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日,财政部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这是我国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推进我国会计国际趋同,规范小企业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又一重要举措。本文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简称“制度”)与“征求意见稿”之间有关内容进行比较,并从中得出启示。 一、“制度”与“征求意见稿”框架结构的比较 “制度”分为:总说明、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会计报表格式、会计报表编制说明以及附录“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征求意见稿”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正文部分具体规定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本要求,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至第七章分别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第八章财务报表,第九章附则。附录部分包括“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等内容。“征求意见稿”的行文和框架结构采取“章节”、“条款”式,与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设计框架、基本思路具有一致性。 二、总说明/总则的比较 1.适用范围不同。“制度”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征求意见稿”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企业(即小企业):①承担社会公众责任;②经营规模较小;③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 可见,“征求意见稿”对准则适用范围的界定比“制度”更为严谨、科学:一是“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条件,是借鉴了2009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的《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中小主体的描述”,进一步实现了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二是母子公司为编制合并报表,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中相关具体准则的规定,不属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范围。 2.会计核算基本前提及基本原则的比较。会计核算基本前提及基本原则,在“制度”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前者是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先决条件或约束条件,而后者则是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披露的指导思想以及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标准。而这些重要的会计基本理论和规范,在“征求意见稿”中均未做具体规定,其原因是我国目前的企业会计准则和未来的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框架下的两个子系统,分别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因此,《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所规范的内容就不在“征求意见稿”中再予以规范了。 3.部分会计交易或事项的比较。“制度”在总说明中,对小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等交易或事项的处理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还对一些重要内容如“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入资产应确认的损益”的确定方法给出了计算公式。鉴于上述交易或事项在小企业中较少发生,“征求意见稿”对此未规定处理方法。 三、会计要素的比较 (一)资产要素 1.资产质量要求的比较。为了贯彻谨慎性原则,“制度”要求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其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征求意见稿”考虑到小企业规模小、业务简单、会计人员职业判断水平不高以及其基本消除了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等因素,规定小企业资产不再计提减值准备。待摊费用是企业已经支付、在一年内摊销的费用,其实质是虚拟资产,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为此“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待摊费用”科目,并将其排除在资产负债表之外。 2.存货的比较。与“制度”相比,“征求意见稿”关于存货的内容增加了包装物、消耗性生物资产等并具体规定了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成本确定方法;存货发出计价方法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同时也取消了库存商品的售价核算。 3.对外长期投资的比较。与“制度”相比,“征求意见稿”关于对外长期投资核算内容发生了以下变化:①长期债权投资不再核算购入债券时发生的折价、溢价和应计利息;②明确了长期股权投资仅采用成本法核算,不再采用权益法核算。 4.固定资产的比较。“制度”与“征求意见稿”对固定资产的规范基本是一致的,但在以下方面存在区别:①资产取得的方式。“制度”规定了外购、自制或自建、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接受捐赠、盘盈、无偿调入等七种固定资产取得方式;“征求意见稿”只规定了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盘盈等四种取得方式。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制度”未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做出明确规定;而“征求意见稿”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做出了具体规定,如房屋、建筑物为20年,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这样既有利于实务操作,也有利于对实务资产的管理与核算。 5.“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生产性生物资产核算内容。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小企业(农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核算。 (二)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