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361(2011)01-0116-04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概念及特点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内涵 融资融券业务,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因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交易称融资融券交易。在融资交易中,客户从证券公司借入资金购买证券,到期归还资金并支付利息;在融券交易中,客户从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到期归还证券并支付利息。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积极意义有三:一是可以增加证券公司的收入和盈利渠道,因为融资融券是有利息的,还可以盘活证券公司的自营股票。二是可以为投资者增加新的投资品种,提供新的盈利模式,因为融资可以是投资者在投资中借助财务杠杆获得投资收益,同时在市场价格下跌的情况下投资,也能实现盈利。三是可以增加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增强市场的交易活跃度。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消极意义是可能增大市场的价格波动,对证券市场的指数造成助涨助跌,因为融资融券中存在较大的透支比例。 (二)融资融券业务的特点 融资融券交易业务包含两项业务,即资金融通业务和证券交易业务。“融资”和“融券”都是站在投资者角度而言的,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是借出方(即“贷方”),客户(即投资者)是借入方。相对普通证券交易而言,融资融券交易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1.做空机制 投资者可以根据预测证券价格的走势进行先买后卖或先卖后买。当预测价格走势会上升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赚取证券价格上升的期望收益;当预测证券价格走势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先借入证券卖出,以后以较低的价格买入归还,赚取价格下跌卖价高于买价之间的差额。而投资者进行普通证券交易时,只能先买后卖。即必须先存入足额的资金才能买,且购买证券的价值不能超过所存资金总额;卖出的证券必须是已购买持有的可交易证券。 2.杠杆效应 投资者可以较少的资金,做较大的证券交易。在融资融券交易中,由于投资者只要按证券公司要求交存足够的保证金后,就可以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或融券,能用较少的资金买入更多的证券,也可以在没有自有证券的情况下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先交易,以达到扩大证券交易筹码,充分利用财务杠杆的效应。 3.双重关系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既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又存在证券委托买卖关系。在资金或证券借贷关系中,投资者和证券公司要发生利息结算;在债券买卖关系中,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存在手续费或佣金的结算。 二、融资融券交易流程 投资者要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业务,须了解其交易流程及相关知识。一般要经过以下流程: (一)向证券公司提出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申请 该环节又称为征信,投资者在申请中应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的额度,证券公司对提出申请的投资者要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投资者的资金实力审批融资融券额度。授信后,客户未使用额度的,客户不承担任何费用。只有日终清算后实际使用的融资额度或融券额度才计算融资利息或融券费用。投资者获得授信额度后,一旦市场出现投资机会,只要将担保品提交给证券公司,就可以利用手中的额度,捕捉市场机会,操作方便、快捷。 (二)签订融资融券合同 经过资格审查合格的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合同中对投资者、证券公司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做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三)开立相关账户 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需开两个账户,即到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到证券公司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四)投资者向证券公司交存担保物 担保物可以是货币资金,也可以是证券公司认可的有价证券。其提供的货币资金要通过银行划入其所开的信用资金账户,提供的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要从普通证券账户划转至所开的信用证券账户。 (五)证券公司对担保物先评估价值,后授予融资融券的额度 所提供的货币资金可全额作为担保物价值,而提供的可充抵担保物的有价证券需要在评估价值的基础上进行一定比例的折扣后才能作为担保物价值。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的担保物价值,在投资者申请并被批准的信用额度内,确定投资者实际可使用的融资额度或融券额度。[1] (六)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投资者可在确定的实际可使用融资额度范围内融资买入标的证券,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为其提供融资,资金不划入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而是代投资者完成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交收。也可以向证券公司随时发出融券卖出指令,卖出所融证券的资金划入投资者的信用资金账户。 (七)偿还资金和证券 即借钱还钱,借券还券。在融资交易中,投资者进行卖出用融资买入的证券时,所得资金首先应归还欠证券公司的融资款项,多余资金仍留存在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中;在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买入标的证券返还给证券公司并支付融券费用。此外,投资者还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直接用现有资金、证券偿还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