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视同销售的提出 所谓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发生的没有直接现金流入的“销售”,它本不是销售而要被看作销售业务。也就是说,当企业发生一些特定的业务,如提供特定的商品或劳务,按照会计上有关规定不作为销售业务的发生,不确认会计收入,不影响损益的计算。而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要作为销售的实现,计算该特定业务在正常销售情况下应该交纳的有关税金及其附加费用。 就会计上来说,从1993年的“两则”、“两制”到1999年的统一企业会计制度,从16项企业会计准则到39项企业会计准则,所有的会计法规都没有提到“视同销售”一词。也就是说,只要某项业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关于收入确认条件,方可确认收入,从而计算损益。而在有关税收法规中出现了“视同销售”一词,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将八种情况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法等都有相关规定。可见,“视同销售”一词不是一个会计术语,而是一个税法术语。 纳税人的诸此行为虽然从会计规定上看不属于销售货物行为,但在税法上仍然将其视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征税范围”中将“视同销售”表述为“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特殊收入的确认”中规定了“视同销售”的几种情形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涉及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一)增值税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增值税中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以上8种情况的所谓的“销售”,是不属于销售行为的,大多情况下不确认收入,不计算损益。也就是说企业发生这种业务或行为时,不影响其会计利润,我们将其称作“应税销售”,完全是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认为销售业务,不同于财务会计上的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所以不确认收入,只计算应纳的增值税额,不影响会计利润。有的也要确认收入,要计算损益,这种业务的发生就会影响会计利润。 其具体会计处理分析如下,在此只列示涉税会计处理。 1.能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视同销售业务 (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时,相当于将其销售给股东或投资者,按货物的公允价值或市场售价与计算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付股利”科目,按公允价值或市场售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按公允价值或市场售价乘以增值税税率的数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抵偿债务时,企业在这项业务中实际上并没有发生相应的货币资金的流入与流出,但是,相当于企业将货物销售给债权人,取得货款,然后将取得的货款用于清偿债务。所以,应按被抵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科目,按用于抵债的货物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公允价值计算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借贷方的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相当于按照公允价值确认为收入与按账面价值结转的成本之间的差额,也就是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利润表中作为营业利润的构成部分予以列示。其账务处理为:借记相关资产科目,按货物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公允价值计算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其账面价值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2.不能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视同销售业务 当企业发生不能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业务时,不确认收入而应按成本进行转账。 (1)将货物移送到非同一县(市)实行统一核算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时,应按货物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按计算的销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增值税”科目,按计算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货物的实际成本贷记“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科目。 (2)将货物等用于捐赠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时,应按捐出货物的实际成本与按公允价值计算的增值税额之和,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捐出货物的实际成本贷记“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科目,按计算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3)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销售代销货物时,虽然不属于实质性的销售业务,但仍要代收增值税额。应按收取客户的销货款与应交纳的增值税额之和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收取的销货款贷记“应付账款”,按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应按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