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物流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完善

作 者:
高泉 

作者简介:
高泉(1971-),男,河南省南召县人,北京物资学院法政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北京 101149)

原文出处:
中国流通经济

内容提要:

物流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对于培育合格的物流市场主体、优化物流资源配置、推动物流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物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目前我国物流市场准入立法层次较低,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现代综合物流市场准入立法相对滞后,存在立法空白,物流市场准入规制不合理,缺乏明确的准入原则,外资物流企业准入制度还不能适应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需要。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物流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应提高立法的层次和质量,增强立法的协调性和系统性,加快现代综合物流市场准入立法,提高企业竞争力。同时,还要提高物流市场监管理念,明确市场准入原则,改革并完善外资物流企业准入制度。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物流管理
复印期号:2011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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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物流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物流业以其崭新的面貌成为21世纪经济发展中举足轻重的重要产业,被誉为经济领域的“黑土地”和企业的“第三利润源”。然而,我国的物流市场准入法律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和缺陷,已经成为制约现代物流业快速发展的瓶颈。因此,加强物流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为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物流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对于保障我国物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物流业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物流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概念及其意义

      市场准入是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加以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市场准入是一种制度化安排,主要表现为法律制度,也即在调整市场准入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有关法律规范。[1]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对市场基本的、初始的干预,是政府管理市场、干预经济的制度安排,是国家管理经济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流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根据本国的法律、法规、公共政策以及国际条约的承诺,对相关主体进入物流市场从事物流活动应具备的条件、方式和程序予以规范的法律制度。该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物流市场的入市条件、入市方式、入市程序、入市中的禁止事项和禁止行为、入市监管主体的监管权限与程序等内容,具有强制性、广泛性和权威性。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离开完善的法律制度,任何行业或产业都不可能健康、持续发展,物流业更是如此。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与兴盛有赖于统一、透明、公平、高效的法律制度环境,包括物流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科学合理的物流市场准入制度,对于现代物流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规范物流企业设立行为,培育合格的物流市场主体。科学合理的物流市场准入制度,可以规范和约束物流企业滥设行为,避免“皮包公司”、“图章公司”等情况的产生。科学合理的物流市场准入制度,为进入物流市场的各种主体设置了“门槛”,可将不合格的投资者拒之门外,为合格的商事主体顺利进入市场提供保障。培育多元而独立的物流市场主体是政府经济立法的首要任务,政府培育物流市场主体的法律表现形式就是物流市场准入制度。物流市场准入制度的首要目的就是保证物流市场主体的质量,为构建和谐的物流市场竞争秩序创造条件。

      2.有利于优化物流资源配置,促进物流企业转型和升级。创办物流企业需要人、财、物等条件,而这些资源是有限的,滥设物流企业往往会占用有限的资源,效益低下,造成资源浪费。科学合理的物流市场准入制度,通过准入条件、程序及方式的设计,使具备物流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和具有丰富物流经验的人员进入物流市场,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物流市场的竞争活力和整体效益,淘汰落后的物流产能,防止低效率、重复性投资,优化整合物流资源,促进物流企业转型和升级。

      3.有利于政府依法有效监管,促进物流业可持续发展。一方面,政府的规制和监管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但政府规制也存在失灵的情况,也“有可能提高物流企业的市场进入壁垒,容易形成物流产业的行业垄断,为地方保护主义提供借口,从而不仅不能降低社会物流成本,反而增加了企业负担,抑制了物流产业的发展势头”。[2]而健全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明确了政府的监管权限与程序,有利于依法行政和防止权力滥用。另一方面,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又为政府有效监管物流产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阻止不符合产业政策、影响物流效率与安全以及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进入物流市场,保障物流业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物流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基本现状

      我国现行物流市场准入立法,从法律效力角度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法律,即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如《邮政法》、《民用航空法》等;二是行政法规,即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际海运条例》等;三是中央各部委颁布的部门规章,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除此之外,还有地方性法规以及物流技术规范和标准等。

      从适用范围上看,我国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法律,因其并非针对物流市场准入的专门立法,可视为一般的物流市场准入立法;而专门对进入特定物流市场从事活动所必需条件和程序进行规定的法律,如《道路运输条例》、《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等,可视为特殊的物流市场准入立法。

      从投资者角度看,我国现行物流市场准入立法可分为内资物流企业市场准入立法和外资物流企业市场准入立法。前者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后者如《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道路运输投资领域的通知》、《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从我国物流市场准入制度所涉及的主要领域看,现行物流市场准入立法主要涉及交通运输业(含公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水路运输、海上运输等)、站场管理及货物运输代理等方面,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等。同时,政府对综合物流发展的重视程度逐步提高,相继制定了一些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如《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这些规定属于政策性文件,并没有上升为法律规范,但对于我国物流市场准入制度具有宏观政策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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