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是每一个企业都会涉及的费用项目,但限于相关税收政策的繁杂和间隔,又没有系统的解释或引导,对一些企业来说,业务招待费涉及的财税问题仍很模糊,很多财会人员在处理业务招待费时,仍呈现“五花八门”的现象。鉴于此,我们拟对业务招待费涉及的财税问题进行系统的探讨。 一、现行税收制度的基本规定 税收制度是企业处理业务招待费的行为规范,企业的行为必须符合这个规范,才能防范涉税风险。目前涉及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的税收制度基本有二: (一)双重扣除标准的设定:60%与5‰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标准。 (二)计算基数的设定:销售(营业)收入包括哪些收入项目 根据国税函[2008]10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附件中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的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该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至此,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就明确了,它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二、业务招待费与餐费的关系 在很多人尤其是非财务人员的观念中,招待费就是吃吃喝喝的费用。其实不是,业务招待费与餐费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关系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并不是一种必然的“餐费就是业务招待费”的归属关系。 (一)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但不仅仅是餐费 顾名思义,业务招待费是招待客人的花费,而招待客人,光吃喝是不够的,衣食住行可能都得管。可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却没有作出详细的解释,这就让人摸不着头脑:税法认同哪些业务招待费? 这得从税收征管实务中来探讨这个问题。在税务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将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费、香烟、食品、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等项目。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解释,招待客户的住宿费和景点门票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同时也对此进行了说明:必须有大量足够有效凭证证明企业相关性的陈述——比如费用金额、招待、娱乐、旅行的时间和地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 由此可以看出,业务招待费是围绕客人的全部合理花费,餐费仅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餐费不一定是业务招待费 在企业实务中,也有一个误区,那就是一吃饭就计入业务招待费,有的企业甚至设置了这样的费用三级账: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员工聚餐。把员工聚餐也不分青红皂白地计入业务招待费,这账下得就有问题。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经营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与员工就餐无关。或者说,吃饭不一定属于业务招待。 由于无法对餐费发票进行区分——不知道是招待客户吃的还是自己吃的,也是处于管理的需要,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税务机关一见到餐费发票就认定是业务招待费,这种“一刀切”的做法肯定是不合理的。同时也说明企业在进行餐费账务处理时,缺乏准确分类和手续。例如,员工外出工作吃饭,员工加班工作餐,公司年末的员工大会餐等,这些与接待客户根本没有关系的花费,就可以计入企业的销售费、福利费等科目核算,但要按要求附足证明。 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但餐费不一定都是业务招待费。在税收监管越来越严格的环境中,这个问题要搞清楚;不然,吃亏的肯定是企业。 三、业务招待费的税务稽查重点 作为限制性费用,业务招待费属于企业主要的纳税调整项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但其中有主动和被动之分;若企业主动调整,则规避了税务风险;若被查出来再调整,则有可能遭受惩罚性的处罚。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从理论上讲,只要作假,就能查出来。所以,一些企业财会人员用小聪明弄出的小花样,总能被揪出来,也总给企业带来惩罚性的损失。 税务稽查重点,一般都是“高发现象”;业务招待费的“高发现象”大致如下: 一是混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用,把业务招待费揉进会议费用中去。例如,有些企业长期在某一固定宾馆招待客人,与宾馆签订会议协定,统一结账,以会议费用的名目开具发票,把这些业务招待费揉进会议费用。 二是将出差途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记入差旅费用。例如,有些企业在外地请客,就故意混淆费用性质,将这些业务招待费计入差旅费用。 三是将业务招待费计入市场费用或其他支出。例如,有些企业将招待代理商的费用,揉进市场开发费用等。 四是用餐费发票冲费用,列入业务招待费以外的科目。例如,企业普遍存在的用发票冲账的现象(大额整数报销的费用基本都是冲账行为),其中很多是餐费发票,都计入业务招待费之外的其他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