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假如我公司员工王某2011年1月至12月,每月工资均为2300元,12月31日取得本企业发放的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12000元。请问: 1.企业为王某定额负担300元税款的情况下,王某取得的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元?个人实际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元? 2.假如王某每月工资均为1900元,企业为王某按30%的比例负担税款的情况下,王某取得的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元?个人实际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元?企业代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元?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8号),就雇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由雇主负担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 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一、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二、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一)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二)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 对上述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即:将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 1.计算思路是先将不含税转化为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然后按含税的全年一次奖金加上企业为王某定额负担300元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就体现出2011年第28号公告中指出的企业为王某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300元个人所得税款,属于王某又额外增加了300元收入,应将企业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王某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这是28号公告的本意。本题王某每月工资均为2300元,高于费用扣除标准2000元,不存在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问题。 不含税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按12个月分摊后,每月的奖金=12000÷12=1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 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000-25)÷(1-10%)=13305.56(元); 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3305.56元,加上企业为王某定额负担300元,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13305.56+300=13605.56(元);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按照12个月分摊后,每月为13605.56÷12=1133.79(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 王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3605.56×10%-25=1335.56(元)。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1335.56-300=1035.56(元)。 2.需要找两次税率:第一次找税率的目的是将不含税的奖金换算成含税的数额,第二次找税率是为了计算应纳税额。王某每月工资均为1900元,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为100元。 不含税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按12个月分摊后,每月的奖金=12000÷12=1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 应纳税所得额=(12000-100-25×30%)÷(1-10%×30%)=12260.31(元)。 按12个月分摊后,每月=12260.31÷12=1021.69(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 王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2260.31×10%-25=1201.03(元)。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1201.03×(1-30%)=840.72(元)。企业代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1201.03-840.72=360.31(元)。 原载《中国会计报》(京),2011.5.27.(14)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时补缴的土地增值税,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问:境内的电视台从境外引进节目,按照播出次数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可以按照协定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是否每次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都需要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和》(国税发[2009]124号)规定,同一非居民的同一项所得需要多次享受应提请审批的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的,在首次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的3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可免予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同一项所得重复提出审批申请。前款规定的同一项所得是指下列之一项所得:1.持有在同一企业的同一项权益性投资所取得的股息。2.持有同一债务人的同一项债权所取得的利息。3.向同一人许可同一项权利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