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购买及出租、出售房产的纳税筹划举例

作 者:

作者简介:
殷爱贞,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经济管理学院 山东 东营 257061;毛丽玮,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经济管理学院 山东 东营 257061

原文出处:
财会月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1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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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人购买房地产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1.筹划原理

      国家在个人购房方面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如下:①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

      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②土地使用权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2.案例

      (1)面积优惠筹划案例

      例1:上海市民张先生为改善居住条件,欲购买一套住房。已知该住房位于上海市内环线和外环线之间,单价9 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包括车位在内,车位约15平方米)150平方米,装修费100 000元,包括装修费在内的房产价值为1 450 000元,并且张先生会在出售已有家庭唯一住房后再购买此房。上海市契税税率为3%。

      案例分析:已知上海市普通住房标准为: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内环线以内总价245万元/套、内环线和外环线之间14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98万元/套以下,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若进行纳税筹划,即将车位与住房分开购买,并与装修公司协商,将装修费用直接支付给装修公司,则张先生欲购住房的建筑面积为135平方米(小于140平方米),房屋价格为1 215 000元,满足上海市普通住房标准。

      筹划前,张先生购房的应纳税额(契税)=1 450 000×3%=43 500(元)。

      筹划后,张先生购房的应纳税额(契税)=1 215 000×1.5%=18 225(元)。

      通过对比可知,纳税筹划不仅减少了张先生所购房屋的计税额,使装修费用及车库部分免缴契税,而且降低了税率,筹划后比筹划前节税25 275元(43 500-18 225)。

      (2)以房换房案例

      例2:张先生拥有一套80平方米的住房,市场价格400 000元,张先生为改善居住条件,欲出售此房并购买一套120平方米的新房,市场价格600 000元。城镇职工王先生没有住房,正好想购买一套8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

      案例分析:若进行纳税筹划,张先生与王先生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并达成协议,王先生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下120平方米的新房子,然后与张先生进行房屋交换。假设该地区规定的契税税率为4%。

      筹划前,张先生购房的应纳税额(契税)=600 000×4%=24 000(元),王先生购房的应纳税额(契税)=40 000×1%=4 000(元),二人共缴税28 000元(24 000+4 000)。

      筹划后,张先生购房的应纳税额(契税)=(600000-400000)×4%=8 000(元),王先生购房的应纳税额(契税)=600 000×2%=12 000(元),二人共缴税20 000元(8 000+12 000)。

      通过对比可知,在支出相同的情况下,张先生与王先生二人合力买房比分别买房共节税8 000元(28 000-20 000),即

      张先生补给王先生其多缴纳的税款8 000元(12 000-4 000)后,张先生本身可节税8 000元(24 000-8 000-8 000)。若再考虑售房环节,通过换房方式购房还能减轻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国家规定: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负。因此,在条件合适的情况下,个人可尽量考虑用换房代替直接购房。同时,若王先生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还可在交换前进行装修,增加房屋的价值,进一步缩小两套房屋之间的价差,从而使节税效果更明显。

      二、个人出租房地产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1.筹划原理

      按照税法规定,个人在出租房地产过程中涉及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国家在个人租房方面的主要税收优惠如下:

      (1)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为20%)。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在确定财产租赁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准予扣除的项目除规定的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包括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2.案例

      (1)起征点的筹划案例

      例3:张先生2009年10月将自己的住房出租一年,一次性收取全年的租金。假设当地政府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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