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物流立法及其启示

作 者:

作者简介:
周建敏,中国计量学院 杭州 310018

原文出处:
商业时代

内容提要:

日本的物流立法采取“准统一”的立法模式,在制定综合性的物流发展政策对本国物流业进行整体指导的同时,还通过专门性法律对物流相关环节进行调整,这些专门性法律包括物流据点规划立法、运输业立法、绿色物流立法等。日本在物流领域立法的经验可为我国借鉴,促进我国尽快完善相关物流法律体系及配套制度。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物流管理
复印期号:2011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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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物流立法模式

      同绝大多数的国家一样,日本对物流业的法律规制也是通过制定各种专门性法律来进行的。到目前为止,世界上还没有国家只用一部《物流法》来规范物流行为。笔者发现,许多学者却认为日本的物流立法是统一立法模式。如有学者认为“日本于1990年颁布了《物流法》,日本现行的物流法律体系是以《物流法》为主,辅之以物流各个环节相应的专门法规”(师艺,2009)。类似的表述还如“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颁布了《物流法》、《综合物流施政大纲》等一系列促进综合性物流发展的法律法规,全面指导物流业的发展”(陈金涛等,2008)。通过笔者考证发现,日本现在不存在、过去也不存在被称之为《物流法》的法律。造成这种误解传播的原因我想可能是由于翻译的问题,将其他与物流相关的法律如《物流效率化法》,简译为《物流法》。

      对于许多人认为的日本是统一物流立法模式,主要原因是日本颁布实施了指导其物流产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综合物流施政大纲》,然而日本并不单单依靠该政策调整物流各环节行为,而是与不同领域的专门性法律共同进行调整。因此,笔者认为称日本为“准统一”物流立法模式更为恰当。

      日本物流立法现状

      纵观现今日本物流立法,可将其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综合的物流发展政策

      日本政府根据物流发展现状和趋势,通过制定综合的物流政策从整体上来指导物流业的发展,1999年,日本内阁会议通过了作为日本物流产业的纲领性政策文件——《综合物流施政大纲》。2001年,《新综合物流施政大纲》又被内阁会议通过实施,由此形成了日本各部委相互配合与承担各项物流措施作为一个整体的基本形式。《新综合物流施政大纲》将现代物流产业进行重新定位,并在原有大纲的基础上,根据环境的变化做出进一步的调整和策略推进。“作为实现日本物流现代化的指导方针,《新综合物流施政大纲》确定了三项基本目标:提供亚太地区便利而具有魅力的物流服务;实现对产业竞争不构成妨碍的物流成本;解决环保问题”(靳伟,2003)。新旧两部物流施政大纲对日本物流的快速发展和高效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建立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物流据点规划立法

      由于在物流运作过程中,商业布局、物流据点布局与运输的流量、流向等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日本政府将配送中心、大型商业网点、货车场等与物流终端相关的规划、设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这类法律主要有《大规模零售店铺布局法》(以下称《大店法》)、《流通业务城市街道整备法》和《汽车终端站场法》等。

      《大店法》调整的对象为大型零售企业,它对商家设立店铺时必须要遵守的地理位置、营业时间、对周围环境影响等做了明确规定。《大店法》还对进出车辆的噪音、等候场所设置了严苛的标准。如此细致具体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居民的权益并促进企业优化供应链管理,减轻对环境的污染。

      就缓解城市交通压力而言,如果说《大店法》对大型零售企业的各种限制是治标,《流通业务城市街道整备法》是治本。制定该法的时代背景是当时日本许多新兴零售业进入到市中心和交通枢纽地区,从而导致道路通行拥堵。而《流通业务城市街道整备法》的目的就在于将市内的流通、商业设施转移到郊外,统筹规划大城市中心部位物流设施的布局,从而改善市内交通混乱的状况。该法和《大店法》的共同施行,保证了日本物流业的可持续发展。

      《汽车终端站场法》于1959年制定,其后被数度修订。营业性车站对“网络型拼箱运输”的物流企业起着重要作用,因此日本政府对它不断进行了整治和完善。

      (三)交通运输业立法

      尽管物流被定义为“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行有机结合”。运输一直是物流的核心与关键,而运输又分多种方式,因此日本的交通运输立法包括规范公路、铁路、海运和航空运输等法律。笔者在此仅对几部重要的运输法给予阐述。

      被冠以“物流二法”之称的《货物汽车运输事业法》和《货物运输经营事业法》对日本交通运输起到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主要因为其放宽了政府对物流的管制。《货物汽车运输事业法》中将原来汽车营运需要政府批准的方式改为许可制,即只要具备物质条件的都可以经营汽车运输,对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大大放开。

      另外,该法将原来的统一运价改为弹性运价,实行运费申报制。为给运输企业的“网络型运输”创造条件,该法同时取消了营业区分的限制。“而调整运输代理业务企业的《货物运输经营事业法》,取消了原有法律中有关运输代理企业利用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输工具进行经营活动需要得到有关运输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定,从而放开了联运业务”(刘斌,2002)。据统计,在“物流二法”实施的10年间,包括物流子公司在内,约有1.1万家新公司进入了物流行业。然而日本行政改革和规制缓和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如物流业繁荣背后所带来的超重装载、疲劳驾驶、汽车废气污染等问题。

      放宽对物流业的管制同样见诸于《港口运输事业法》。1998年,日本政府颁布了放松管制的新3年计划,并与1999年向国会递交了倡导自由竞争的立法提案,根据该提案,日本放松了对港口运输业的行政管理,修正了《港口运输事业法》。通过上述一系列的立法措施,日本逐渐减少对物流业的控制,从而促进了物流业的自由发展,同时使第三方、第四方物流企业迅速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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