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包括基本准则、若干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在内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创新政府管理制度和方式,将是“十二五”时期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主要目标 借鉴国际经验和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成功做法,建立健全以满足政府财务管理和财务信息需求为目标、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包括基本准则、若干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在内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创新政府管理制度和方式,将是“十二五”时期我国政府会计改革与发展的主要任务和重要目标。在此目标下,要重点解决几个问题: 我国政府会计准则体系框架统领——概念框架还是基本准则。在政府会计准则具体框架的构建问题上,目前有两种不同意见,即统领会计准则的应该是概念框架还是基本准则等。从内容上看,概念框架和基本准则几乎没有差别,国外政府会计准则体系构建多以概念框架为统领,具有指导性;而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制订有着不同的习惯,如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是以基本准则为统领,属于法规范畴,具有强制性。因此,我国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应以基本准则为统领。 我国政府会计目标的定位。明确政府会计目标是我国构建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基点。我国现行预算会计制度或准则是以满足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作为提供会计信息的共同目标,并强调了会计信息对加强内部管理的作用,却没有要求反映政府的公共受托责任,忽视了我国社会公众等资源提供者利用会计信息对政府进行有效监督和评价的需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政府和市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分工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逐渐由全能型、管制型向服务型、管理型转换,政府会计准则的目标导向就不应再局限于反映预算执行情况,而应兼顾预算管理控制和公共管理的双重目标,这样既能适应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预算管理控制的要求,又符合社会公众监督政府履行受托责任的效率和效果的需要。 我国政府会计主体的界定。政府会计主体问题是政府会计改革和实现政府会计目标过程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难点,这关系到未来政府会计体系的界限划定和政府会计报告体系的确定。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真正的政府会计体系,因此,现行预算会计规范的适用范围没有统一的界定。现行预算会计主体基本上是以预算体制和职能划分的,改革后的政府会计主体还应考虑财政资金运动的环节。关于如何改革和界定政府会计的适用范围,主要分歧在于国有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资金收益的归属问题。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随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深入,凡是执行政府行政职能或担负社会公益职责、资金来源于财政的事业单位应确定为政府会计主体:国有企业资金应属于政府投资,在政府资产中核算。 选择政府会计的核算基础,循序渐进引入权责发生制。从国际经验来看,西方国家的政府会计大部分都建立在权责发生制或者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基础之上,以便真实可靠地反映政府的财政状况和运行成果,帮助信息使用者正确评价其公共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由于我国经济改革走的是渐进式道路,政府会计核算基础改革又涉及政治、经济等诸多因素,因此我国政府会计改革只能根据经济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的程度,循序渐进地引入权责发生制。至于何时引入、如何引入及引入的程度,则需考虑政府经济交易与事项的实际情况及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不同阶段。 建立和完善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担当政府对社会公众的受托责任。提升政府的财政透明度,回应外部利益相关者监督政府的信息,诉求实现使用者与政府部门或者公共部门之间的良好沟通,必须依赖于政府部门或者公共部门定期编制并提供财务报告。而满足政府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将成为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的确认和计量原则等的关键考虑因素。我国政府会计报告体系应分为两套:政府预算会计报告体系和政府财务会计报告体系。政府预算会计报告体系将全面反映政府预算执行的全过程;政府财务会计报告体系将反映一级政府、各政府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运行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