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的选择

——手机销售商的税收筹划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多蕾,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程一江,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原文出处:
会计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1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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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

      某通讯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手机综合营销的公司,业务覆盖手机零售、批发、连锁经营、维修管理及综合经营等方面。主要经营的产品有GSM手机、CDMA手机、3G手机、手机充电器、手机数据线、手机耳机等手机零配件。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始终致力于把握手机营销的发展趋势,满足快速多变的市场需求,现在拥有三个门市部,聘有员工二十余人。

      该通讯有限公司2005年实现销售收入827.79万元,销售毛利为234.84万元,销售毛利率为28.37%。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共缴纳增值税45.82万元,税收负担为5.54%。与同行业其他公司比较,该通讯有限公司发现自己增值税税负偏高,但是并不知道问题出在哪里。本文以此案例为背景,结合税法的相关规定,为该公司提供一个可行的税收筹划方案。

      二、案例解析

      目前,手机销售商主要类型有以下三种:电信营业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既销售手机,也提供移动通信业务),大中型商场手机销售柜台(隶属于商场,不独立纳税),手机专卖店。上述销售商就其纳税身份而言,可以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三类。首先我们来看一下适用的相关税法条文。

      (一)适用税法条文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59号)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116号)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上款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为:(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征收率。

      3.营业税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6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邮电通信业税率为3%。

      电信单位(指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提供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以上所述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二)筹划思路

      1.手机销售商的“纳税身份”分析

      下面我们就此三类销售商的“纳税身份”进行分析: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有专职会计人员,能够按照税法规定建账建制,进行独立会计核算,并能够提供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纳税资料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较大的手机专卖店和大中型商场手机销售柜台通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其中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征收率(征收率为4%)。规模较小,销售收入较少的手机销售商往往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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