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比较及协调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信平,铜陵职业技术学院

原文出处:
商业会计

内容提要:

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对该差异的不同处理将产生不同的经济影响。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降低纳税成本与风险,有必要对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在会计与税务处理上进行充分、适当的协调。本文以企业会计准则和现行税法为依据,对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结合实例进行剖析,为会计工作提供参考。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1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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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分期收款销售及其类型

      分期收款销售是指销货方为了促销或为购货方提供融资,按照合同约定将商品发出后,分期收回货款的一种销售方式。由该定义可以看出,从开展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目的方面划分,可将其分成两种不同的类型:一般的分期收款销售和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一般的分期收款销售其目的是基于企业的促销行为,特点是各期收回的货款合计金额与购货方现在一次性付款在金额上相等;而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其目的是基于企业为购货方提供融资行为,一般收款期限较长(≥3年),特点是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各期收回的货款合计金额大于购货方现在一次性付款的金额,其差额相当于销货方延期收回货款而获得的利息收入。

      二、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比较

      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在会计与税务处理上的主要差异表现为收入的确认时间不同,以下从三个方面分析二者差异及其不同的经济影响。

      (一)按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目的

      1.一般的分期收款销售。(1)会计上的处理。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通常表明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在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时,应当根据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或现行售价)一次确认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收回货款,强调的是一个结算时点,与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没有关系,因此,企业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2)税务上的处理。在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指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七种情况,其中: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1款指出:“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1)会计上的处理。企业延期收款销售业务,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信贷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作为财务费用的抵减处理。(2)税务上的处理。税法对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不区分一般的分期收款销售和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对两者在税务处理上是完全相同的,也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无论是一般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还是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和税法在收入确认的时间上均存在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将导致每期报送的财务报表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的销售额以及年度纳税申报表上的收入总额不一致。

      (二)按是否有书面合同

      1.购销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的情况。在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指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购销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在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指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由此可见,有无书面合同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经济影响。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订立书面合同,否则会因提前交税而给企业带来货币时间价值的损失。

      (三)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先开

      1.未到收入确认时间却已先开具发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分期收款销售对企业有利的做法是:在分期确认收入时分期开具发票或在收到增值税销项税额时才开具发票。

      2.已到收入确认时间开具(或未开具)发票。已到收入确认时间的,不管是否开具发票,其纳税义务均已成立。故这种情形应按分期收款销售的相关税法规定处理。企业在分期收款销售活动中,应按税法规定分期开具发票或在收到销项税额时才开具发票对企业才是有利的。

      三、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协调

      (一)一般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涉税事项处理

      1.一年以内的分期收款销售

      例1: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300件,不含税售价1 000元/件,成本800元/件,税率17%。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期限9个月,分3期平均支付。本月为第一期销售实现月。假定甲公司有合同约定且采取分期确认收入时开具发票。则相应的会计处理如下:

      确认销售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3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40 000

         贷:库存商品240 000

      按约定收款日确认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117 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000

      2.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分期收款销售。此情形下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同上例,在会计处理时只需将“应收账款”改为“长期应收款”。

      (二)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涉税事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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