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对雇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由雇主负担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进行明确。 公告明确,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下发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如下: (一)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公式(一)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二)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而由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情形不同,国税发[1996]199号文对不同情形下雇主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 为其雇员全额负担税款的处理 对于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直接按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中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式,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企业应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例1:某雇员的工资扣除个人缴纳的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后金额为3900元,公司包税。3900-2000=1900,根据不含税级距,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则该雇员的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 / (1-税率×负担比例)=(3900-2000-125)/(1-15%)=2088(元)。 为雇员负担部分税款的处理 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例2:某企业职工月工资、薪金收入6000元,企业为该职工负担个人所得税150元/月。应纳税所得额=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企业代职工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6000+150-2000=4150(元)。 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应将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含税收入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中“不含税收入额”替换为“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同时将速算扣除数和税率两项分别乘以上述的“负担比例”,按此调整后的公式,以其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应纳税款。 即: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3:某人月工资、薪金收入为人民币为10000元,雇主负担其工资、薪金所得30%部分的应纳税款,其当月应纳税款计算如下:应纳税所得额=(10000-2000-375×30%)/(1-20%×30%)=8390.96(元),应纳税额=8390.96×20%-375=1303.19(元),个人负担的个税税款=1303.19×70%=912.23(元),企业代负担的个税税款=1303.19-912.23=490.96(元)。 为雇员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税款的处理 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的机构场所,为其受派到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的税款。 例如:雇员在华应纳税额中相当于按其在原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部分(下称“原居住国税额”),仍由雇员负担并由雇主在支付雇员工资时从工资中扣除,代为缴税;若按中国税法计算的税款超过雇员原居住国税额的,超过部分另外由其雇主负担。对此类情况,应按下列原则处理: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工资(即:扣除了原居住国税额的工资),按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式,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按该雇员的实际工资薪金收入(即:未扣除原居住国税额的工资)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按其雇员的实际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