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性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赵建新,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经济学硕士。

原文出处:
财会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1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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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促进和完善企业所得税正确纳税申报,便于企业较好地执行有关所得税会计准则,2010年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新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如何进行协调,已成为当前会计实务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差异的成因分析

      新的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两者之间差异是由于在目标、遵循基本前提、核算基础、核算原则、计量属性方面存在不同而造成的。

      (一)目标差异

      会计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即投资人、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税法目标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引导和调节社会和经济发展,公平税负,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我国会计主要是为投资者、债权人及政府等利益集团服务,同时兼顾国家、企业及相关利益集团三者的利益,而税法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实现政府的职能。会计是为了保证各利益主体利益均衡,而税法是为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两者目标不同,出现会计利益集团的多元化与税法的唯一性之间的矛盾,导致其基本前提和遵循的原则存在一定差别,成为会计与税法产生差异的根源。

      (二)基本前提差异

      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差异主要体现在会计主体、持续经营,而在会计分期、货币计量上基本一致。

      会计准则适用主体是财务会计主体,是指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可以是法律主体,也可以是经济主体。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主体是纳税主体,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和单位以及作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企业和单位,分为法人和自然人两类。两者之间虽有紧密联系,但有时会发生错位,经济主体不是纳税主体,自然人不是会计主体。

      会计准则第六条规定: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所得额计算,基本上以持续经营为前提。但是在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当纳税人具有纳税能力时就征税,不考虑持续经营,在第五条第三款中关于企业清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与持续经营假设相反。

      (三)核算基础差异

      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都规定会计确认、计量时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采用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进行。但是税法依据必要资金原则,对生产经营所得的确认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其他所得则更接近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计算。

      (四)遵循核算原则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了可靠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的八项会计信息质量原则。新企业所得税法为确保国家的税款能够应收尽收,一般遵循真实性、明晰性、可比性、及时性原则,因遵循确定性、法定性原则,对谨慎性、重要性原则持否定态度;对相关性原则,会计准则强调的是会计信息的价值在于满足会计核算的目的,反映的是会计信息的有用性,税法强调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满足征税目的;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准则注重会计人员职业判断依据的实质,税法不仅注重实质,同时更注重形式,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比会计准则要求有更深的内涵,例如,会计对于收入的确认侧重收入的实质性实现,对成本费用的确认很大程度依靠会计人员主观估计;税法对收入的确认侧重于经济业务社会价值的实现,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估计。

      (五)计量属性差异

      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要求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只是在资产转移确定收入和计量成本及反避税要求时采用公允价值,如企业盘盈资产、拆迁补偿采用重置成本计量,企业关联方交易、企业债务重组业务、非货币形式获得资产与收入。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不采用可变现净值和现值计量,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对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一般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由于会计准则计量属性选择的范围较大,因而企业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的账面记录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异较大,其结果加大了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税额的分离。

      二、我国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主要差异

      (一)收入确认和计量差异

      会计界定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是指营业收入;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界定的收入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后者范围要大,包含前者。同时,企业所得税有不征税、免税收入的概念,会计上没有此概念。

      在确认条件上,会计准则改变了以前分行业对收入确认条件上采用列举式的规定方式,只要同时符合确认收入的五个条件,当期就要确认收入;如果不符合五个条件,当期就不能确认收入。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没有原则性的规定,但作了列举式的规定。税法上确认收入的实现,主要考虑的是企业是否已经具备纳税能力,注重收入实现的法律标准,不需要进行会计职业判断,确认收入的标准具有固定性,让有避税企图的纳税人无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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