教育是持批判态度的,因而,至今也没有把康德的榜样教育思想列入榜样教育的基础理论之中。深入挖掘和悉心梳理康德榜样教育思想不仅有助于我们理解康德庞大深奥的思想体系本身,更重要的是对我国道德教育的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康德榜样教育思想的提出及其论证

      康德榜样教育思想散见于他的《教育学》《实践理性批判》《道德形而上学奠基》《道德形而上学》等著作中,寓意深刻,内涵丰富,尤其是他对榜样教育人性复归的呼唤和反思,对人的理性、人的尊严和价值、人的自由和自律的强调,折射出康德人学、人本关怀的思想光辉。

      其实,康德是非常重视榜样教育的。康德在《教育学》中讲道:“为了在孩子身上确立一种道德品质,我们必须注意以下的东西:人们必须尽可能多地通过榜样和规定教给孩子们他们应该履行的义务。”在这里,康德认为榜样教育是孩子确立道德品质的重要途径和方式,目的是促使孩子履行对自己和他人的义务。既然通过榜样和规定教给孩子们他们应该履行的义务,那么孩子应当履行的义务又从何得出呢?康德接着谈道:“孩子应当履行的义务毕竟只是对自己和对他人的一些寻常的义务。因此,这些义务必须从事物的本性得出。”而这个本性又是什么呢?康德做了更加详细的考察:一个是“人在内心有某种尊严,这种尊严使他比一切造物都更高贵,而他的义务就是不在他自己的人格中否认人性的这种尊严”;二是“对人的权利的敬畏和尊重”[1]。根据康德解释,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可代替,才是尊严。“只有道德以及与道德相适应的人性,才是具有尊严的东西”[2];“只有它才配得上理性东西在称颂它时所用的尊重这个词”[3]。

      所以,人之为人的尊严和对人的权利的敬畏和尊重是康德榜样教育的核心思想,同时是榜样教育人本关怀和人性回归的重要前提,是榜样教育发挥实效的重要价值理念。如果丢弃和不遵照这个理念和前提,榜样教育将会出现被教育者和榜样者(典型对象)相互对立或敌对的情形,或榜样一经树立就只会成为抽象的形象符号,相对于受教育者和教育者双方而言都只是客体化的学习资源。正如康德所言:“所以教育者不会对他养成坏习气的学生说:以那个好少年(规矩的、勤奋的少年)为榜样!这只会成为学生憎恨这少年的原因,因为学生由于这少年而暴露出其弱点。”那么,好的榜样该不该树立?康德并没有完全否定榜样的树立,他只是说不能直接效仿,不能学习具体的内容和做法,而应从他人榜样的做法中吸取其原则。换言之,从他人的榜样中“只要按照你同时认为也可以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4]。所以康德进一步做了论证:“就显露给癖好供仿效或者告诫的样板的力量而言,他人给予我们的东西,不能确立德性准则。因为这种准则恰恰在于每个人的实践理性的主观自律,因此不是其他人的举止,而是法则必须充当我们的动机。”[5]据此,可以把康德榜样教育思想概括为:通过教育者引导和示范,受教育者自觉自愿地通过学习和模仿,最终将榜样所蕴含的精神品质内化、生成为自我道德人格的教育活动。

      此外,对于榜样的完善性和崇高性的追求,如果不以对人性、道德律和义务的敬重为前提,实质上是基于道德狂热的冲动,或者“自负”“虚荣和自爱”,最终将玷污意志的道德性,忽视每个个体人格应得的尊重。康德因此讲道:“是不敬重义务的一个能够造成仿效的榜样,给出这样一个榜样虽然极其违背义务,但在纯然荒谬的、否则就在自身善的东西上获取榜样,则是一个妄念,一个对德性来说是危险的、有害的错误。”[6]接下来康德又说:“然而我们常常可以在那些为已有榜样的意图的纯洁性做辩护的人那里看到,凡是在他们对正直不阿有自己的猜想时,他们也喜欢为这些榜样擦去最微小的污点”,“其动因是为了当一切榜样都被怀疑其真实性、一切人类德行都被否认其纯洁性时,德行不会最终被看作只是一个幻影,从而趋向德行的一切努力都被当做虚荣的做作和骗人的自大而遭到蔑视。”[7]据此,康德不断呼吁:“只是我希望不要用我们那些感伤文字中被如此大量滥用的所谓高尚的行动的榜样来打扰这种练习,而是把一切都仅仅转移到义务以及一个人在他自己眼里通过没有违犯义务的意识而能够和必须给予自己的那种价值之上”,“因为凡是导致对高不可攀的完善性的空洞希望和渴求的东西所产生纯然都是小说中的人物,这些人物由于他们对自己感觉到这种夸大其词的伟大非常得意,于是就为这一点而宣布自己可以不遵守平庸的和通行的职责,这种职责在他们看来只是微不足道的渺小”[8]。

      二、康德榜样教育思想的特点

      第一,普遍立法。唯有成为普遍的法则并且是出于义务的榜样才能成为我们效仿的动机。康德告诉我们:“好的样板不应当充当典范,而只应当充当合乎义务的东西的可行性的证明。因此,并非与某个他人的比较,而是与他应当怎样的理念(人性)的比较,因此是与法则的比较,必须给教师提供其教育的绝不可少的准绳。”[9]也就是说道德法则根本特点是具有不受时空、偏好等经验性条件的限制的普遍性,否则就是个人的、一己之私的主观准则,就不可能是道德法则。这里的示范性的转变是指教师的示范性加入了个人的主观偏爱,榜样一旦加入教师个人的癖好,就不能成为学生效仿的德性准则,而仅仅是他们人性中的理念或称得上是法则的东西和出于义务的才能具有效仿的价值。正像康德讲到的:“总之,道德律要求出于义务来遵守,而不是出于偏爱,人们根本不可能也不应当把偏爱作为前提。”[10]“教师一定不要在众多孩子中间表现出偏爱,特别是对一个孩子表现出对优点的喜爱。因为若不然,法则就不再是普遍的了。”[11]那应该按照何种榜样来行动呢?按照康德的意思,就是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和效仿。不能普遍化的行为准则就只是行为主体的主观规则,是一己之私的个人好恶的表达,和其他动物的行为没有质的区别。所以,只有普遍立法的意志才是人之尊严所在,才是人应该努力去效仿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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