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核算增值税应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其中,“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下设“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反映本月份缴纳的当月税款)”、“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五个三级子目;贷方下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四个三级子目。月末应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若为借方余额表示留抵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若为贷方余额则表示当期应纳税额。 在实际业务中,对企业纳税情况检查后发现的增值税问题,都需要及时地进行会计账务调整。对于企业自查或委托税务代理机构进行纳税审查时发现的增值税问题,可以直接通过上述有关明细科目进行账务处理。而对于税务机关检查后发现的增值税问题,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作为检查调整的过渡账户,按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进行调整。这样做可以将单位日常税务会计核算与纳税检查会计核算从账目上分开,比较直观地反映核算期内的进、销项金额和检查查补的有关税额。 一、“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的运用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作为一个纳税检查调整的专用账户,专门核算经税务机关检查,查出的以前各期应补、应退的增值税税额。账户的借方登记检查调减的销项税额、检查调增的进项税额,贷方登记检查调增的销项税额、检查调减的进项税额、检查调增的进项税额转出及检查调增的小规模纳税企业应交增值税税额。全部调账事项完成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余额可能在贷方,也可能在借方。 二、年终结账前增值税纳税检查调整的方法 对于企业年终结账前,经税务机关检查后应调整的当期增值税款,可以利用“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户直接调整损益类或其他会计科目。 (一)销项税的账务调整 1.少计或不计收入的账务调整。主要包括由价外费用、逾期押金、未按规定冲红票、以旧换新销售、还本销售等经济事项而引起会计处理上少计或不计收入,达到少计销项税的目的。检查发现以上行为的,应按照少计的不含税收入和适用税率,算出应补缴的增值税销项税,若该收入属于本年度,作如下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例1]某商场(一般纳税人)2010年5月开展以旧换新电视机销售业务,本月共销售电视机50台,实际取得价款收入200000元(不含税,下同),扣除了旧电视的收购价格25000,该商场按照实收价款200000计算缴纳当期增值税。税务机关次月进行检查,发现了以上问题,并作了相关处理。 分析:增值税法规定,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照新货物的正常售价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扣除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金银首饰除外)。根据以上规定,该商场在计算5月份的增值税时,少计了25000的应税收入,少计了税款25000×17%即4250元。作以下调整分录: 借:库存商品 292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4250 2.视同销售行为未计销项税的账务调整。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应按照同类货物的正常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未申报应交增值税的,检查调整时,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会计分录: 属于上述(一)、(二)、(三)三种情况的视同销售行为,且查补属于本年度增值税的,应作如下处理: 冲销原会计分录,同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属于上述(四)、(五)、(六)、(七)、(八)五种视同销售行为的,均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或长期投资、应付利润、应付职工薪酬、营业外支出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例2]税务机关在对一糕点厂(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厂在今年中秋节期间将自产的一批月饼发给职工作为福利,这批月饼现在无同类产品售价,其生产成本为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