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涉税申报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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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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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1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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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笔者在对很多企业提供涉税服务时,发现企业财务人员没有全面掌握业务招待费相关税收政策,给企业带来了潜在税收风险。笔者结合案例系统梳理业务招待费相关政策如下。

      业务招待费限额扣除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案例1]北京某酒店,2010年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发生额3万元,后附原始凭证为内部自制单据,摘要为“招待宾客”。检查人员询问情况,企业财务人员解释说此笔款项是宴请上级公司领导。检查人员经分析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没有视同销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酒店招待宾客所消费饭菜酒水都取得正式发票。酒店为营业税纳税人,因招待宾客是无偿的,所以不用缴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由此看出,业务招待费实行限额扣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真实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才能扣除,即:只有发票,而没有业务招待活动是不能扣除的;(2)业务招待费必须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才能扣除,如民营企业老板私人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3)只有在生产经营期间的业务招待费才能在税前扣除,即:处于开办期、清算期的业务招待费不能扣除。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所以,在确认该笔业务招待费的同时,应按酒店同类饭菜酒水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为视同销售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销售收入。

      外购礼品赠送客户应视同销售需缴纳增值税

      [案例2]北京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软件生产企业,2010年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发生额10万元,后附原始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摘要为鼠标及杀毒软件”,企业财务人员说是将采购鼠标赠送公司客户。

      检查人员分析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鼠标采购业务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没有视同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

      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但《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没有包括国税函[2010]148号。所以,鼠标采购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销售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所以,该软件生产企业采购鼠标及杀毒软件赠送客户为视同销售货物,需要补缴增值税1.45(10÷(1+17%)×17%)万元。

      购买礼品赠送客户无需缴纳消费税

      [案例3]北京某商贸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发生额25万元,后附原始凭证为普通发票,“摘要为烟酒”,企业财务人员说将采购烟酒赠送公司客户。检查人员分析企业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没有作视同销售申报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所以,该商贸企业采购烟酒赠送客户为不视同销售货物,不需要计算补缴消费税。

      商标权赠送公司客户无需缴纳营业税

      [案例4]北京某视频公司,2010年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发生额15万元,后附原始凭证为内部自制单据,摘要为“商标权赠送关联公司”,经询问:企业财务人员介绍按投资方要求将商标权划拨给关联公司,检查人员分析企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该公司没有视同销售申报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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