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审计例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魁明,审计署成都特派办

原文出处:
财会通讯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1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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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兴公司为光明公司下属企业,审计新兴公司2008年度财务收支时发现,该公司投资的子公司红宇制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宇公司)因股权转让,140万元投资形成潜在损失,还将承担红宇公司股权转让损失80.57万元,合计220.57万元。经审计(调查),红宇公司股权转让事项存在严重瑕疵,本案例从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公司运作和会计核算等方面做一剖析,以期清楚认识和规范股权转让行为。

      一、投资缘由及过程

      新兴公司鉴于当地市政建设改扩建需要,市场页岩砖供应紧张,建设一个页岩砖生产企业,市场前景很好,加上公司自身也需要,遂于2000年5月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拟在该县兴建一条年产1500~1800万匹页岩砖生产线,项目名称为新兴公司建材厂(即红宇公司)。

      经必要准备后,红宇公司于2001年5月17日成立,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新兴公司以砖厂前期建设的在建工程作价出资90万元,占股30%,光明公司和新兴公司214名职工个人出资共210万元(分别由光明公司经理和副经理作为股东代表分别持有38%和32%的股权)。后又增资扩股吸纳职工个人现金70万元,吸纳本行业内某研究所现金入股30万元,吸纳某工程公司现金入股50万元,共计150万元。新兴公司除先期投入90万元作为红宇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的一部分外,后又投入50万元,共投入140万元。至此,红宇公司吸纳股本金共500万元。其间,有个别职工退股或职工间转让股本,至转让红宇公司股权时,吸纳的股本金共478万元(其中职工个人258万元)。红宇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新兴公司负责人,职工为新兴公司部分员工和外招技术员和农民工等。

      二、股权转让及退股情况

      (1)新兴公司根据上级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公司行为的相关要求,于2007年3月聘请资产评估公司对红宇公司的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无形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总额为526万元。同年4月,新兴公司和职工个人股两个股东代表与外省某县的张某二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拥有的红宇公司“100%的股权”以500万元转让给后者。

      (2)在红宇公司股权转让前,光明公司分别召开办公会和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将转让红宇公司股权所得按100%退个人股本、按50%退法人股本,不足部分由新兴公司补足。

      (3)新兴公司在“其他应付款”科目设置“暂收股权转让金”明细科目,核算股权转让金收入、退还股本金和债权、债务清理等。该科目明细账反映,2007年4至8月共收到股权转让款493万元整(尚有7万元未支付),收往来款、押金等12.75万元,退还股本金490万元(其中,吸纳的两个单位的法人股本按50%退还计40万元),支付、结转债务66.35万元,代红宇公司支付税金、运费、律师费等27.5万元,退保证金2.47万元,共计586.32万元。至2007年末,其他应付款——暂收股权转让金科目余额为-80.57万元。

      (4)2010年6月审计时,新兴公司“因未接到上级对该事项账务处理的通知”,仍维持原账务:长期投资——红宇公司仍挂账140万元,其他应付款——暂收股权转让金科目余额仍为——80.57万元。

      (5)新兴公司认为,因股权转让款已退还股本金和结算完毕,长期投资挂账的140万元实际已损失,结转、垫支的80多万元也是损失。

      (6)审计时,因红宇公司已转让,相关会计、业务资料已移交公司受让方,而受让方又以原资料对其无用、有的已遗失等理由,无法完整提供,致使相关事项难以核查清楚。

      三、股权转让案例评析

      (1)红宇公司营运及股权转让未严格按公司法规定办理。一是根据相关资料及证明文件,砖厂从立项、申请土地至公司成立、砖厂建设及营运,从经济组织形式和性质看,红宇公司实为新兴公司所属的一个经济实体,这个实体是按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公司法规定运行,但因各种原因,实际由光明公司党政完全掌控,用行政手段替代公司营运和管理。二是公司成立、营运五年多,组织机构仍不健全,未按公司法成立相关机构,导致公司行为粗放、随意。三是股权转让协议规定股权转让“须经公司股东会通过”,但无股东会通过的决议,且未经全体股东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四是2007年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故意含糊其辞,检查会议记录发现,会上就有人对此提出过疑问;而退股资金不足部分由“新兴公司补足”的决定本身,就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上述事项涉嫌公司营运和股权转让违规,即民事主体、程序和部分事项(实施内容)违规。

      (2)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不严密,涉嫌偏低。股权与出资在法律和经济意义上是有区别的。股东的出资是一种投资行为,以货币、实物等为载体,并将其转化为注册资本。股权是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的财产形式表现的一种以权益,在经济价值上是一个变量,因公司经营状况溢价或减值。“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权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获得股权的意思表示。这里的核心是股权价金(狭义指价格)的确定。股权价金(价格)的确定有多种方法,基本点是公平、合理、符合市场公允价值。通常做法是以经审计和评估后的净资产为基础,考虑公司注册资本、实际出资等因素,结合公司盈利能力、发展前景等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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