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企双方如何正确对待预缴查补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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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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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
复印期号:2011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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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在税务检查中,只要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就必然要对少缴纳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因此,滞纳金在税务检查中成为经常要遇到的问题,也是一个争议的焦点问题。

      对滞纳税款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虽然在计算比例上是很低的,但是,计算滞纳金涉及三个要素,一是少缴纳税款的金额;二是滞纳的时间;三是加收滞纳金的比例。在这三个要素中,查处的少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比例都是依法确定的,二者没有商量的余地,被查人唯一能够把握的就是滞纳税款的时间。尽管加收滞纳金的比例很低,但是如果滞纳税款的时间较长,就可能使滞纳金累积成一个很大的数额。因此,对于缴纳查补税款的时间和操作方法不同,其产生的效果相当迥异。

      一、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后补缴税款,将会造成增量滞纳金

      由于被查方对有关税法的理解和运用存在偏差,在处理有关业务时,可能并没有意识到将会造成少缴纳税款。而在检查之时,通过税务人员对有关问题的讲解,被查方可能才会认识到执行税法的失误之处,此时正处于检查之中。被查方对此前滞纳时间而加收的滞纳金,一般都无话可说。只是在检查之中,虽然有些问题已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查方对有关违法问题也已经认可,但是被查方仍然不能缴纳税款。因为按照税务机关的检查工作程序,检查人员需要对有关违法问题调查取证、整理案卷、审理、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等程序,而被查方通常都是按照正常的工作程序,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后,才到纳税大厅缴纳税款。因此,在有些问题已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查方对有关违法问题也已经认可的情况下,检查人员仍然要严格完成整个工作程序,此过程可能要耗用较长的时间,然而在税款没有缴纳的情况下,此期间仍然是要加收滞纳金的。被查方对有关违法问题已经认可的情况下,由于税务机关的工作程序而延长的时间,对此时间内仍然要加收的滞纳金,被查方颇有怨言,但是税法对加收滞纳金有明文的规定,因此又无可奈何。

      例如:某油气田企业受到税务机关的检查,经查该企业少计算缴纳税款15067842.97元,该企业除了对其中的四项问题提出异议之外,对其他问题当即都予以认可。而检查人员仍然要对有关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取证、整理案卷、逐级审理、向上级机关请示有关税收政策等程序,直到三个月后才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为此该企业多缴纳了504772.74元的滞纳金。该企业深感冤枉,当即表示不服,在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后,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了复议。但复议机关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的起始时间是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而截止时间是实际缴纳税款之日,在纳税人没有实际缴纳税款之前,都属于滞纳时间,因此,税务机关在计算滞纳金时,将滞纳时间计算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没有错误,于是维持了原处理决定。在此案中虽然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处理决定,但是通过此事件,充分显现出纳税人在不断提高维权意识,纳税人的申请复议也为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敲响了警钟。

      二、缴纳查补税款有明智选择

      税款与罚款不同。对于罚款,不必提前缴纳,因为税务机关对罚款有一个自由裁量权,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前,罚款的金额还不能最终确定;另外,被查方只要在税务机关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按照规定的期间缴纳罚款,就不会再加处罚款,因此没有必要提前缴纳罚款;而滞纳或查补的税款就不同,税款其实并不需要等到税务机关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才去缴纳,税法对各类业务都规定有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只要被查方当初没有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缴纳税款,就属于滞纳税款的行为,因此,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被查方可以随时补缴税款,也就是说,被查方在税务机关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之前就可以提前缴纳滞纳的税款。

      税收滞纳金与加处罚款也不同。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查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由此可知,加处罚款的前提条件,是到期不缴纳罚款,因此,不论税务机关整理案卷、审理案卷等程序经过的时间有多长,只要没有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甚至只要缴纳罚款的时间,没有超过《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规定的最后期限,税务机关就不会对被查方加处罚款。而滞纳金就不同,滞纳金是从纳税期限届满之后就开始计算的,直到被查方实际缴纳税款之日结束,在税务机关调查取证、整理案卷、审理案卷等程序的期间内,尽管税务机关还没有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只要被查方没有补缴相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时间就会一直在延长,因此,企业对于毫无异议的查补税款,拖延的时间越久,加收的滞纳金就会越多。

      由上可以看出,在缴纳税款时,应当采取与缴纳罚款不同的策略。对于罚款可以在税务机关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只要在限定的期限内缴纳就可以,就不会被加处罚款;而对于税款,即使税务机关还没有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在税务机关的工作程序期间,仍然是要加收滞纳金的。因此,被查方对于税务机关查出的税款,如果税款额度较小,认为加收的滞纳金无足轻重,可以等到税务机关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再行缴纳;如果查出的税款额度较大,其滞纳的每一天都要加收不菲的滞纳金,此时,被查方就应当考虑在税务机关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之前,就尽早缴纳税款,以缩短滞纳税款的时间,争取尽量少加收滞纳金的结果。目前,税务机关的CTAIS系统中,有预缴查补税款的程序,因此,被查方可以通过预缴查补税款的程序提前缴纳应补交税款,以达到少缴纳滞纳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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