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所得哪些情况下不能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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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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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
复印期号:2011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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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份有限公司由B、C、D、E等公司投资成立,股本1000万元,B、C、D公司投资金额分别为2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E公司为400万元。2008年1月1日,B公司以250万元收回投资,C公司以250万元将200万元的投资转让给F公司。此时A公司的累计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为200万元。假设本例所有纳税人均为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不得确认股息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居民企业应在被投资方作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就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留存收益没有实际发放不得视为免税收入处理。

      C公司财产转让所得为250-200=50(万元)。

      投资撤回或减少投资可确认股息性所得,须按规定的步骤计算确认。

      和股权转让不同,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可确认股息性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股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分为三步,第一,投资收回;第二,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股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第三,剩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1.投资收回,B公司投资收回250-200=50(万元);

      2.确认为股息所得,B公司股息性所得200×200÷1000=40(万元);

      3.投资资产转让所得50-40=10(万元)。

      会计处理:A公司支付的250万元分解为股本减少200万元,冲减累计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50万元。税法确认的股息所得为40万元,另用10万元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支付B公司收回投资款,税法不确认为股息性所得,而确认为财产转让所得。此时,累计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余额为150万元,股本为800万元。

      A公司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借:盈余公积 50

      实收资本 200

      贷:银行存款 250。

      B公司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50

      贷:长期股权投资200

      投资收益 50。

      次月D公司以250万元收回投资。假设累计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没有变化。

      D公司财产转让所得250-200-37.5=12.5(万元),其中,股息所得150×200÷800=37.5(万元)。

      B公司和D公司同样以250万元投资收回投资,财产转让所得却不同,原因是:B公司撤资使得D公司投资比例增加,D公司享有的累计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份额增加;累计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总额由于收回投资冲减而减少。

      会计处理:A公司支付的250万元分解为股本减少200万元,冲减累计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50万元,税法确认的D公司股息所得为37.5万元,另用12.5万元累计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支付D公司收回投资款,确认为D公司财产转让所得,此时,累计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为200-50-50=100(万元)。

      A公司会计处理:

      借:盈余公积 50

      实收资本 200

      贷:银行存款 250。

      D公司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5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00

      投资收益 50。

      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不得确认股息所得

      2011年1月1日,G公司投资500万元,其中股本200万元,资本公积300万元,此时假设累计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500万元,资本股本构成为股东E400万元、F200万元、G200万元,合计800万元,资本公积300万元。

      2011年6月1日为了扩大经营规模,经批准,该公司按照原出资比例将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00万元转增资本。

      A公司会计处理:

      借:资本公积 100

      贷:实收资本 100。

      此时资本构成为:实收资本股东E450万元、F225万元、G225万元,合计股本900万元,资本公积200万元,假设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500万元不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也就是说,将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00万元转增资本,不是分红,投资方不确认股息性所得,也不得增加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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