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中所称资产负债表填报方法,是指按照会计总账科目余额结合相关明细科目余额,直接或通过分析计算填入资产负债表相应项目的方法。本文不涉及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错误时财务报表影响的更正,但涉及对资产负债表年初数进行审计的相关程序。下面将详细介绍资产负债表填报方法及其审计处理。 一、填报方法正确性审计处理的一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资产负债表填报方法的正确性,应以被审计单位所执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范为准进行评价。执行不同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企业,相同的资产、负债项目可能有不同填报方法。因此,审计财务报表时,首先应确定被审计单位应执行或实际执行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然后再以这些准则、制度的规范作为会计标准,对被审计的财务报表填报方法的正确性进行审计认定。 (二)重要性原则 该原则要求审计资产负债表填报方法正确性时,应特别关注那些重要项目,对一些非重要项目,审计发现后可以只作记录,不要求调整。比如有些被审计单位按规定的方法将预收账款纳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但列报时未按规定将该科目的明细科目借方余额合计与贷方余额合计分别在资产负债表的“应收账款”、“预收账款”两个项目填报,而只按总账科目余额填报在“应收账款”项目中,致使大额的应收账款余额被抵销而“预收账款”项目又漏报。审计时发现这一错报事项,根据重要性原则,如果被抵销的数额占实有应收账款比例较高,或者其绝对数较大,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的判断和决策,则这样的错报项目是重要的,反之,如果被抵销的数额占实有应收账款的比例很小,或者其绝对数很小,则这样的错报项目是非重要的。 但是,对于一些具有逻辑错误的错报,如果虽然从其金额相对数或绝对数讲都是非重要的,但如果不调整将影响编报企业、报表编制者和审计人员的业务形象,这样的错报也应认为是重要的,应列入调整范畴,比如资产项目中货币资金、存货等,负债项目的应付职工薪酬等以负数列示的情况,即使负数金额不大,也应说服被审计单位调整为正数或0。 (三)账表相分离的原则 因填报方法不对而形成的错报,可以只调整报表项目金额,不调整相应的账务,比如以上列举将预收账款纳入应收账款核算又按其总账余额填报的错误,以及将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混用而且按总账科目填报的情况,均可以只调表、不调账。 二、年初数的审查和处理 对资产负债表年初数(年初余额)的审计要点包括: (一)检查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是否已经有关部门审计 1.如果上年年报的资产负债表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应关注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并考虑这些意见对年初数的影响,以确定本年审计人员应采取的相应对策;如果经评价认为前任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或其独立性不可信赖,或者经评估认为信赖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有较大审计风险,审计人员应考虑追加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 2.如果上年年报未经任何审计人员审计,本年年报的审计人员应按照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对资产负债表年末数的审计,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二)检查上年年末数是否与本年年初数相衔接。 1.如果上年年报已经审计人员审计,应以上年“审定表”的年末数为标准,检查上年年末数是否与本年年初数相衔接; 2.检查上年年末数是否已正确地结转至本年的“年初数”栏;如有变动,应检查是属于追溯调整,还是属于追溯重述?调整、重述的内容是什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检查报告年度是否存在会计政策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需要调整年初数的事项?如有,是否已按规定进行了恰当的会计处理并按规定调整了本年年初数? 4.在年末数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需要采用追溯调整法、追溯重述法调整报告年度报表年初数但并未调整的事项,应在上年末审定数的基础上调整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 (三)考虑年初数的审计情况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审计人员应根据实施的审计程序已获取的有关年初数的审计证据,形成对报表年初数的审计结论,并考虑该结论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三、年报期末数(期末余额)的审计处理 年报审计资产负债表“期末数”的填报方法是否正确,一般应根据被审计单位执行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的相关规定,采用等式检查法即通过检验资产负债表各项目与会计科目、明细科目对应关系的等式来测试确定。以执行新准则的企业为例,这些等式关系包括: (一)报表项目金额直接与总账同名称科目期末余额(以下简称余额)相等 这一类项目和科目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工程物资(未计提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清理、递延所得税资产、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票据、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股利、专项应付款、预计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库存股、盈余公积,以及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 (二)报表项目金额与几个科目余额合计数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