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税制中,企业所得税占据主体地位,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与社会稳定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现代法人税制,仅对法人单位征收所得税,法人税制的规范性和重要性已为社会各界所公认。 一、法人税制框架下纳税主体的法律界定 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指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主体是承担纳税义务的基本单位,一个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由该主体独立承担,与其他纳税主体没有从属或连带的关系。由于不同的纳税主体有不同的缴税义务,这个纳税主体适用的税收实体法在另一个纳税主体可能并不适用,这个纳税主体需要缴纳这种税,而那个纳税主体却可能并不需要缴纳这种税。正是由于纳税主体独立承担各自的纳税义务,才为企业创造了一个重要的税收筹划操作平台。 在法人税制框架下,纳税主体可以分为“纳税法人”和“纳税自然人”两类。“纳税法人”依法对国家负有纳税的义务,我国的“纳税法人”主要是指企业法人,还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正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而“纳税自然人”具体是指我国公民、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以及属于自然人范围的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村经营承包户、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不属于法人性质的企业等。 二、公司制企业与非公司制企业的分野与税收筹划 (一)公司制企业与非公司制企业的分野 所谓法人税制,是指以法人所得为征税对象,直接参与法人企业利润分配的一种所得税管理制度。《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原因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的财产与出资人的财产密不可分,其生产经营所得也即出资人个人所得,并由出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本身没有财产和所得,所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纳税主体性质来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属于非公司制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按照法人税制原则,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立法原意是为了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而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境外投资人没有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而且,如不对这些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则造成税收漏洞,影响国家税收权益。因此,境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缴纳税金的前提是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这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其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属于非居民企业的一种类型);二是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取得收入(属于非居民企业的另一种类型);三是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属于居民企业)。但不论其为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都必须严格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利用企业性质筹划节税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仅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公司制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且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时,还要代扣投资者20%的个人所得税。 我国对公司制企业实行双重征税,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征税问题;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允许扣减必要的正当费用)仅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一般来说,企业设立时应合理选择纳税主体的身份,在同等情况下选择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可能会降低其税收负担。税收筹划的综合考虑如下:第一,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决策中,要充分考虑税基、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最终税负的高低与否是多种因素起作用的结果,不能只考虑一种因素;第二,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决策中,还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经营风险、偿债风险及法律风险,在综合权衡的基础上选择或安排整体税负最小的企业类型。
当然,这里在选择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等不同组织形式决策中,不仅要比较税后收益率的大小,还要比较合伙制和公司制的税基、税率、股利分配政策、合伙人数、税收优惠、税收风险等多种因素,全面分析权衡利弊,防止以偏概全。 最后,不能不提的是,历史的发展轨迹带给我们一个十分置信的结论:公司制企业晚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出现,公司制企业相对较为进步,这不仅体现在公司较低的运作风险方面,而且体现在公司税收方面的独特优势:公司在冲抵损失时不限于当期利润,损失甚至可以延续冲抵未来的利润;公司能够在合理范围内税前列支有利于雇员的金额相当可观的年金支出;公司还能够在所得税扣除方面税前列支更多的成本费用项目。这些都是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所无可比拟的。 三、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分野与税收筹划 (一)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分野 1.居民企业的类型及其税收政策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另一类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居民企业必须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即应当就其在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