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要求,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1501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该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其中,“成本”反映该投资的面值,“利息调整”反映该投资的折价或溢价。在实际利率法下,折价/溢价经过持有期间的摊销,应当在到期时摊销完毕,“利息调整”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初始计量时债券价格中包含的应收未到期的利息没有计入“应计利息”明细科目,并且在资产负债表日直接进行应收未收利息和利息收入的计算:①应收利息=持有至到期投资面值×票面利率×期限;②利息收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实际利率×期限。这种处理方法可能会产生很多问题。 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会计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收付时间总在到期日,不存在收付时间的差别,但由于初始计量时债券价格中包含的应收未到期的利息没有计入“应计利息”明细科目,可能会出现到期日“应计利息”明细科目的余额小于应收的利息总额、“利息调整”明细科目不能归零的错误结果。 例1:一次还本付息债券,设债券面值Vpar=10 000、票面利率(单利)i=6%、期限n=5年,发行日距离年初xs=0.5年,发行日购入,则购入日距离当年资产负债表日x1=0.5年。购入价
,实际利率R=7%。公司在购买该债券时,预计发行方不会提前赎回,并决定持有至到期。 根据以上资料,该债券持有期涉及5个计息年度和6个会计年度。按计息期编制摊销表,不涉及资产负债表日的会计处理,“利息调整”科目能归零。而按会计期编制摊销表,即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现行方法处理,“利息调整”科目不能归零,即债券折价/溢价不能在持有期摊销完毕(见表1)。但这种误差很小,如果优化处理,即对于不够整年的摊销期间按照“摊余成本×[(1+
但是,如果购入日不是发行日,则债券价格中包含未到期的利息。如果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初始计量时将这部分利息并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而不单独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则到期日“应计利息”明细科目的余额小于应收的利息总和,“利息调整”明细科目也不能归零,即债券折价/溢价不能在持有期摊销完毕,误差即为初始计量时债券价格中包含的未到期利息。
根据以上资料,该债券持有期涉及5个计息年度和6个会计年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摊销表,“利息调整”在到期日存在余额-133.7488779(见表2),即使按会计期优化编制摊销表和按计息期编制摊销表,也存在余额-120。 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会计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 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如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大多数分期付息债券的付息日并不刚好是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日就会处于两个付息日之间。
根据以上资料,该债券持有期涉及5个计息年度和6个会计年度。如果完全按照计息期编制摊销表,不涉及资产负债表日的会计处理,是没有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