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费用会计核算若干问题探讨

作 者:

作者简介:
朱建林,浙江正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原文出处:
会计之友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1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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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我国许多企业从重生产向重研发转变,大力开展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发工作,拥有越来越多自主知识产权,有效提升了企业发展质量,为我国率先克服金融危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及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发挥了显著作用。为了推动企业自主创新,鼓励广大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进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我国相关政府部门相继推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15%计征以及政府拨款资助企业科技研发项目等扶持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奖励政策。事实证明这些国家扶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政策有力地推进了科技强国战略的实施,较好地调动了广大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积极性,有效地增强了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与发展后劲,引导企业走“内生增长、创新驱动”的科学发展经营之道。随着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工作越加显得重要。本文拟就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中的若干问题作一探讨。

      一、企业规范核算研究开发费用的前提条件

      笔者认为企业做好规范会计核算研究开发费用工作,应具备下列前提条件:

      (一)企业科技研发项目立项程序规范

      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项目并不是由企业财会部门认定,应由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或管理层办公会议立项,在立项文件中明确研究开发项目名称、研发内容、研发人员、研发经费预算以及研发期限等事项,做到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工作符合企业章程规定程序,并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使得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工作成为名副其实的企业行为,为企业财会部门对研究开发项目单独建账核算研究开发费用提供合规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在承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工作中时常发现企业虽然确实发生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但企业未能提供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依据,有的企业因此导致未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未能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笔者认为,缺失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依据,主要责任不在企业财会部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工作应由企业管理层主导操作。

      (二)企业应事先制订科技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的具体办法

      企业会计核算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工作的规范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合规性,指企业归集核算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会计准则、适用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等相关规定;二是合理性,指企业根据本企业会计政策归集核算的研究开发费用,遵循合理性原则。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和研究开发费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要求,研究开发费用应按八个方面明细内容归集反映,包括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在归集核算中,企业不得将与研究开发项目无关的成本费用计入研究开发费用,并应分别归集核算各个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经费支出;对应由多个研发项目承担的共同费用应进行合理分摊。因此,为了做好规范会计核算研究开发费用工作,企业必须事先制订核算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政策,使得企业财会部门归集核算研究开发费用工作有据可依,确保核算口径前后一致,做到规范归集反映,避免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工作随意性。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鉴定以及政府资助科研项目财务验收工作实务中,均发现不少企业存在未制订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核算具体会计政策情况,这也是导致这些企业未能规范归集反映研究开发费用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所需各项原始依据合法、真实、完整

      俗话说得好,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企业财会部门会计核算工作是事后会计反映,其会计核算正确性建立在原始依据正确的基础之上。为此,企业管理层必须充分认识到规范会计核算研究开发费用工作并非企业财会部门一个部门的责任,应建立健全企业涉及研究开发工作的各职能机构及其职责,必须责成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企业规章制度办事,大力协同企业财会部门工作,及时、完整、正确地向企业财会部门提供会计核算所需原始依据,确保企业财会部门规范完整地归集反映企业各个研究开发项目经费实际支出与研究开发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二、归集核算研究开发费用应遵守的规则

      (一)单独建账核算

      何为研究开发费用单独建账核算?笔者认为:以在企业账套系统内对研究开发费用单独设置总账与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为基本前提。一般研究开发费用单独建账核算是指在“研发支出”总账下,按研究开发项目以及研究开发经费常规支出范围设置明细账进行精细化归集核算。不论是按照企业内部精细化管理要求或满足内部考核要求,还是按照企业外部政府部门要求;无论研究开发项目经费来源是企业自有资金,还是政府资助资金,均要求企业单独建账归集核算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实际支出情况,否则无法有效落实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所涉及的责、权、利。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国科发火(2008)36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文件“四(二)、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条款明确规定: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归集(样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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