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是企业经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法律约定形式,它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主体之间进行市场交易时所共同遵守的法律依据。企业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一般涵盖了交易对象、时间和地点以及利益分配等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而经济合同签订的形式对企业的具体纳税业务产生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也就是说,如果对合同的具体条款事先进行必要的考虑,对相关涉税事项进行预先筹划,人们就可以通过经济合同来合理安排税收问题。虽然税法条款的形式是相对固定的,但人们的交易方式却是可以选择的,交易双方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一、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式不同对纳税的影响 (一)税法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在税法中,不同的应税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有很大差别的。我们以流转税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来说明: 1.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一是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证的当天;二是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则根据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在结算方式上的不同,对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着更为具体的规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视同销售货物,除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外,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关于消费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上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同。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3)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5)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二)对合同中结算方式的筹划技巧 从以上关于增值税、消费税等具体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货物销售方式、货款结算方式上的差别,对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产生着重要的影响。于是,对于纳税人在签订具体的购销合同时,应该充分考虑到结算方式的因素,在与购买方商议后,确定合适的货款回笼计划,并在购销合同上明确表现出来。 具体而言,当对方企业的资金运作十分顺畅的时候,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采用直接收款的销售方式,此时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企业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当对方企业的资金运作出现困难的时候,则应该尽量的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从而合理的将纳税义务向后推迟。而一般来说,企业合理合法的将纳税义务向后延迟,无疑是增加了企业应缴税款的时间价值。因此,在签订具体的购销合同时,应该充分考虑自身营销策略和税款时间价值的综合效果。 二、合同中约定的劳务性质不同对纳税的影响 (一)税法对两种不同性质劳务报酬的征税规定 签订雇佣制合同和签订劳务派遣制合同,是个人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务合同过程中常见的两种形式。两种不同的用工合同对应两种不同的用工关系,而其对个人纳税的影响更是迥然不同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以雇佣关系签订雇佣合同的,按一般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提供劳务的形式签订劳务派遣制合同的,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下面以一个具体的纳税案例来说明两者的差别: 例一:王某于2009年度在A企业找到一份工作,双方约定月收入为5000元。问王某签订雇佣制合同还是劳务派遣制合同对自己更有利? 1、如果以雇佣关系签订雇佣制合同,则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 王某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2000)×15%-125=325(元) 2009年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25×12=3900(元) 2、如果以提供劳务的形式签订派遣制劳务合同,则需要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 王某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1-20%)×20%=800(元) 2009年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00×12=9600(元) (二)关于劳务性质合同签订的筹划技巧 1、从以上计算结果不难看出,如果王某能够征求到用人单位同意,与之签订雇佣制劳动合同则其自身是更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