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特殊资金的财税处理

作 者:

作者简介:
葛长银,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

原文出处:
财会学习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1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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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管理的中心是财务管理,财务管理的核心是资金管理。但在给全国各地企业的财务人员授课或咨询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企业的资金管理存在问题,有些问题还十分严重,甚至到了违法乱纪的程度。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我们对其中的三种特殊资金——抽逃的注册资金、贷转借的资金和无偿占用的资金——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一、抽逃注册资金的问题分析与处理建议

      (一)现象和原因分析

      在面向财务人员咨询的现场时,每次都会有几个“抽逃注册资金”及其如何解决的提问。这说明,抽逃注册资金已经成为我国中小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私下认为原因有二:一是霸王硬上弓,在出资人“力不能及”的条件下,“没有条件创造条件”地借款注册公司,注册完毕即把注册资金转走;二是一些中介公司推波助澜,开展“垫付注册资金”注册公司的优惠服务,注册完毕也随即把垫付的注册资金抽走,使新注册的公司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空壳”。

      (二)行为和政策分析

      抽逃注册资金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整数转走”——比如注册资金200万元,公司注册完毕后就一笔划走200万元,账面只剩下零星的利息。其转走的名目大致有三:一是借款,但是这借款挂账多年不见归还,且没有利息收入。二是采购东西,但采购东西要有存货对应,企业账面很难找到对应的存货。三是投资,可这投资犹如“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更无论收益。总之,这些抽逃注册资金的企业,可谓漏洞百出,在账面上很难“自圆其说”。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出资财产即转为公司财产,股东抽逃资金实质上是对公司财产的非法侵占,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或刑事责任。

      1.经济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之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依据最高检、公安部2001年4月18日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之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现状是:如果仅仅存在抽逃出资的事实,并没有造成后果,即使其抽逃出资的数额巨大,根据现行法律及其政策规定,仍不作为抽逃出资罪定罪处罚。

      (三)处理建议

      对于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要分具体情况给出建议:

      1.有资金周转能力或融资能力的公司,要先把抽逃的注册资金还回来。这钱就是借来的,补足抽逃的注册资金,你承担的顶多也就是个利息成本,而不是高额的惩罚。

      2.没有资金运作能力的公司,尤其是让中介垫资注册的空壳公司,要想规避风险,只能“另打锣鼓重开张”了——注销空壳公司(若不注销对法人代表有不良影响),重新量力而行地注册一个新公司。这个新公司的注册资金要真实,不然你还会有无尽的麻烦。

      3.还有个趋势要告诉大家:一些地区的税收征管部门比照税收制度对抽逃注册资金进行治理。依据现行的税收征管实务,我们对私营企业挂账超过1年的未分配利润(没有进行过分配的利润),视同分红,要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自然人股东从公司借款超过1年的,也视同分红,在征收20%个人所得税的同时,还要加收1至5倍的罚金和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借款和抽逃注册资金是没有明确界限的,若抽逃货币资金被认定为股东借款并视同股东分红,按100万元3年期计算,就是罚款1倍,被执行的总额也在50万元左右。相信这没谁能扛得住。扛不住,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也许就会销声匿迹了。

      二、贷转借资金的问题分析与处理建议

      (一)现象和原因分析

      贷转借资金是指一家企业从银行贷出款项后,再转手借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的资金。银行放款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不是什么企业都能从银行弄到贷款。于是在我国的企业群体中,就出现了一个较为普遍的“贷转借”现象:有条件贷款的企业,从银行把款贷出来,再转手放给没有条件从银行贷款的企业使用——这两个企业多是关联公司,大多数是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贷款子公司使用,并且,他们转贷的利息不加价,银行给母公司的利息是多少,母公司给子公司的利息就是多少;甚至还有子公司直接向银行支付利息的行为。这个现象较为普遍地存在于我国的集团公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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