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照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作为一项复合金融工具,其会计处理不同于普通公司债券,最大的特点是在初始确认时需要对转换权进行分拆。除此之外,还可能由于转换权的结算是否与固定数量的普通股股票挂钩、债券是否包含赎回选择权或回售选择权、当事人是否行使选择权、转换价格的修改(特别向下修正条款)以及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递延所得税等若干特殊事项而使其在会计处理上存在着特别之处。 一、转换权的结算是否与固定数量的普通股股票挂钩 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复合金融工具,但这种“复合”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主合同的债权性与转换权的权益性之间的复合,因为其中的转换权虽然在分拆之后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作为权益来确认的,但也可能仍然确认为金融负债,具体的确认形式取决于转换权的结算是否与固定数量的普通股股票挂钩。《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七条规定:企业发行的、将来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①该金融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业没有义务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②该金融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业只有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其中,所指权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所以,无论是非衍生工具还是衍生工具,在用于结算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为固定数量时,该金融工具(转换权)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否则应当确认为金融负债。 [例1]A公司于2009年年初公开发行了面值为1 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4%,一次还本付息,期限为3年,该债券的发行价格为1 080万元,发行费用为60万元,取得冻结资金利息收入20万元。债券发行文件约定,债券购买人可选择自2011年年初至债券到期日之前转换为普通股股票,转换条件为本利和每100元转25股,每股面值1元。假设A公司发行该债券时二级市场上与之类似但没有转股权的债券市场利率为8%。 (1)发行日: 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10 000 000×0.794+10 000 000×4%×3×0.794=8 892 800(元) 注:0.794为8%的三年期复利现值系数。 转换权,即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10 800 000-8 892 800=1 907 200(元) 由于衍生工具须交付A公司固定数量的普通股股票进行结算,所以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 发行费用净额(扣除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在两者之间按照其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负债成分分摊的金额=(60 0 000-200 000)×(8 892 800/10 800 000)=329 362.96(元) 权益成分分摊的金额=(600 000-200 000)-329 362.96=70 637.04(元) 借:银行存款(10 800 000-600 000+200 000)10 400 000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10 000 000-(8 892 800-329 362.96)]1 436 562.96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10 000 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 907 200-70 637.04)1 836 562.96 (2)2009年年底计息(假设不考虑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问题,下同):A公司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费用。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存在着发行费用和冻结资金利息收入,所以需要计算实际利率,而不能简单地将市场利率作为实际利率。采用内插法计算出的实际利率为9.37%。 借:财务费用(8 892 800-329 362.96)×9.37%802 394.05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应计利息)(10 000 000×4%)400 000 ——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402 394.05 [例2]接例1,假如转换条件改为本利和每100元转换为在转换时与A公司普通股股票市场价格等值的股票。 (1)发行日:由于按照A公司普通股股票市场价格等值的股票进行转换,即转换权(衍生工具)用以结算的A公司股票是非固定数量的,所以,应该将分拆的转换权确认为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借:银行存款10 400 000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1 436 562.96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10 000 000 衍生工具——股票转换权1 836 562.96 (2)2009年年底:计息的会计处理同例1。但股票转换权的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与例1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