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日起,我国实行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制,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中,规定了“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其中的“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分季(或分月,本文中均表述为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税款的规定分为两种办法:一种办法是总分机构在同一省份的,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而是将同一省份的全部分支机构视为一家分支机构在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预缴,只对设立在外省的分支机构分配税款,由分支机构向所在省的主管税务机关就地预缴;另一种办法是总分机构无论是否在同一省份,都应对各分支机构按季分配税款,由其就地预缴。 一、分支机构之间分摊税款的基本方法 根据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预缴按上上年度,7-12月份预缴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将本期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向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六位。 由此可见,某一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越高,其就地预缴的税款越多,而其他分支机构分摊并预缴的税款就会相对减少。所以,分摊比例涉及不同地区政府部门财政利益的划分问题,不但为主管税务机关重视,也为相关政府部门所关注。 二、确定“三因素指标”的基本问题分析 (一)公司总部是否视为分支机构并计算“三因素指标” 国税发[2008]28号文第十条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例如,A公司总部设立于甲省,在乙省设立了一分支机构,A公司2010年度7-12月份的营业收入为12亿元,其中在乙省的分支机构所实现的营业收入为2 500万元,A公司7-12月份实现的会计利润为5 000万元。A公司总部2009年度生产经营收入总额为10亿元,年末账面资产总额为6亿元,全年工资总额为3 000万元;乙省分支机构2009年度收入总额为2 000万元,年末账面资产总额为1 000万元,全年工资总额为100万元。 如果采用法律上的分支机构概念,则A公司仅有一家分支机构,其应向分支机构分摊税款为:(5 000×25%)×50%=625(万元)。 显然,乙省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税款与其创造的价值明显不相匹配。正是这一原因,国税发[2008]28号文要求,凡公司总部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相关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与纯管理职能部门的收入(通常为营业外收入等)、职工工资、资产总额分开核算,从而在计税时将上述经营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假定A公司总部生产经营部门2009年年末的资产总额为5亿元,工资总额为2 200万元,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则上式中的625万元企业所得税税款需要在两家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 公司总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98 000/100 000)+0.35×(2 200/2 300)+0.30×(50 000/51 000)=0.971900 乙省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2 000/100 000)+0.35×(100/2 300)+0.30×(1 000/51 000)=0.028100 在向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的税款中,公司总部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税款为:625×0.9719=607.4375(万元),乙省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税款为:625×0.028100=17.5625(万元)。 应该说这样的结果更加公平合理。不过由此而产生的问题是,如何将公司总部的生产经营部门占用的资产总额及其人员工资总额与纯管理职能部门占用的资产总额、工资总额分开?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应明确公司总部哪些部门是生产经营部门,哪些部门属于纯管理职能部门,而国税发[2008]28号文对此并无具体规定。实务中,笔者认为应将总部直接从事公司营业执照中登记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部门归入此类,如公司总部内的生产车间、营销部、(金融企业)营业部、证券公司的投行业务部等,而总部的公司正(副)总经理、行政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基建部、审计部、工会等部门应归入纯管理职能部门,个别特殊部门如质量控制部、技术部、研发部等,则要视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在划分了不同类型的部门后,再将相应部门的人员工资分类加总,进而得出总部生产经营部门的工资总额和纯管理职能部门的工资总额。比划分工资总额更加困难的是资产总额的划分,虽然有些资产能够明确确定其单一使用部门,例如生产车间的厂房,但是同一项资产为不同部门共用的现象较为普遍,如土地使用权、办公大楼、福利设施等。对于这些共用资产,建议按照生产经营部门的人员数量(或工资总额)与纯管理职能部门的人员数量(或工资总额)之间的比例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