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或有事项作为特殊的不确定事项,已越来越普遍地出现在企业的日常经济活动中。为了充分地披露或有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的潜在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以下简称或有事项新准则)在旧准则基础上对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披露等方面均做出了相应修订与完善,进一步加深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值得一提的是,新准则中增加了亏损合同形成的或有事项并作了特别强调。亏损合同作为或有事项会计处理原则的具体应用之一,具有鲜明的现实性和时代特色。 一、亏损合同概念 亏损合同由待执行合同发展而来,其中,待执行合同指的是合同各方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或部分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合同。或有事项新准则对企业亏损合同的定义为:“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预计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中的较低者,即“孰低原则”。 二、企业对亏损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应遵循的原则 企业对亏损合同进行会计处理需要遵循以下两点原则: 第一,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需支付任何补偿即可撤销,企业通常就不存在现时义务,不应确认预计负债;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可撤销,企业就存在了现时义务,同时满足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第二,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时,合同存在标的资产的,应当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通常不需确认预计负债,如果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合同不存在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三、具体会计处理过程中的误解及解析 (一)具体会计处理过程中的误解。或有事项新准则在具体的会计处理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的解释和答案。对于亏损合同会计处理第二点原则的规定,很多人理解为:如果合同存在标的资产,不管是选择执行合同还是不执行合同,一律先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如果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则再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通过下面的例子来说明会计处理中普遍存在的误解: 例1: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2009年发生如下事项: (1)2009年8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A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在2010年2月底以每件0.3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销售300件A产品,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20%。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库存A产品300件,成本总额为120万元,按目前市场价格计算的市场总额为110万元。假定甲公司销售A产品不发生销售费用。 (2)2009年8月,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一份B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在2010年2月底以每件0.3万元的价格向丙公司销售300件B产品,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20%。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库存B产品300件,成本总额为120万元,按目前市场价格计算的市场总额为100万元。假定甲公司销售B产品不发生销售费用。 因上述合同至2009年12月31日尚未完全履行,编制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1)A产品 ①目前市场价格计算的市场总额110万元低于成本120万元,因此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10(120-110) 贷:存货跌价准备10 ②计算最低净成本: 执行合同,发生的损失=120-300×0.3=30(万元) 不执行合同,发生的损失=300×0.3×20%+(120-110)=28(万元) ③甲公司应该选择不执行合同,即支付违约金方案,共发生预计亏损28万元,超过资产减值损失(10万元)部分共计18万元确认为预计负债,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18 贷:预计负债18 (2)B产品 ①目前市场价格计算的市场总额100万元低于成本120万元,因此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20(120-100) 贷:存货跌价准备20 ②计算最低净成本: 执行合同,发生的损失=120-300×0.3=30(万元) 不执行合同,发生的损失=300×0.3×20%+(120-100)=38(万元) ③甲公司应该选择执行合同,共发生预计亏损30万元,超过资产减值损失(20万元)部分共计10万元确认为预计负债,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10 贷:预计负债10 (二)具体会计处理过程的解析。上述会计处理并未真正地遵循准则的相关规定,尤其在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时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在进行减值测试时首先要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以销售合同价格还是以市场价格作为计算基础,而这完全取决于企业是选择执行合同还是不执行合同。因此,对存在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可以按照如下步骤进行相应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